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2013版计划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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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 计划书耿女士:您好!生命,我们无法掌握,但我们都有能力使我们的身体更健康,无忧无虑地生活。疾病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的痛楚,更有庞大的医疗费用,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三十五岁左右完全没有疾病的人只有 70。而 30的人面临着疾病的威胁。人生的风险无法事前预知,生命更是如此的脆弱,做好万全的准备应是当务之急。健康保险将乐于成为免除您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根据您的需求,我们为您设计了以下保障计划:客户姓名 客户年龄 推荐险种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缴费年限耿丹樱 39 周岁 康宁终身 2012 200000 元 7020 元 20 年产品简介:

2、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 40+10 疾病保障; 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 ,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产品特色: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 版) 不仅对 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 10 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重疾范围 行业领先康宁终身(2012 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其他 15 种重大疾病以及 10 种特

3、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针对 10 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 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 10 万为上限;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具体保障情况: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元。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特定疾病,最高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40000 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为身体高度残疾,最高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00000 元。年度最高

4、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 200000 元。各项保障说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40000 元)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5、 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元)。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6、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160000 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0000 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7、)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0 元)。 附:详细说明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

8、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

9、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 严重冠心病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

10、.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业 务 员:*工 号:*联系电话:*20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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