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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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轻伤)王明 连云港正大司法鉴定所一、原标准构成轻伤,新标准不构成轻伤(要求提高)的: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面部创口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儿童达 3 厘米) ,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5 厘米(儿童达4 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轻伤二级 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以上。面部瘢痕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 厘米;单块面积 2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3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 平方厘米。轻伤二级 5.2.4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

2、积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5.2.4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上颌骨、牙槽突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3 厘米。轻伤二级 5.2.4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轻微伤 5.2.5h)上颌骨额突骨折。 5.2.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度松动 1 枚以上。眶壁骨折第九条(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二级 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 d)眶内壁骨折。鼓膜穿孔第十一条(二)外

3、伤性鼓膜穿孔; 轻伤二级:5.3.4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轻微伤:5.3.5 a)外伤性鼓膜穿孔。血尿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轻微伤:5.7.5 a)外伤性血尿。2会阴部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 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 1 厘米。轻伤二级 5.8.4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5.8.4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5.8.4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手指 第二十三条

4、:手损伤(二)缺失半个指节;轻伤二级 5.10.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足趾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二)缺失 1个趾节。轻伤二级 5.9.4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烧烫伤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度以上(儿童 3%以上) ; 深度 2以上(儿童 1%以上) ; 度 0.1以上。轻伤二级:5.12.4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 III面积达 0.5。二、以前和现在均构成轻伤,但是有附加条件的: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头皮创口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 6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

5、度达 6 厘米,儿童达 4 厘米;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3颅骨骨折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构成轻伤。 5.1.4.的)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5.1.3.c)凹陷或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脊柱、脊髓损伤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像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轻伤一级:5.1.3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5.9.3b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5.1.3h 脊髓挫裂伤。轻伤二级:5.9.4.d 椎骨骨折或者脊髓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6、。视野 第九条(五)视野轻度缺损; 轻伤二级 5.4.4.g)一眼视野半径 50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鼻骨 第十条(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5.2.4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外耳道第十一条(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轻伤二级:5.3.4.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听力 第十一条(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 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 30 分贝。轻伤二级:5.3.4c)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肋骨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7、) 。轻伤二级:5.6.4 b)肋骨骨折 2 处以上。三、新标准中删除的部分:1.删除旧标准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42.删除旧标准第九条(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重伤)一、原标准、新标准部分变化的内容: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耳廓第十一条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 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 60%;重伤二级:5.2.2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面部疤痕第十六条(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 4 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7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9 平方厘米或

8、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8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 1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重伤二级:5.2.2 a)面部条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 ,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 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5听觉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91 分贝以上。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 分贝以上。重伤一级

9、 5.3.1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重伤二级 5.3.2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 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 2 级。重伤二级 5.4.2 a)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颈部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

10、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重伤二级 5.5.2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 轻伤一级 5.5.3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纵隔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重伤二级 5.6.2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轻伤一级 5.6.3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6内脏器官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重伤二级 5.7.2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轻伤一级 5.7.3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5.7.4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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