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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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P*备案号:*-2010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20*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resettlement(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国家能源局 发布- 2 -目录前 言 .41 适用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总 则 .74 组织管理 .84.1 工作程序 .84.2 相关方主要职责 .95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125.1 综合监理细则 .125.2 进度控制 .125.3 质量控

2、制 .145.4 资金使用监督 .165.5 设计变更监督 .175.6 信息管理 .185.7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 .185.8 工作协调 .185.9 监理成果 .196 分项综合监理技术要求 .206.1 实物指标的确认、兑现和统计 .206.2 农村移民安置 .226.3 城市、集镇迁建 .246.4 专业项目 .276.5 库底清理 .3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细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33 A.1 编制总体要求 .33A.2 主要内容 .33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综合监理机构常用表格 . 35附录 C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3C.1 综合监理报

3、告的编写要求 .53C.2 监理简报的主要内容 .53- 3 -C.3 监理月(季)报的主要内容 .54C.4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54C.5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55C.6 监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56C.7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57条文说明 584前 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09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014 号)的安排制定。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

4、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提出。本标准由*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100*) 。5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工作原则、组织、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过程中对移民安置实施所进行的综合监理工作。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可参照执行。6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5、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规 范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规 范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规 范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于 本 规 范 。DL/T 5064-2007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L/T

6、 5376-2007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处 理 范 围 界 定 规 范 DL/T 5377-2007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规 范 DL/T 5078-2007 水 电 工 程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L/T 5079-2007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专 业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L/T 5080-2007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城 镇 迁 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L/T 5081-2007 水 电 工 程 水 库 库 底 清 理 设 计 规 范 DL/T 5082-2007 水 电 工 程

7、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费 用 概 ( 估 ) 算 编 制规 范 DL/T 5432-2009 水 电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规 范 GB 50319-2000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73 总 则3.0.1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简称移民综合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的活动。其作用是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市(州

8、) 、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为规范综合监理工作,提高移民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1 号) (以下简称移民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3.0.2 在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市(州) 、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的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出具的

9、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认可意见是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和有关市(州) 、县政府以及其他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3.0.3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移民综合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利,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批准的专题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照实物指标落实、移民补偿费用兑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处理、专业项目复(改) 建、水库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等分类目标和内容对项目实施的综合进度、综合质量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情况

10、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3.0.4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监理工作资质,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移8民安置实施出现的问题,督促移民安置的实施和整改项目的改进工作。94 组织管理4.1 工作程序4.1.1 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并在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中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电工程建设

11、监理甲级资质和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4.1.2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主要监理人员,报请委托方批准。并根据需要在移民安置区组建现场移民综合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进行移民综合监理工作。4.1.3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在进驻监理现场后,尽快编制移民综合监理细则,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作为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和有关各方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在移民综合监理过程中,需要对移民综合监理细则进行修订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的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移民综合监理细则由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批准,并通知各市(州) 、县、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单位。

12、4.1.4 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全过程地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现场巡查,审核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上报的各类文件;查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工作记录、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提供的关于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等报表;签发监理工作通知、监理报告、转发省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召开的移民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等综合监理文件;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处理;参与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阶段性验收;监督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形式;以召开移民监理例会,现场巡查,情况核查统计的形式,对移民安置项目进行综合监督控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单位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发

13、布移民综合监理信息、有关专题报告和监理文件。4.1.5 阶段性移民专项验收或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应由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出具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方是否完成本阶段移民搬迁任务的移民综合监10理意见书,作为验收意见之一。4.1.6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结束,应编制综合监理总结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综合监理档案资料。4.2 相关方主要职责4.2.1 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负责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委托和管理,协调处理移民综合监理报告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向移民综合监理及时转发有关移民工作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协调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接受监理,并按照移

14、民综合监理工作的要求,为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及时提供资料、填写表单和现场配合工作。4.2.2 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市(州) 、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综合设代单位和独立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构和移民综合监理对所承担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配合做好综合监理工作,编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和真实地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相关移民安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变更和项目整改情况的报表和资料。4.2.3 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所属的移民单项工程承担单位、移民单

15、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专业项目代建部门,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向移民综合监理及时提供真实的工程建设的有关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4.2.4 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国家和省属技术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综合监理的监督、检查,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监理报表和相关资料,落实处理上级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移民综合监理提出的整改要求。4.2.5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报批的移民综合监理细则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积极协助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坚守岗位,做好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应对实施机构提出监理意见,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通过月报、简报、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委托方反映整改要求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必要时,提出进一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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