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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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劳动争议调解室纪律一、调解庭内要保持肃静,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二、非经调解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三、非经调解委员会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四、对违反调解庭纪律的人,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退出调解庭。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记员职责(一)负责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调解通知书、制作调解协议书。(二)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登记。(三)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会议记录工作。(四)负责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案卷整理、归档工作。(五)负责劳动争议案卷卷宗的移送、借阅及返回时的接收核对、统计工作。(六)负责案件证据的管理工作。(七)完成调解委员

2、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3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及时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做到服务对象、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理程序、结案时限“五个明白 ”。(二)接待来访,处理来信。(三)接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四)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档案,了解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事实。(五)召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七)对劳动争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八)做好上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委托的争议案件调查和仲裁文书的委托送达。(

3、九)完成上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4、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负责向本级行政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委员会工作;、 负责本会调解员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聘任;、 审查立案报告和结案报告;、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调解;、 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人,决定调解员是否回避;、 接受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须知5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确保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本着双方平等的原则,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

4、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如对方不愿调解,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四、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五、劳动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一、负责调解本区

5、域(本行业)内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调解工作;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做好劳动争议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四、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五、对调解完毕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六、接受当地工会(行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一、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如不愿调解,应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

6、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二、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要签名或盖章;三、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四、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

7、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六、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9企业调解委员会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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