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new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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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XX.XXX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2008工 业 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讨 论 稿)XXXX-发布 -实施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DB31DB31/ 2008I目 次目 次.I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区域与时段划分.24.1 区域划分 .24.2 时段划分 .25 排放限值规定及技术要求.25.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2、技术要求 .25.2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45.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 .66 监测.76.1 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 .86.2 测试工况要求 .86.3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86.4 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要求 .96.5 无组织排放监测 .96.6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97 标准实施.10DB31/ 2008II前 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实现上海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举办2010年世博会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控制,结合上海市

3、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上海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工业炉窑(含焚烧炉)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对现有工业炉窑(含焚烧炉)规定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工业炉窑,不再执行国家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8773-2002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

4、、同济大学。本标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监督局 200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31/ 2008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水泥、钢铁、玻璃制造、化工行业以外的工业炉窑(含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 、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上述工业炉窑(含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5、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18773-2002 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

6、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在 273.16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7、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在温度 273.16K,压力 101325Pa 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 3(标)或 mg/Nm3。3.4 无组织排放 inorganization emission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

8、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DB31/ 20082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inorganization emission limits of monitor and control point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用来完成各种工件或材料的熔炼、加热、烘干、烧结、裂解和蒸馏等

9、各种加热工艺所用的热工设备。3.8 过剩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9 掺风系数 excess air ratio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10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3.11 焚烧炉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处理垃圾的主体装置。3.12 焚烧量 handling capacity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量。3.13 二恶英类 dioxin an

10、d furan多氯代二苯并-对-二 口 恶 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4 区域与时段划分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 A、B 二个区域,工业炉窑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A 区:指外环线以内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B区:指外环线以外区域,也包括A区以外的其它区域。4.2 时段划分现有污染源按、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第时段:指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第时段的标准执行。本标准

11、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第时段标准执行,从 2010 年开始按第时段标准执行。5 排放限值规定及技术要求5.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5.1.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DB31/ 200835.1.2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5.1.3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

12、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5.1.4 焚烧炉技术要求5.1.4.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表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项目烟气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850 2指标1000 15 6125.1.4.2 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a.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表2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处理量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100100300300254060注:在同一厂区内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综合作为评判依据。b.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

13、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c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d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测平台。5.1.4.3 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5.1.4.4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安装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5.1.5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分时段和区域,按表 3 执行。DB31/ 20084表 3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14、限值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1 烟尘 202 烟尘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3 一氧化碳 (CO) 1504 氮氧化物 (NOx) 4005 二氧化硫 (SO2) 1006 氯化氢(HCl) 407 汞(Hg) 0.058 铅(Pb) 0.59 镉(Cd) 0.0510 二恶英类 (ngTEQ/m3) 0.2注: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 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级别的标准值执行。5.2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

15、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5.2.1 焚烧厂选址原则5.2.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 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类、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5.2.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5.2.2 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5.2.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5.2.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4。表4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医院临床废物 20300 除

16、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5.2.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3002000 第5.2.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3520002500 第5.2.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45DB31/ 200852500 第5.2.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505.2.3.2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 m以上。5.2.3.3 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5.2.3.4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5.2.3.5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必须安装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17、5.2.4 焚烧炉的技术指标5.2.4.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5。表5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热灼减率(%)危险废物 1100 2.0 99.9 99.99 5多氯联苯 1200 2.0 99.9 99.9999 5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5.2.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的(干气)。5.2.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5.2.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5.2.5 危险废物的贮存5.2.5.1 危险废

18、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 15562.2的专用标志。5.2.5.2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5.2.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5.2.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5.2.5.5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5.2.6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 6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表 6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表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1 烟尘 202 烟尘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3 一氧化碳 (CO) 804 二氧化硫

19、 (SO2) 1005 氯化氢 (HCl) 206 氟化氢 (HF) 2指 标废物类型DB31/ 200867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5008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0.059 铅及其化合物( 以 Pb 计) 0.510 镉及其化合物( 以 Cd 计) 0.051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计) 0.512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以 Cr+Sn+Sb+Cu+Mn 计) 0.513 二噁英类(TEQ ng/m 3) 0.2注: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 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5.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5.3.1 工业炉窑大

20、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机械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A 区禁排,B 区不得超过表 7、表 8 和表 9 规定的限值。表 7 工业炉窑(B 区) 烟尘及烟尘黑度排放限值烟尘排放浓度(mg/Nm3)序号 炉窑类别时段 时段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金属冶炼炉 100 20 1冲天炉 100 20 1金属熔化炉 100 20 12 熔化炉非金属溶化、冶炼炉 150 20 1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00 20 13 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 100 20 14 热处理炉 100 20 15 干燥炉、窑 100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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