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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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名称: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分红险 定期寿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投保年龄:28 天 - 60 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 年交保险期限:至 80 周岁平安 鑫利 产品特色: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平安 鑫利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

2、以后(含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 鑫利 投保示例: 0 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20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 5675 元。图例分析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 3500 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 80 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 10 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 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 5817 元,第五年身故领取 30503 元,以此类

3、推;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 10 万元身故保险金平安 鑫利 点评: 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固定每 2 年返还保额的 7%。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成年双倍保额保障。满期 80 岁固定领取 2 倍保额。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 鑫利 详细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

4、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 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4、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5、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5.如何支付保险费5.1 保险费的支付5.2 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自动垫交6.3 减额交清6.4 保单贷款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毒品10.6 酒后

6、驾驶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8 无有效行驶证10.9 机动车10.10 净保险费10.11 本条款约定利率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1.5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险种简称:鑫利险种代码:936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 号,2

7、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

9、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周年时仍生存,我

10、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给付 “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 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 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11、,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见 10.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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