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 中 小 【 访 问 量 】 681WTO 透 明 度 原 则 和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黄 龙【 学 科 分 类 】 行 政 法【 写 作 年 份 】 2002 年【 正 文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与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黄 龙 ( 中 南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10083) 摘 要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是 指 WTO 成 员 的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法令 、 条 例 、 行 政 决 定 和 司 法 判 决 应 当 公 开 、 透 明 。 完 善 我 国 行
2、政 公 开 制 度 以 适 应 WTO 透 明度 原 则 对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影 响 。 关 键 词 : WTO ; 透 明 度 原 则 ; 行 政 公 开 ;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and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Huang Long PengShuai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83) Abstract: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mean
3、s the members of WTO relevant merchandise trade, service trad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s laws, regula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nd judicial judgment should be public and transparent.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so that it can adjust to the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s dir
4、ect and indirect influence o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Key words: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WTO 多 边 贸 易 规 则 是 当 今 国 际 经 济 竞 争 的 主 要 规 则 , 中 国 加 入 WTO 后 , 自 当 遵 循 WTO 规则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 因 此 , 我 们 应 当 了 解 WTO 规 则 , 并 协 调 我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 透 明 度 原 则(
5、Transparent principle) 是 WTO 重 要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追 求 的 主 要 目 标 , 我 们 必 须 重 视 这 一 原 则对 我 国 加 入 WTO 的 影 响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对 策 。 WTO 规 则 是 各 成 员 方 政 府 参 与 和 制 定 的 , 它 约 束的 主 要 对 象 是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行 政 行 为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WTO 规 则 属 于 国 际 行 政 法 的 范 畴 , 所以 , 我 们 要 特 别 重 视 我 国 行 政 制 度 的 创 新 以 适 应 WTO 规 则 , 其 中 为
6、适 应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的 行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创 新 当 是 应 有 之 义 。 基 于 其 重 要 性 , 笔 者 试 就 此 原 则 对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影 响 进 行初 步 的 探 讨 。 一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的 含 义 法 律 透 明 度 是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的 一 项 基 本 理 念 , 即 指 法 律 规 则 的 公 开 性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制 经 济 , 法律 作 为 调 整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的 社 会 规 范 , 必 须 具 备 公 开 、 透 明 的 基 本 品 质 。 以 市 场 经 济 为
7、 基 准 , 以 自由 贸 易 为 目 标 成 立 的 WTO( 其 前 身 为 GATT) 对 成 员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公 开 、 透 明 有 着 特 别 的 要 求 ,故 形 成 了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包 括 有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 1) 专 门 条 款 : 各成 员 应 将 有 效 实 施 有 关 管 理 对 外 贸 易 的 各 项 法 令 、 条 例 、 行 政 决 定 、 司 法 判 决 等 迅 速 加 以 公 布 , 以让 其 他 成 员 方 政 府 和 贸 易 经 营 者 熟 悉 ; 各 成 员 方 政
8、 府 之 间 或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签 署 的 影 响 国 际 贸 易 政 策的 现 行 协 定 和 条 约 也 应 加 以 公 布 ; 各 成 员 方 应 在 其 境 内 统 一 、 公 正 和 合 理 地 实 施 各 项 法 令 、 条 例 、行 政 决 定 、 司 法 判 决 等 。 ( GATT 第 10 条 ) ( 2) 通 知 ( Notification) 条 款 : 各 成 员 方 政 府应 为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公 开 、 透 明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 如 设 立 咨 询 点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垒 协 议 第 10 条 , G
9、ATs 第 3 条 等 ) 和 履 行 通 报 义 务 ( 关 于 通 报 程 序 的 决 定 , 服 务 贸易 总 协 定 第 3 条 等 ) 。 ( 3) 审 议 ( Review) 条 款 : 各 成 员 向 WTO 专 设 的 贸 易 政 策 审 议 机 构定 期 报 告 贸 易 政 策 及 实 践 。 ( 4) 例 外 条 款 : 但 如 果 公 开 后 妨 碍 法 令 执 行 、 违 反 公 共 利 益 、 或 损害 某 一 企 业 的 利 益 则 可 以 不 要 求 公 开 。 (GATT 第 10 条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不 仅 是 原 则 性 规 定 , 而且 充
10、分 体 现 在 WTO 规 则 中 , 如 在 GATT 第 10、 13、 16、 19 条 , GATs 第 3 条 , TRIPs 第 3 条都 有 具 体 规 定 , 涉 及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领 域 , 并 且因 为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具 有 一 体 遵 循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所 以 它 保 障 了 各 成 员 经 济 政 策 与 经 济 管 理 行 动 的可 预 见 性 和 稳 定 性 , 为 实 现 WTO 的 既 定 目 标 贸 易 自 由 化 提 供 了 坚
11、实 的 基 础 。 二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对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直 接 影 响 从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的 规 定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 它 首 先 直 接 为 成 员 方 设 定 了 国 际 透 明 义 务 。 所 谓 国 际透 明 就 是 指 WTO 各 成 员 的 法 规 、 政 策 对 其 它 成 员 应 当 公 开 、 透 明 , 包 括 制 定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过程 和 结 果 都 应 当 公 开 、 透 明 。 WTO 对 申 请 加 入 者 也 限 定 了 必 须 履 行 国 际 透 明 义 务 的 先 决 条 件
12、, 所以 , 自 我 国 进 行 复 关 和 入 世 谈 判 以 来 ,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国 际 透 明 一 直 是 谈 判 的 重 点 。 我 国 原 来 实行 的 是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 “条 条 ”“块 块 ”的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和 多 头 的 立 法 格 局 是 其 重 要 特 征 。 在 这样 的 体 制 下 , 立 法 和 行 政 管 理 缺 乏 统 一 性 和 透 明 度 , 有 些 部 门 、 地 方 基 于 自 身 的 利 益 颁 布 和 实 施 法规 、 政 策 , 甚 至 大 量 地 表 现 为 内 部 文 件 , 各 部 门 、 各 地
13、方 的 法 规 、 政 策 发 生 冲 突 就 不 可 避 免 了 。 所以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特 别 是 为 适 应 复 关 的 需 要 , 我 国 为 改 革 这 种 体 制 进 行 着 不 懈 的 努 力 , 并 且 取 得了 一 定 的 成 就 , 但 是 距 离 GATT 的 要 求 还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 1992 年 第 10 次 中 国 工 作 组 会 议 上 已基 本 结 束 了 对 中 国 外 贸 制 度 的 审 议 后 , 缔 约 方 提 出 了 进 一 步 改 革 的 问 题 , 其 中 直 接 涉 及 到 透 明 度 问题 的 就 有 3 条 :
14、 第 2 条 有 关 进 口 许 可 证 , 第 7 条 有 关 指 令 性 计 划 或 指 导 性 计 划 的 公 布 、 许 可 证制 度 和 外 汇 制 度 , 第 12 条 有 关 统 计 资 料 。 总 之 , “作 为 参 加 总 协 定 标 准 的 透 明 度 是 十 分 重 要的 , 在 这 方 面 中 国 应 改 善 其 贸 易 制 度 的 透 明 度 。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 我 国 加 大 了 外 贸 制 度 改 革 的力 度 , 对 外 贸 法 规 、 政 策 进 行 了 废 、 改 、 立 活 动 , 并 建 立 了 以 对 外 贸 易 法 为 核 心 的 对
15、 外贸 易 制 度 , 其 中 , 特 别 规 定 了 凡 涉 及 进 口 管 理 的 规 章 , 都 由 外 经 贸 部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 但 是 , 我 国 外贸 制 度 尤 其 是 进 口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仍 有 待 提 高 , 进 口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仍 未 解 决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 其 前 身 为 GATT 透 明 度 原 则 ) 是 我 国 复 关 和 入 世 必 须 跨 越 的 一 道 “门 槛 ”。 虽 然 经 过 这 十 几 年 的 改 革 , 我 国 在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国 际 透 明 方 面 取 得 了 长 足
16、的 进 步 , 基 本 上 符合 了 WTO 的 要 求 , 跨 越 了 这 道 “门 槛 ”, 但 在 加 入 WTO 后 , 国 际 透 明 义 务 将 不 得 不 引 起 我 们 足够 的 重 视 。 至 今 仍 然 有 些 WTO 成 员 对 中 国 是 否 能 信 守 其 为 一 名 负 责 任 的 成 员 的 承 诺 表 示 怀 疑 , 其中 就 有 国 际 透 明 方 面 的 问 题 。 过 去 我 国 往 往 制 定 零 散 的 、 局 部 的 、 具 体 的 规 定 去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却忽 视 从 程 序 制 度 方 面 去 着 手 解 决 。 西 方 法 治
17、传 统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方 面 就 是 重 视 程 序 正 义 , 而 我 国恰 恰 在 这 方 面 有 所 忽 略 , 这 显 然 不 利 于 我 国 的 经 贸 国 际 交 往 , 更 不 利 于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的 实 现 。 程 序制 度 主 要 就 涉 及 到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有 效 运 作 对 国 际 透 明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毋 庸 置疑 , 国 际 透 明 不 过 是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在 国 际 法 意 义 上 的 拓 展 而 已 , 所 以 一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和 其 国 际 透明
18、的 程 度 、 范 围 往 往 是 直 接 相 关 的 。 对 此 , 国 际 经 验 可 以 充 分 证 明 , 其 中 以 日 本 的 经 验 最 为 典 型 。官 僚 化 的 日 本 在 民 主 政 治 浪 潮 的 推 动 下 , 先 后 于 1994 年 颁 布 实 行 行 政 程 序 法 , 1999 年颁 布 实 行 行 政 机 构 掌 握 的 信 息 披 露 法 。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建 立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日 本 法 规 、 政 策 的国 际 透 明 。 在 2000 年 提 交 给 WTO 贸 易 与 投 资 关 系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中 , 日 本
19、详 细 阐 述 了 其 在 行 政 公开 制 度 对 提 高 国 际 透 明 的 作 用 。 去 年 年 底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首 席 谈 判 代 表 龙 永 图 再 次 向 国 际 社 会重 申 , 在 加 入 WTO 后 , 将 按 照 国 际 规 则 对 现 行 的 对 外 贸 易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修 改 , 建 立 起 一 个 透 明 、公 正 的 法 律 体 系 及 咨 询 机 制 , 以 保 障 海 内 外 投 资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 具 体 是 指 : 所 有 对 外 贸 易 活 动 只执 行 已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措
20、施 , 任 何 未 经 公 布 的 内 部 文 件 都 不 能 执 行 ; 在 指 定 的 官 方 刊 物 上 专门 公 布 所 有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 任 何 WTO 成 员 、 企 业 和 个 人 都 能 从 该 刊 物 上 获 得 中国 法 律 法 规 的 最 新 进 展 ; 在 有 关 外 贸 法 律 法 规 出 台 之 前 ,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如 汇 率 变 化 等 重 要 措 施 以外 , 都 要 有 一 段 时 间 提 请 企 业 等 各 方 面 予 以 评 论 , 以 确 保 所 公 布 的 规 定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和 市
21、 场 经 济 规则 ; 建 立 企 业 咨 询 及 投 诉 机 制 , 将 由 中 央 政 府 设 立 咨 询 点 , 确 保 任 何 企 业 的 法 律 问 题 都 可 以 在 30 天之 内 得 到 答 复 , 最 多 不 超 过 45 天 ; 重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必 须 在 全 国 统 一 实 施 , 以 避 免 地 方 “土政 策 ”的 干 扰 ; 在 司 法 审 议 方 面 , 中 国 也 承 诺 一 个 公 正 的 、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构 的 司 法 审 议 体 制 , 以 确保 法 律 仲 裁 的 独 立 性 。 可 以 看 出 这 些 内 容 将 对 我 国 行
22、 政 公 开 制 度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此 外 , 笔 者 对 行 政公 开 制 度 还 提 出 如 下 建 议 : (1)参 照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的 保 障 机 制 即 贸 易 政 策 审 议 机 制( TPRM) 和 借 鉴 其 它 国 家 的 成 功 经 验 , 建 立 对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和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司 法 判 决 的 统 一 的 审 议 机 制 。 WTO 贸 易 政 策 审 议 机 制的 目 标 是 通 过 经 常 性 和 系 统
23、的 审 议 和 监 督 , 增 强 WTO 成 员 贸 易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透 明 度 。 经 贸 大 国大 多 建 立 了 与 之 衔 接 的 国 内 机 制 , 如 日 本 实 行 的 中 央 登 记 制 度 , 即 收 集 地 方 规 章 并 向 WTO通 报 。 我 国 如 建 立 相 类 似 的 贸 易 政 策 审 议 机 制 , 将 极 大 地 促 进 我 国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 措 施 的 统 一 性和 透 明 度 。 其 具 体 机 构 可 作 为 外 经 贸 部 的 职 能 机 构 , 对 有 关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与 贸 易 有 关
24、 的 知识 产 权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司 法 判 决 等 进 行 收 集 、 通 报 、 公 开 和 协 调 等 。 (2)通 过 双 边 协 议 对 等 地 提 供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信 息 和 通 过 我 国 所 参 加 的 一 些 国 际 组 织 , 如OECD、 APEC, 传 递 我 国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信 息 , 具 体 说 来 , 这 些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和 服 务 或 成 员 举 办讨 论 会 的 形 式 提 供 了 许 多 便 利 之 处 。 (3)顺 应 网 络 化 、 信 息 化
25、潮 流 利 用 网 络 提 供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信 息 , 这 就 极 大 地 降 低 了 信 息 的 传 播 成 本 , 且 迅 捷 、 易 得 。 三 、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对 我 国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间 接 影 响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国 际 透 明 , 但 并 没 有 忽 视 国 内 透 明 。 国 内 透 明 是指 成 员 方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在 其 内 部 的 公 开 、 透 明 , 包 括 制 定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公 开 、 透明 。 1
26、994 年 乌 拉 圭 协 议 初 步 将 国 内 透 明 纳 入 WTO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中 : “各 成 员 承 认 在 贸 易 政 策问 题 上 政 府 决 策 的 国 内 透 明 度 对 各 成 员 的 经 济 和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都 是 具 有 内 在 的 价 值 , 并 同 意 在 它 们自 己 体 制 内 鼓 励 和 促 进 更 大 的 透 明 度 , 同 时 承 认 国 内 透 明 度 的 执 行 , 必 须 以 自 愿 为 前 提 , 并 考 虑 到每 个 成 员 的 法 律 和 政 治 体 制 。 ” WTO 之 所 以 重 视 贸 易 政 策 、 法 规
27、的 国 内 透 明 , 主 要 是 因 为 国 内 透 明 和 国 际 透 明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其 一 , 依 照 WTO 最 惠 国 待 遇 和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 一 般 情 况 下 , 各 成 员 方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成 员 方 国 内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同 等 地 享 有 其 它 成 员 方 政 府 和 贸 易 经 营 者 获 悉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权 利 , 即 一 成 员 方 在 履 行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的 国 际 透 明 义 务 的 同 时 , 也 要 履 行 贸 易 法 规 、 政
28、 策 的 国 内透 明 义 务 。 其 二 , 国 内 透 明 对 国 际 透 明 的 支 持 和 促 进 作 用 。 两 者 的 对 象 都 是 贸 易 法 规 政 策 ; 其 目 的都 是 对 抗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 在 预 防 保 护 政 策 的 出 现 方 面 , 国 内 透 明 要 优 于 国 际 透 明 , 所 以 国 内 透 明 补充 国 际 透 明 之 不 足 , 增 强 监 督 的 效 力 , 从 而 加 强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 为 了 实 现 国 内 透 明 , 除 了 一 般 地 促进 国 内 经 济 民 主 化 以 外 , 一 种 很 有 代 表 性 的
29、 方 式 就 是 建 立 国 内 贸 易 政 策 透 明 机 构 , 如 瑞 典 的 专 家 小组 、 加 拿 大 的 经 济 理 事 会 、 澳 大 利 亚 的 生 产 力 委 员 会 等 。 从 更 广 泛 的 意 义 上 来 说 , 国 内 透 明 并 不 仅仅 在 于 贸 易 法 规 、 政 策 本 身 , 它 与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有 着 重 大 的 关 联 。 行 政 公 开 已 成 为 许 多 国 家 民 主 政治 的 重 要 内 容 , 它 能 保 障 公 民 通 过 参 与 程 序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 监 督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
30、所 以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完 善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着 国 内 透 明 的 程 度 。 从 实 践 中 看 来 , 几 乎 所 有 发 达 国 家 都 已 确 立了 其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 其 中 以 美 国 的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最 为 完 善 , 这 也 是 它 在 WTO 中 积 极 倡 导 透 明度 原 则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而 日 本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建 立 更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 它 首 要 的 目 的 就 在 于 提 高 国内 透 明 。 近 年 来 , 一 些 经 济 活 跃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纷 纷
31、制 定 了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 如 韩 国 、 新 加 坡 等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我 国 在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些 进 步 , 已 有 一 些 行 政 公 开 的 零 散 规 定 ,如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了 行 政 处 罚 公 开 制 度 、 听 证 制 度 , 价 格 法 规 定 了 听 证 会 制 度 , 但 行政 公 开 制 度 滞 后 于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已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 特 别 是 不 适 应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需 要 。 所 以 , 在十 五 大 报 告 中 在 提 出 依
32、 法 治 国 之 后 , 明 确 提 出 了 公 开 原 则 和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 行 政 公 开 制 度 的 建 立 ,不 仅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促 进 反 腐 倡 廉 , 深 化 政 府 机 关 改 革 , 而 且 能 为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制 度 支持 。 所 以 , 笔 者 建 议 , 应 当 尽 快 行 政 程 序 法 和 情 报 信 息 公 开 法 。 前 者 主 要 针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规 定行 政 过 程 和 行 政 决 定 公 开 制 度 , 后 者 主 要 针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 规 定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制 度 。 此 外 , 在 条件 成 熟 也 可 考 虑 建 立 国 内 贸 易 政 策 透 明 机 构 。 这 样 , 一 方 面 适 应 了 WTO 透 明 度 原 则 的 要 求 ,为 我 国 加 入 WTO 顺 利 运 作 提 供 了 保 障 ; 另 一 方 面 将 有 力 地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