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林业大学 科技创新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 2008233 号)和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9173 号)文件精神,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结合学校 人才培养、 团队建设和 学科发展 工作实际, 设立北京林业 大学 科技创新计划 (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计划) , 制定本 管理办法 。 第二条 科技 创新计划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 我校 青年教师、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参与国家 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三条 科技创新计划 的实施
2、 是为 了 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 培育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重要科学与技术成果,使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 为 实现 研究型大学的 发展目标 提供有力的 科技 支撑。 第二章 管理 机构与职能 第 四 条 学校 成立科技创新计划领导小组 、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实施项目管理。 科技 创新计划 项目 领导小组 负责项目和经费的整体调控和统筹监管 ; 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组成 ,具体 负责评议和遴选 创新计划项目 ; 项目管理办公室 挂靠学 校科技处 , 负责 项目日常 管理 。 第 三 章 项目管理 2 第 五 条
3、学校 根据上级部门 当年下拨 的 经费额度, 发布 北京林业大学 创新计划 项目 申报 指南 , 作为项目申请依据;项目 原则上每年申报 1次 ; 项目的资助期限为 1年, 执行期为 项目 申请第二年的 1月 1日 起 至 12月 31 日 止 。 第 六 条 科技 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人 应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 、学术思想活跃 、 科学素养较高、 研究基础良好、 发展潜力较大 ,有可靠时间保证 ;年龄 在申请当年 12月 31日 前不 满 40周岁 (含 40周岁) 。 第 七 条 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 申报 指南 , 填写 项目 申请 书 ,自由申报项目 。 第 八 条 项目 评审委员会
4、 组织专家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遴选结果在校内公示, 确保 公正、透明 。 第 九 条 获得资助的 项目 负责人 填 写 北京林业大学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 审查合格 后, 与 学校 签订任务书 。 第 十 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评审委员会审议 。 第 四 章 经费 使用 第 十 一 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 的分配与使用 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十 二 条 科技 创新计划 项目 经 费 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十
5、三 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 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3 关规定, 根据 项目 的 研究内容 并按照允许 的开支范围 合理使用。 第十 四 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 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 )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 ) 差旅 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 外埠差旅费 (含出差补助 )及市内交通费。 (四 )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 )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六 ) 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如在校研究生 )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 七 )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 器设备,不得分摊院系 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含科研房屋占用费 ),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4 时单独列示,单独核
7、定。 第十 五 条 学校财务 处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结算。 结余 经费 在执行期第二年的 1 月 15 日 前 予以收回 。 第 五 章 结题验收 与 绩效评价 第 十 六 条 科技 创新计划 项目应当 按期 完成 ,并于 12月 31日前 提交 科技创新计划 项目结题报告。 第 十 七 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办公室 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 审核、验收。 项目 验收方式采用会议和现场 验收 相结合 , 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 验收 和绩效评价。 第 十 八 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 负责人应备齐 项目 申请书 、 项目任务书 、 项目 结题 报告(含财务决
8、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以及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材料 报学校科技处归档 。 第十 九 条 对于 科技创新计划 项目 完成情况良好、取得较 好 科研成果的,下一年度予以优先资助; 由于 项目 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 将取消其下一年项目申报资格 。 第 六 章 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 二 十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 属 于国有资产,归法人所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研究人员利益的基础5 上,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具体办法依照 任务书 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科技创新计划 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 第一标注 注明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公布 之日起试行。 北京林业大学 二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