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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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2013 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 1010449 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其下设 01 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 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 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 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订情况见2013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三、税款预缴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想学法律?找律师?请

2、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 0.35、0.35 和 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

3、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 12 月 31 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

4、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享。(三)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 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 2004 年至 2006 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5、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享;其余 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 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 2004 年至 2006 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

6、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 60:40 分担;其余 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 60%从中央级 1010442 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 1010443 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五、税款缴库程序(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0 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 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7、所得税”和 1010450 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 60%、地方 40%”。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 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 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 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 60%、中央 20%(待分配

8、)、地方 20%”。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 60%列入中央级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 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 1010450 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 1010443 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 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 1010450 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

9、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六、财政调库财政部根据 2004 年至 2006 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七、其他(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 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二)财政部于每年 1 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

10、年 12 月 31 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12 月 31 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 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 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四)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 号)同时废止。(五)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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