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 ( 2017 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 推动 建设 质量 强国 , 促进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促进 建筑工程质量 及 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以下简称长城杯)分为两个奖项:一是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结构长城杯);二是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 长城杯)。两个奖项各设金 奖 、银 奖 两档 , 长城 杯 金奖 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2、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在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 建委)指导下的行业活动。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长城杯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咨询 服务 、指导 、 培训 和观摩交流 ,并负责组织 长城杯工程 评审 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长城杯的评审工作本着对社会 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长城杯 评审表彰周期为两年,即 每年度评审一次,每 两年表彰一次。 获奖数额根据每年度申报 及检查 情况确定,其中长城杯 金奖 的数量 控制在 获奖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推广
3、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优先评为长城杯 金奖 。 2 第七条 长城杯只授予市建质协的会员单位, 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安工作量应占 工程总量的10以上或超 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获奖工程应未 发生过重大质量 、安全 事故 , 在申报或评审过程 中 未 因质量问题 有 过 投诉、举报 ;在市住 建委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的排名, 应 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范围。 第九条 涉密工程 , 建设单位 同意 创建长城杯的,按照保密
4、法的 相关 规定, 本着“涉密事项不公开、公开事项不涉密”的原则, 不公示、 不公开表彰;申报资料由专人、专机保管、存档。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十 条 长城杯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须由具有高级职称 、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 具 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由本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 区县协会 推荐。 评审委员会由 15 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经市建质协理事会审 议通过,每届任期 4 年。 第十 一 条 市建质协设立长城杯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 (以下简称 咨询服务部 ),负责长城杯活动的开展和评审具体工作。 咨询服务部 下设
5、一部、二部,分别负责结构长城杯和 建筑 长城杯 的申报、 初评检查 、 推荐 等 具体工作。 第十二 条 咨询服务部 组织若干个初评专家组 , 对申报工程进行初评。每个初评组由 6 至 8 人组成,设组长 、副组长各 1人。 初评专家由本市各建筑业企业推荐 。 初评专家应 是企业创优工作的主要领导者或参与者,应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身体健康,3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熟悉 现行 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 准,公正廉洁。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三 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 各类 建筑工程 ;本市 注册的 会员 企业在京外 施工的 且
6、质量目标为 国家级奖项 的工程 或有特殊需求的工程 。 其 范围和 规模如下: 一 、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 1 万 平方米(含)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 5 个单体工程以上, 建筑面积在 8 万平方米(含)以上 。 二、 公共 及工业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1.5 万 平方米(含)以上。 三、 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 、其它未列 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 、 技术先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质量水平高 、 社会效益好 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 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
7、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先进合理。 申报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 同意, 签署推荐意见 并 加盖公章 。 第十五 条 申报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应在建筑结构工程 基础施工 前 , 确定质量目标 , 由公司级单位 向 市 建质协 咨询服务部 申报。 4 二 、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按 照 施工许可证的规模 申报。 三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装配式 及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它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 , 亦 可申报。 第十六
8、 条 申报 建筑 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工程应是获得结构长城杯的工程。 二、 申报工程应是上年 12 月 31 日 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 ,申报时间为当年 3 月 31 日之 前 。 三、 住宅工程可在竣 工验收当年申报, 公建工程须经过半年使用期 的 考验。 四、 装修未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其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 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应达到顶棚、墙面(含隔墙)刮腻子,水泥地面 平整 ,户门到位,厨、厕间及其它部位符合验收条件,且推广应用新技术、质量突出 的 ,可申报参评 建筑长城杯 银奖 。 五 、部分装修未
9、一次到位的公建工程,其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全部公共部位(门厅、中厅、过厅、走道、楼梯、电梯等)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 按 设计 和合同要求 施工到位,其余部位 精装达到 70%以上 ,符合验收条件,且推广应用新技术、质量突出 的 ,可申报参评 建筑 长城杯 银奖 。 第五章 申报 程序 第 十七 条 长城杯工程 由 主要承建单位申报 , 群体工程 可 由多家主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八 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 并提 交有关资料。 一、 申报结构长城杯,应填 写 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1), 加盖相关单位公 章, 连同施工许可证,一式两份, 报送 咨询服务部 。
10、 5 二 、申报 建筑 长城杯,应填 写 北京市 建筑 长城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2),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 一式两份, 报送 咨询服务部 。 第六章 初评检查 第 十 九 条 长城杯工程 评审 , 按照 建筑结构 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 DB11/T1074-2014) 或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 DB11/T1075-2014) 进行 初评检查 ,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创新及节能环保的水平。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11、标准, 应 突出重点,注重 结构 安全 和 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一 、初评检查 一般不少于 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 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规模较小或楼层较少的工程,检查二次结构工程。 二、 结构施工中,市建质协组织不定期抽查。 三、 初评检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 的检查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拆除模板后保持原貌,钢结构 工程应在防火涂料涂装前,
12、 砌体结构 应正在砌筑过程中或保持砌体原貌 。 第二十一 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 咨询服务与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 召开 初评 检查 进场会 。 (一)初评组成员和 申报 工程的 相关人员到会 ,并 各自 介绍 ; (二)初评 组听取工程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 ; (三)初评组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 6 (四) 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代表 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分别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 (六) 初评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二、 检查 工程 。 初评组 按照 随机指定 的 工程部位 进行现场检查。 三、 抽查工程资料。 四、 座谈讲评 。 初
13、评组 坚持初评检查与现场咨询服务相结合,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重点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或抽 查 中 发现上次检查出现的问题重复发生 的 ,降低评价 等级 ,严重 的 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务求实效。 五 、初评组评议评价 。 初评组依据 建筑 结构长城杯 工程 质量评审标准 ( DB11/T1074-2014) ,组织组 员 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专家分别填写综合评价表 。 六 、结构长城杯工程实行初评检查过程淘汰制。每次初评检查或抽查结构工程综合评价一般 的 ,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 条 建筑 长城杯工程初
14、评检查方法 。 一、 每项申报工程 初评检查 一般至少 一次。 二、 拟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检查两次。 三、 初评检查时,抽查工 程 质量 与抽查工程 资料 相结合 , 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 , 注重使用功能 和使用 安全 、 节能环保、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 第二十三 条 建筑 长城杯工程 咨询服务与 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 一、 初评组进场会 。 (一)初评组成员和申报工程的相关人员到会,并各自介绍; (二)初评组听取工程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 7 (三)初评组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四)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分别
15、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六)初评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一般检查部位为:屋面 、顶层、中间层、首层、地下室、外檐、主要设备机房、设备层、设备井等。 二、 检查工程。初评组按照随机指定的工程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抽查工程资料。如 发现 工程资料 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 的,不予推荐。 四 、 座谈讲评 。 初评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 需要返修的部位限期 返修 ,也可酌情组织复评。讲评会 议 务求实效。 五 、 初评 组评议评价 。 初评组依据 建筑 长城杯 工程 质量评审标准 ( DB11/T1075-2014) ,组织组 员 共同评议评价
16、,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四 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后进行综合评 价,提出推荐意见。综合评价划分为精、良、一般三个等级。 精 :为初评推荐长城杯 金奖 的等级。 良: 为初评推荐长城杯 银奖 的等级。 一般: 为不予推荐的等级 。 第二十五 条 对于 拟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 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增加一次咨询服务检查。主要检查样板间(样板层)、重点部位、电气及设备预留预埋的过程质量,针对 发现 的问题进行讲评、分析,推荐正确做法,解答疑难问题,达到一次成优的效果。同时检查质量创优计划、 装饰 装修深化设计等内容。 8 第七 章 评 审 第二十六 条 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 6 月底以
17、前完成上年度 申报的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入选。 第二十七 条 长城杯工程评审 委员会评审 工作程序: (一)初评汇报。 由 咨询服务部 汇报 结构长城杯和建筑长城杯 申报和初评 推荐 情况; (二 )质询审议。 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 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长城杯 银 奖 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长城杯 金奖 工程; (四)通过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评审表决结果。 ( 五 ) 呈报公示公布。 市建质协将评审结果上报市 住 建委 及市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通
18、过 协会网站 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两周。公示 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八 章 表彰奖励 第二 十 八 条 授予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 各方 奖杯和证书。 一 、授予工程主要承建单位长城杯和证书。 二 、 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相应奖项 的 证书。 三 、 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 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 的 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四 、获奖的群体工程,由两个以上主要承建单位共建 的 ,分别授予相应奖项的长城杯和证书。 第二十九 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 争 创长城杯工程,将企业获得长城杯 工程的业绩纳入行业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 9 第三十 条 评审结果
19、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的 ,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九 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 条 申报单位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应务实从简,严禁超标准接待,如需就餐,可安排内部食堂或自助餐,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 ; 不得向评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不得组织任何与评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 条 评审人员 须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参评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参加参评单位 组织的任何消费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评审机构 和 评审人员 应 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 对所在单位系统的 工程 实 行回避。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组及 相关 人员不得自行对外泄露。 第三十四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不得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进行宣传。 第十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条 本办法由市建质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1.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申请 表 2.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申请 表 (注:申请表见本网站“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