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及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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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 号)等规定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生须持本人“ 二代身份证 ”、 “准考证”(或“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两张二寸免冠照片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体检。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鄂尔多斯市党委组织部

2、:0477-8588616中级人民法院:0477-8378334人民检察院:0477-852403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 发 通 知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事 、 卫 生 厅 ( 局 )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构 人 事 ( 干 部 ) 部 门 : 公 务 员 考 试 行 文 本试 录 用 制 度 建 立 以 来 ,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会 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普 遍 制 定 下 发 了 公务 员 录 用 体 检 办 法 和 标 准 , 这 些 办 法 和 标 准 对 选 拔 高 素 质 的 公 务 员 发 挥 了 重要 作

3、用 。 人 事 部 、 卫 生 部 在 总 结 各 地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国 家 机 关 工 作的 需 要 , 坚 持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并 广 泛 听 取 医 学 专 家 、 法 律专 家 、 从 事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等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 制定 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1。 现 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用 标 准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

4、 在 录 用 主 任科 员 以 下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体 检 时 , 参 照 执 行 。 编 辑 本 段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第 一 条 心 脏风 湿 性 心 脏 病 、 心 肌 病 、 冠 心 病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克 山 病 等 器 质 性 心脏 病 , 不 合 格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不 需 手 术 者 或 经 手 术 治 愈 者 , 合 格 。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排 除 心 脏 病 理 性 改 变 , 合 格 : ( 一 ) 心 脏 听 诊 有 生 理 性 杂 音 ; ( 二 ) 每 分 钟

5、 少 于 6 次 的 偶 发 期 前 收 缩 ( 有 心 肌 炎 史 者 从 严 掌 握 ) ; ( 三 ) 心 率 每 分 钟 50 60 次 或 100 110 次 ; ( 四 ) 心 电 图 有 异 常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二 条 血 压血 压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 合 格 : 收 缩 压 90mmHg 140mmHg( 12.00 18.66Kpa) ; 舒 张 压 60mmHg 90mmHg ( 8.00 12.00Kpa) 。 第 三 条 血 液血 液 病 , 不 合 格 。 单 纯 性 缺 铁 性 贫 血 , 血 红 蛋 白 男 性 高 于 90g/L、 女性 高

6、于 80g/L, 合 格 。 第 四 条 结 核结 核 病 不 合 格 。 但 下 列 情 况 合 格 : ( 一 ) 原 发 性 肺 结 核 、 继 发 性 肺 结 核 、 结 核 性 胸 膜 炎 , 临 床 治 愈 后 稳定 1 年 无 变 化 者 ; ( 二 ) 肺 外 结 核 病 : 肾 结 核 、 骨 结 核 、 腹 膜 结 核 、 淋 巴 结 核 等 , 临 床治 愈 后 2 年 无 复 发 , 经 专 科 医 院 检 查 无 变 化 者 。 第 五 条 支 气 管慢 性 支 气 管 炎 伴 阻 塞 性 肺 气 肿 、 支 气 管 扩 张 、 支 气 管 哮 喘 , 不 合 格 。

7、 第 六 条 胃 肠严 重 慢 性 胃 、 肠 疾 病 , 不 合 格 。 胃 溃 疡 或 十 二 指 肠 溃 疡 已 愈 合 , 1 年内 无 出 血 史 , 1 年 以 上 无 症 状 者 , 合 格 ; 胃 次 全 切 除 术 后 无 严 重 并 发 症 者 ,合 格 。 第 七 条 肝 炎各 种 急 慢 性 肝 炎 , 不 合 格 。 第 八 条 肿 瘤 、 肝 硬 化各 种 恶 性 肿 瘤 和 肝 硬 化 , 不 合 格 。 第 九 条 肾急 慢 性 肾 炎 、 慢 性 肾 盂 肾 炎 、 多 囊 肾 、 肾 功 能 不 全 , 不 合 格 。 第 十 条 内 分 泌糖 尿 病 、

8、尿 崩 症 、 肢 端 肥 大 症 等 内 分 泌 系 统 疾 病 , 不 合 格 。 甲 状 腺 功能 亢 进 治 愈 后 1 年 无 症 状 和 体 征 者 , 合 格 。 第 十 一 条 神 经有 癫 痫 病 史 、 精 神 病 史 、 癔 病 史 、 夜 游 症 、 严 重 的 神 经 官 能 症 ( 经 常头 痛 头 晕 、 失 眠 、 记 忆 力 明 显 下 降 等 ) ,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滥 用 和 依 赖 者 , 不合 格 。 第 十 二 条 各 种 炎 症红 斑 狼 疮 、 皮 肌 炎 和 /或 多 发 性 肌 炎 、 硬 皮 病 、 结 节 性 多 动 脉 炎 、

9、类 风湿 性 关 节 炎 等 各 种 弥 漫 性 结 缔 组 织 疾 病 , 大 动 脉 炎 , 不 合 格 。 第 十 三 条 血 吸 虫 病晚 期 血 吸 虫 病 , 晚 期 血 丝 虫 病 兼 有 橡 皮 肿 或 有 乳 糜 尿 , 不 合 格 。 第 十 四 条 颅 脑颅 骨 缺 损 、 颅 内 异 物 存 留 、 颅 脑 畸 形 、 脑 外 伤 后 综 合 征 , 不 合 格 。 第 十 五 条 骨 髓 炎严 重 的 慢 性 骨 髓 炎 , 不 合 格 。 第 十 六 条 甲 状 腺三 度 单 纯 性 甲 状 腺 肿 , 不 合 格 。 第 十 七 条 结 石有 梗 阻 的 胆 结

10、石 或 泌 尿 系 结 石 , 不 合 格 。 第 十 八 条 性 病淋 病 、 梅 毒 、 软 下 疳 、 性 病 性 淋 巴 肉 芽 肿 、 尖 锐 湿 疣 、 生 殖 器 疱 疹 ,艾 滋 病 , 不 合 格 。 第 十 九 条 视 功 能双 眼 矫 正 视 力 均 低 于 0.8(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4.9) 或 有 明 显 视 功 能 损 害 眼病 者 , 不 合 格 。 第 二 十 条 听 觉 功 能双 耳 均 有 听 力 障 碍 , 在 佩 戴 助 听 器 情 况 下 , 双 耳 在 3 米 以 内 耳 语 仍 听不 见 者 , 不 合 格 。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他未

11、 纳 入 体 检 标 准 , 影 响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严 重 疾 病 , 不 合 格 。 编 辑 本 段 体 检 实 施公 务 员 录 修 订 文 件用 体 检 要 在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综 合 性 医 院 进 行 。 医 院 要 切 实 负 起责 任 , 选 拔 业 务 精 湛 、 作 风 过 硬 的 医 务 人 员 从 事 体 检 工 作 。 主 检 医 师 应 具 有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负 责 体 检 的 医 务 人 员 要 坚 持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体 检 标 准 。 主

12、检 医 生 要 根 据 体 检 情 况 作 出 体 检 结 论 。 体 检 医 院 要 加盖 公 章 。 在 体 检 中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时 ,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承 担 体 检 工 作 的 医 院要 妥 善 处 理 。 对 于 难 以 确 诊 的 疾 病 , 医 院 可 组 织 专 家 做 进 一 步 的 检 查 。 用 人单 位 和 考 生 对 体 检 结 论 有 疑 问 时 , 允 许 提 出 复 检 要 求 。 复 检 要 求 应 在 接 到 体检 结 论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提 出 。 复 检 只 能 进 行 一 次 。 体 检 结 果 以 复

13、检 结 论 为准 。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工 作 ,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和 卫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体 检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 加 强 对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工作 。 用 人 单 位 和 体 检 医 院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做 好 体 检 工 作 , 并 对 考 生的 体 检 结 果 保 密 。 对 于 体 检 中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弄 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 渎 职 失职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人 员 , 按 照 有 关 规

14、 定 给 予 处 分 。 参 加 体 检 的 考 生 应 当 如实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并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致 使体 检 结 果 失 实 的 考 生 , 不 予 录 用 或 取 消 录 用 。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身 体 条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职 位 的 体 检 项 目 和 标 准 , 由录 用 主 管 机 关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或 批 准 。 具 体 体 检 项 目 操 作 细 则 详 见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15、编 辑 本 段 疑 惑 解 答性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合 格2005 年 6 月 , 广 东 最 新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开 始 正 式 试 行 , 新 标准 将 原 来 “艾 滋 病 及 其 病 毒 携 带 者 , 不 合 格 ”的 标 准 删 去 了 “及 其 病 毒 携带 者 ”内 容 , 成 为 全 国 范 围 内 第 一 个 取 消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能 录 用 为 公务 员 ”就 业 歧 视 规 定 的 省 份 , 也 是 第 一 个 将 公 务 员 录 用 标 准 与 宪 法 、 劳 动 法等 相 符 合 的 省 份 。

16、 肝 炎 : 乙 肝 项 目 不 再 做 检 测 要 求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教 育 部 、 卫 生 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规 范 入 学 和 就 业 体 检 项 目 维 护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入 学 和 就 业 权 利 的 通 知 称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不 得 从 事 特 警 、 民 航 空 勤 人 员 、 血 站 业 务 工 作 人 员等 岗 位 。 视 力 : 一 眼 视 力 达 到 标 准 即 合 格按 照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 任 何 一 眼 的 视 力 (

17、 裸 眼视 力 或 矫 正 视 力 ) 能 够 达 到 4.9( 0.8) , 即 为 视 力 合 格 , 但 若 患 有 明 显 的视 功 能 损 害 眼 病 , 则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 明 显 的 视 功 能 损 害 眼 病 是 指 反 复 发 作 、进 行 性 发 展 、 治 疗 困 难 、 预 后 差 、 最 终 可 导 致 视 力 合 格 眼 矫 正 视 力4.9( 0.8) 的 眼 病 , 主 要 见 于 以 下 3 种 情 况 : ( 1)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合 格 , 而 另 一 眼 患 病 且 以 后 可 能 波 及 视 力 合 格 眼( 如 交 感 性 眼 炎

18、 ) , 或 因 病 程 进 展 , 视 力 合 格 眼 也 会 随 后 发 病 , 从 而 视 力 进一 步 下 降 ( 如 青 光 眼 、 Vogt-小 柳 原 田 综 合 征 、 Behcet 病 、 视 网 膜 静 脉 周围 炎 及 视 网 膜 色 素 变 性 等 ) 。 ( 2) 仅 一 眼 视 力 合 格 , 而 该 眼 自 身 却 患 有 可 使 视 力 继 续 下 降 的 器 质 性眼 病 。 例 如 受 检 者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4.9, 但 同 时 伴 早 期 单 纯 疱 疹 病 毒 性 角 膜 炎 ,另 一 眼 视 力 4.8, 应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 临

19、床 上 可 致 单 眼 视 功 能 明 显 受 损 的 眼 病很 多 , 可 归 纳 为 角 膜 病 、 色 素 膜 病 、 玻 璃 体 病 、 眼 底 病 、 视 神 经 病 等 几 大 类 。通 过 裂 隙 灯 、 检 眼 镜 检 查 一 般 多 能 发 现 并 作 出 初 步 诊 断 。 ( 3) 双 眼 视 力 均 合 格 , 但 发 现 与 全 身 疾 病 相 关 的 眼 部 病 变 , 如 糖 尿 病性 眼 部 并 发 症 , 特 别 是 糖 尿 病 性 视 网 膜 病 变 , 应 结 合 全 身 疾 病 情 况 作 出 体检 结 论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卫生部、人事

20、部)二七年二月目录第 1 篇 体检组织工作1 总则2 体检工作要求3 体检工作程序4 工作纪律与责任第 2 篇 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1 临床检查1.1 一般检查1.2 内科检查1.3 外科检查1.4 眼科检查1.5 耳鼻喉科检查1.6 口腔科检查2 妇科检查2.1 病史(含月经史)搜集2.2 检查项目2.3 检查内容3 心电图检查3.1 环境要求3.2 准备工作3.3 皮肤处理和电极安置3.4 描记心电图 13.5 心电图判断标准3.6 心电图机的维护4 腹部 B 超检查4.1 肝脏检查4.2 胆囊与胆道检查4.3 胰腺检查4.4 脾脏检查4.5 肾脏检查5 胸部 X 线检查5.1 设备设施要求

21、5.2 操作人员要求5.3 胸片质量要求5.4 X 线影像提示的肺部病变6 实验室检查6.1 血常规6.2. 尿常规及镜检6.3 血生化6.4 血免疫7 体检结论及建议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第 3 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实施细则1 关于器质性心脏病2 关于高血压和低血压3 关于血液病4 关于结核病5 关于呼吸系统疾病6 关于胃肠疾病7 关于肝炎8 关于恶性肿瘤及肝硬化9 关于泌尿系统疾病10 关于内分泌系统疾病11 关于精神疾病12 关于结缔组织疾病13 关于血吸虫病和丝虫病14 关于颅脑疾病及损伤15 关于骨髓炎16 关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17 关于胆结石和泌尿系结石18 关于

22、性传播疾病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21 关于其他严重疾病附录 A 血压常用值毫米汞柱与千帕对照表附录 B 视力小数记录折算 5 分记录对照表附录 C 实验室检查相关要求C1 检验科操作程序C2 采血室操作规程C3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必备条件第 1 篇 录用体检组织工作1 总则1.1 为保障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 标准 ),特编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以下简称手册 ) 。1.2 本手册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1.3

23、 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2 体检工作要求2.1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2.2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2.3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2.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

24、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2.5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2.6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3 体检工作程序3.1 体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招录机关或者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组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3.2 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3.3 体检时医务人员要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3.4 应组织考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3.5 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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