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算病假工资的“两次折扣”和“三条红 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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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算病假工资的“两次折扣”和“三条红线”周斌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有用人权,也就有决定病假工资多少的权利,因此自己搞了一套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比如有单位规定,一个月中有 3 天病假就要扣除 50%的工资。其实本市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有统一的规定,单位对病假工资的计算不能低于本市的规定标准。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在计算病假工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正确运用“两次折扣”和“三根红线”。下面我们结合两个案例进行解读

2、。【案例一】 小张 2009 年 7 月 1 日大学毕业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基本工资每月 8000 元,绩效考核奖 3000 元,约定的加班费和假期工资基数为 8000 元,病事假超过 10 天不满 20 天的,考核绩效奖为 1500 元;超过 20天的,不发绩效考核奖。2011 年 8 月 14 日起,小张连续病假至 2011 年 9 月 30日。他在 2011 年 8 月份和 9 月份的工资单位应当如何支付?【案例二】 小王 2005 年 7 月技校毕业到某电池厂工作,2008 年 1 月跳槽到某机械厂工作,未与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每月到手工资约 1200 元。2011年

3、 4 月 1 起,小王因患重病延长医疗期,连续病假至 2011 年底。在他病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应当如何支付?一、运用“第一次折扣”和“第一根红线”确定计算病假工资基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有关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实际上是在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打了折扣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

4、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一中小张的岗位工资为 8000 元,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也为 8000 元,尽管除此之外,他还有绩效考核奖 3000 元,但是他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8000 元确定。现实中有的单位在岗位工资

5、 8000 元的基础上再打 7 折,这是错误的。简单地讲,对于病假工资的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不低于“岗位工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从高确定;没有任何约定,按正常出勤工资的 70%确定。这就是所谓的“第一次折扣”。案例二中小王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收入未达到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1280元,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按最低工资标准1280 元计算,这就是所谓的“第一根红线”。有的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计算病假工资基数,这是错误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指的是整月连续病假的病假工资数额,而不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两者不可混淆。二、运用“第二次折扣

6、”确定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所谓“第二次折扣”,就是病假工资基数还要乘以病假工资系数。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 6 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 70%计发;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 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 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7、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 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 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需注意这里的“连续休假”,不同于计算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它是指职工不间断地休假满 6 个月,是“连续”的概念而不是“累计”的概念。这里的“连续工龄”则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案例一中小张 2009 年 7 月 1 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从 2011 年 8 月 14 日起,小张连续病假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由于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满 2年不满 4 年,病假系数为

8、0.7。案例二中小王从 2008 年 1 月到某机械厂工作,从 2011 年 4 月 1 起,连续病假至 2011 年底。其中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他连续病假在 6 个月以内,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病假系数为 0.7 即按 1280 元的 70%计发,为 896 元。其中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他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连续工龄满 3年,疾病救济费系数为 0.6,即按 1280 元的 60%计发,为 768 元。三、 确定整月病假工资数额的“两条红线”对于整月请病假的职工,在支付其病假工资时还要注意两条“红线”,即病假工资

9、的“保底线”和“封顶线”。先说“保底线”,这是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案例二

10、中小王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虽然分别为 896 元和 768 元,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80%即 1024 元。也就是说,小王从 2011 年 4 月 1 至 2011 年底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为每月 1024 元。再说“封顶线”,这是非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 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案例一中的小张在 2011 年 9 月整月病假,病假工资为 8000 元病假工资的 70%即 5600 元,但是由于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38

11、96 元,所以他在 2011年 9 月的病假工资可按 3896 元计发。四、 计算非整月病假工资的“正算”和“倒算”小张在 2011 年 9 月的病假工资可按 3896 元计发,他在 2011 年 8 月的工资又该如何计发呢?方法一:月工资=计算基数/21.75当月出勤天数+计算基数/21.75病假工资系数当月病假天数+绩效考核奖小张计算病假工资基数为 8000 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 8000 元21.75367.81 元。由于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计算系数为 0.7,他在 2011 年 8

12、 月出勤 10 天,请病假 13 天,还有 8 天是不计薪的双休日。小张 2011 年 8 月工资=8000/21.7510+8000/21.750.713+1500=8525.17元。方法二:月工资=月薪标准-应扣病假工资小张的月工资=岗位工资 8000 元+绩效考核奖 3000 元=11000 元小张 8 月份工资=11000-8000/21.75(1-0.7)13-1500=8065.52 元。因为日工资标准是按照月平均计薪日 21.75 天计算,而每月的实际计薪日或多或少,所以“正算”和“倒算 ”的结果略有差异。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 忽左忽右”,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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