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 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 5O60 次或 10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 蛋
2、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 ,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 继发 性肺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 结 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 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 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 严重并 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
3、性肾盂肾炎、多囊 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 质滥 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 、皮肌炎和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 结节性多动脉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 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 慢性骨髓炎,不合
4、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附件 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
5、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 财 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 、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 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
6、于 5 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 (67.415c 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 306 号)。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 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
7、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 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 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 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 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 妆 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 产品检验监管职位
8、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 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 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 I 级(67.115(5)项除外)或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 306 号)。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特 殊 标 准 (试 行 )操 作 说 明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
9、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 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 俞 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 60-80cm 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 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
10、生识别,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2)检查者任意 讲出一种颜色名称, 让考生在3-5 秒内从 红、黄、 绿、蓝、紫各种 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 1-2 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 觉丧失者也不合格。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 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