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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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第 六 章 结 转 和 结 余 管 理一 、 修 订 本 章 的 相 关 背 景结 转 结 余 是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当 前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 管 理 制 度 不 够 完 善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 一 些 单 位 结转 结 余 数 额 较 大 , 突 击 花 钱 。近 年 来 财 政 加 强 结 转 结 余 管 理 的 做 法 :2005 年 , 财 政 部 印 发 中 央 部 门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财 预 200546 号 ) ;2006 年 , 暂 行

2、 规 定 修 订 为 中 央 部 门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预 2006489 号 ) ;2010 年 , 财 政 部 印 发 中 央 部 门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预20107 号 ) 。二 、 中 小 学 校 结 转 结 余 的 概 念 和 管 理 要 求结 转 和 结 余 的 概 念 :原 规 则 结 余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新 规 则 制 度 第 三 十 四 条 : 结 转 和 结 余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的

3、 余 额 。结 转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已 执 行 但 未 完 成 , 或 者 因 故 未 执 行 , 下 一 年 度 需 要 按 原 用 途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工 作 目 标 已 完 成 , 或 者 因 故 终 止 , 当 年 剩 余 的 资 金 。经 营 收 支 结 转 和 结 余 应 当 单 独 反 映 。财 政 拨 款 和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结 余 分 类 管 理 。对 于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条 : 中 小 学 校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的 管 理

4、 , 应 当 按 照 同 级 财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体 现 财 政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财 政 拨 款 和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结 余 分 类 管 理 。对 于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条 :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照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非 财 政 拨款 结 余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年 度 学 校 收 支 差 额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5、 。 分 配 范 围 缩 小新 增 加 强 事 业 基 金 管 理 使 用 的 规 定 :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事 业 基 金 的 管 理 , 遵 循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 合 理 使 用 ,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事 业 基 金 : 非 限 定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 起 蓄 水 池 作 用 , 调 节 年 度 之 间 收 支 平 衡 。1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法 上 将 “结 余 留 用 ”改 为 “结 转 和 结 余 按 规 定 使 用 ”。 即 中 小 学校 应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6、部 门 要 求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2 将 原 “结 余 ”划 分 为 “结 转 和 结 余 ”, 将 结 转 和 结 余 又 分 为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余 资 金 、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两 部 分 。3 对 财 政 拨 款 和 非 财 政 拨 款 的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实 施 区 别 管 理 。 明 确 财 政 拨 款 结 转和 结 余 的 管 理 , 应 当 执 行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不 再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金 , 不 再 转 入 事 业 基

7、 金 。 只 有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学 校 收 支 差 额 。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照 规 定 结 转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例 题 】某 中 学 2012 年 度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900 万 元 (其 中 , 专 项 资 金 250 万 元 ), 事 业 收入 5 000 万 元 (其 中 , 项 目 收 入 1 000 万 元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00 万 元 (其 中 专 项 资金 40

8、万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100 万 元 , 其 他 收 入 150 万 元 。事 业 支 出 5 600 万 元 (基 本 支 出 4 700 万 元 , 其 中 , 财 政 补 助 基 本 支 出 600 万元 ;项 目 支 出 900 万 元 , 其 中 , 财 政 补 助 项 目 支 出 150 万 元 , 其 他 项 目 支 出 750 万元 ),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60 万 元 ,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50 万 元 。1 该 单 位 收 支 总 结 余 =收 入 总 额 -支 出 总 额 =(900+5 000+200+100+150)-(5

9、600+60+50)=640( 万 元 )2 该 单 位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财 政 补 助 专 项 拨 款 -财 政 补 助 专 项 支 出 =250-150=100( 万 元 )3 该 单 位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财 政 补 助 基 本 拨 款 -财 政 补 助 基 本 支 出 =(900-250)-600=50( 万 元 )4 该 单 位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事 业 专 项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专 项 -事 业 专 项 支 出 =1 000+40-750=290( 万 元 )5 该 单 位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收 支 总 结 余 -(财 政 拨 款

10、结 转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非 财 政 拨款 结 转 )=640-(100+50+290)=200( 万 元 )第 七 章 专 用 基 金 管 理一 、 专 用 基 金 的 概 念 制 度 第 三 十 八 条 :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的 资 金 。 专 用 基 金 取 得 有 专 门 规 定 , 有 专 门 用 途 和 使 用 范 围 , 使 用 属 一 次 性 消 耗 。二 、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 新 增 ) 制 度 第 三 十 八 条 :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先

11、 提 后 用 、 收 支 平 衡 、 专 款 专 用 的 原则 ,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三 、 专 用 基 金 的 内 容修 购 基 金 , 即 按 照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 并 按 照 规 定 在 相 应 的 购 置和 修 缮 科 目 中 列 支 ( 各 列 50%) ,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转 入 , 用 于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维 修 和 购置 的 资 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提 取 修 购 基 金 。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较 少 的 其 他 中 小 学 校 , 可以 不

12、 提 取 修 购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即 按 照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提 取 转 入 ,用 于 单 位 职 工 的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 集 体 福 利 待 遇 等 的 资 金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 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事 业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 在 事 业 支 出的 相 关 科 目 中 列 支 , 用 于 学 费 减 免 、 勤 工 助 学 、 校 内 无 息 借 款 、 校 内 奖 助 学 金 和 特 殊 困难 补 助 等 的 资 金 。其 他

13、 基 金 , 即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其 他 专 用 资 金 。四 、 专 用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制 度 第 四 十 条 : 各 项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 按 照 统一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 由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新 旧 制 度 的 区 别 :1 “修 购 基 金 ”增 加 了 相 关 规 定 ;2 去 掉 了 “医 疗 基 金 ”;3 “奖 教 奖 学 基 金 ”改 为 “

14、奖 助 学 基 金 ”;3 增 加 了 关 于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 例 题 】接 上 章 例 题 :假 设 该 单 位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提 取 比 例 为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30%应 提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提 取 比 例 =200 万 30%=60( 万 元 )第 八 章 资 产 管 理一 、 资 产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制 度 第 四 十 一 条 : 资 产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15、 。资 产 的 基 本 特 征 : 一 种 经 济 资 源 、 被 中 小 学 校 占 有 或 使 用 、 能 够 以 货 币 来 计 量 、 表现 形 态 多 样 。资 产 的 分 类 : 流 动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无 形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二 、 流 动 资 产( 一 ) 流 动 资 产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制 度 第 四 十 五 条 :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 包 括 现金 、 各 种 存 款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存

16、 货 等 。特 征 : 流 动 性 强 , 周 转 期 限 短 ; 价 值 一 次 性 消 耗 、 转 移 或 实 现 。( 二 ) 货 币 资 金概 念 : 中 小 学 校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程 中 停 留 在 货 币 形 态 的 资 金 。内 容 : 现 金 、 各 种 存 款 和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管 理 要 求 : 存 量 适 度 、 保 障 支 付 , 健 全 制 度 、 严 格 内 控 。 ( 新 增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是 基 于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的 背 景 下 , 事 业 单 位

17、 财 务 规 则 引 入 的 一 个 新 概 念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是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预 算 和批 准 的 用 款 计 划 , 通 过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代 理 银 行 下 达 到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资 金 使 用 额度 。 它 是 一 种 新 的 无 纸 化 的 货 币 形 式 , 具 有 与 现 金 和 各 种 存 款 基 本 相 同 的 支 付 结 算 功 能 ,因 此 也 是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支 配 的 流 动 资 产 形 式 之 一 。( 三 ) 应 收 和 预 付 款 项概 念 : 中 小 学 校 应 收 未 收

18、、 暂 时 垫 付 或 预 付 给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停 留 在结 算 过 程 中 的 资 金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票 据 、 应 收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暂 付 款 项预 付 款 项( 四 ) 存 货概 念 : 中 小 学 校 在 开 展 教 学 、 科 研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为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材料 、 燃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特 点 : 最 终 目 的 是 为 了 出 售 或 耗 用 、 具 有 较 强 流 动 性 的 有 形 资 产 、 具 有 时 效 性 和 发生 潜 在

19、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五 ) 流 动 资 产 管 理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及 各 种 存 款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对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及时 清 理 结 算 , 不 得 长 期 挂 账 ; 对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要 查 明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对 存 货 应 当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对 存 货 盘 盈 、 盘 亏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三 、 固 定 资 产( 一 ) 固

20、定 资 产 的 概 念 与 特 征概 念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 单 位 价 值 在 1 000 元 以 上 (其 中 : 专 用 设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 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单 位 价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相 比 原 制 度 : 标 准 提 高 。( 二 )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中 小 学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分

21、为 六 类 :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文 物 和陈 列 品 ; 图 书 、 档 案 ; 家 具 、 用 具 、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 中 小 学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目 录 由 教育 部 制 定 ,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B/T 14885-2010)(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八 条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 明 细 账 及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详 细 记

22、载 固 定 资 产 的 编 码 、 名 称 、 类 别 、 规 格 、 型 号 、 原 值 、 购 置 日 期 、 使 用 部 门 等 信息 , 完 整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 年 度 终 了 前 应 当 进 行 一次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 做 到 账 、 卡 、 物 相 符 。 对 盘 盈 、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新 制 度 : 提 高 了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并 进 行 了 合 理 分 类 。价

23、值 标 准 : 制 度 与 规 则 保 持 一 致 ,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有 所 提 高 , 即 : 通 用 设备 单 位 价 值 标 准 由 原 来 的 500 元 提 高 到 1 000 元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标 准 由 原 来 的800 元 提 高 到 1 500 元 。分 类 : 制 度 对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进 行 了 适 当 调 整 :( 1) 将 原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修 改 为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2) 将 原 “一 般 设 备 ”修 改 为 “通 用 设 备 ”;( 3) 将 “图 书 ”修 改 为 “图 书 、 档 案

24、 ”;( 4) 将 原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修 改 为 “家 具 、 用 具 、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四 、 在 建 工 程 ( 新 增 ) 制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 但 尚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的 建 设 工 程 。新 制 度 为 何 引 入 “在 建 工 程 ”?加 强 在 建 工 程 各 项 资 产 的 管 理 、 及 时 办 理 转 固 手 续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时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和 资 产 交付

25、使 用 。五 、 无 形 资 产( 一 ) 无 形 资 产 的 概 念 和 特 征概 念 : 制 度 第 五 十 一 条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利的 资 产 。特 征 :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 可 为 单 位 提 供 经 济 或 社 会 利 益 、 具 有 明 显 的 排 他 性 。( 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分 类根 据 制 度 第 四 十 六 条 , 无 形 资 产 可 分 为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26、。( 三 ) 无 形 资 产 的 取 得 和 转 让中 小 学 校 通 过 外 购 、 自 行 开 发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合 理 计 价 , 及 时 入账 。学 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理 。中 小 学 校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而 发 生 的 支 出 , 计 入 事 业 支 出 。六 、 对 外 投 资( 一 ) 对 外 投 资 的 概 念 制 度 第 五 十 二 条 :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依 法 利 用 货 币

27、资 金 、 实 物 、 无 形 资 产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 二 )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依 据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其 配 套 文件 ; 事 业 单 位 职 能 定 位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等 。管 理 要 求 ( 制 度 第 五 十 二 条 )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对 外 投 资 。 在 保 证 学 校正 常 运 转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国 家

28、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对 外 投 资 的 ,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审 批程 序 。 中 小 学 校 不 得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及 其 结 余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 不 得 从 事 股 票 、 期 货 、 基 金 、企 业 债 券 等 投 资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管 理 要 求 ( 制 度 第 五 十 二 条 ) : 中 小 学 校 以 实 物 、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外 投 资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合 理 确 定 资 产 价 值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得 对

29、 外 投 资 。七 、 资 产 的 管 理( 一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和 规 范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管 理 , 维 护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 资 产 核 实 、 资 产 处 置 、 资

30、 产 使 用 、 资 产 评 估 、 产 权 登 记 等 规 章制 度 ;主 管 部 门 、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出 台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中 小 学 校 内 部 的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二 ) 加 强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规 范 、 从 严 控 制 、 保 障 学 校 正 常 运 转和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资 产 形 成 的 “入 口 ”,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资 产 配 置 包 括 购 置 、 调 剂 等 方 式 ;资 产

31、 配 置 应 当 符 合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 没 有 配 置 标 准 的 ,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 合 理 配 置 , 并履 行 相 应 程 序 。( 三 ) 强 化 资 产 使 用 管 理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包 括 资 产 日 常 使 用 管 理 、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和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等 。日 常 管 理 , 按 照 “实 物 量 与 价 值 量 并 重 ”的 原 则 ,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 完 善 账 表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流 程 ,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包 括 资 产 日 常 使 用 管

32、 理 、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和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等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 履 行 必 要 程 序 ,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 充 分 披 露 信 息 , 加 强 收 入 管 理 。 制 度 第 五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校 出 租 、 出 借 资 产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主 管 部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四 ) 加 强 资 产 的 处 置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十 四 条 : 中 小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33、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 包 括 无 偿 调 拨 ( 划 转 ) 、 对 外 捐 赠 、 出 售 、 出 让 、转 让 、 置 换 、 报 废 、 报 损 、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中 小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竞 争 、 择 优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相 关审 批 程 序 。第 五 十 五 条 : 中 小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资 产 处 置 包 括 出 售 、 转 让 、 捐 赠 、 报

34、废 等 。严 格 处 置 条 件 , 执 行 处 置 程 序 , 规 范 处 置 方 式 , 加 强 收 入 管 理 ;在 满 足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前 提 下 方 可 捐 赠 , 一 般 不 能 利 用 财 政 拨 款 及 其 结 余 进 行 捐 赠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属 国 家 所 有 ,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积 极 开 展 共 享 共 用 与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第 五 十 六 条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资产 共 享 、

35、 共 用 , 共 享 共 用 机 制 , 切 实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对 资 产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 努 力 探 索 建 立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资 产 共 享共 用 机 制 , 切 实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新 制 度 : 健 全 了 资 产 处 置 和 出 租 出 借 等 管 理 制 度 :1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按 照 科 学 规 范 、 从 严 控 制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原 则 合 理

36、配 置 资 产 , 建 立 资 产 共 享 、 共 用 制 度 ,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2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竞 争 、 择 优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审批 程 序 ;3 出 租 、 出 借 资 产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门 审 批 或 备 案 ;4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 出 借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当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 统 一 管 理 ;5 资 产

37、 处 置 收 入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九 章 负 债 管 理一 、 负 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一 ) 负 债 的 概 念 制 度 五 十 七 条 : 负 债 是 指 中 小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劳 务偿 还 的 债 务 。( 二 ) 负 债 的 特 征负 债 的 偿 还 具 有 强 制 性 ; 可 以 用 货 币 计 量 或 用 货 币 合 理 估 价 ; 有 确 切 的 债 权 人 、 债务 人 和 到 期 日 , 不 能 由 债 权 或 债 务 方 单 方 面 无 条

38、件 取 消 或 更 改 ; 一 般 以 契 约 、 合 同 、 协议 等 为 前 提 。二 、 负 债 的 分 类 制 度 第 五 十 八 条 : 中 小 学 校 的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项 、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借 入 款 项 : 借 入 款 项 是 指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经 批 准 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借 入 的 短 期或 者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 中 小 学 校 应 付 票 据 、 应 付 账 款 以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和 预 收 账 款 等 。应 缴 款 项 : 中 小 学 校 收 取 的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 应 缴 税 费 , 以 及 其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上 缴 的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 中 小 学 校 接 受 委 托 代 为 管 理 的 各 类 款 项 。 中 小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代 管 款 项 管理 , 分 项 核 算 , 按 时 结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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