1、- 1 -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管理,以“ 以人 为 本、合法合理、倡 导员工安全健康生活” 为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公司各级 管理人员负有倡导员 工“ 注意安全、健康生活” 的责任, 员工负有“ 响应公司号召、安全健康生活 ”的义务。第四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在
2、十年以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假,超过的则为长期病假(含三个月)。(一)短期病假人员病假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二)长期病假人员报批后病假工资由公司支付,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第六条 员工患病
3、或非因工 负伤停工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照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第七条 员工请病假必须填写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病假请假条,附德胜医院出据的病情证明材料,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请病假。(一)短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长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总经理签批。(二)若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病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或请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病假手续。(三)拒不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手续不符合病假条件的按事假处理;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按旷工处理。(四)短期病假材料随各单位考勤记录存销,长期病假材料进入员工个人档
4、案保存。- 3 -第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请假期限到期仍未治愈的可续假,但累计期限不能超过法定医疗期。第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须持出院证到所在单位报到上班(门诊治疗除外),患重病、大病的还需提供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本人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若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造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二)若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缴纳期限满 15 年的可办理退职,社保缴纳期限满15 年且男满 50 岁、女满 40 岁的可办理病退;社保缴纳期限未满 15 年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部关于 第三条;2、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 59 条;3、劳动部关于 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