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痢疾监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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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1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附件 11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一、背景细菌性痢疾(简称菌痢)是由志贺氏菌引起的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该病不但发病率高,其中急性中毒型菌痢容易误诊,危及生命。病人和带菌者是菌痢的主要传染源,传播途径主要为粪-口传播,人群对菌痢普遍易感,病后免疫力持续时间较短,不同型别菌株之间无交叉免疫,短时间内

2、也可能再次发生感染。全球每年志贺氏菌感染人次估计为 1.65 亿。发达国家发病率约为 1.8-6.5/10 万。我国目前菌痢的发病率仍显著高于发达国家,1994-2003 年的监测数据显示菌痢的报告发病数从 87.83 万例降至 49.05 万例,全国发病率从 75.2/10 万降至 39.410 万,总体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菌痢的报告发病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高发病率地区主要是西藏、甘肃、北京、宁夏、贵州、天津、云南、新疆、青海。近十年每年死亡病例数在 144 例-521 例之间。儿童和农民发病人数较多,0-10 岁儿童占总发病数的 40%以上,水和食物污染引起的暴发时有发生。不同地区病例报

3、告的准确性不尽相同,细菌耐药日益严重。缺少较系统的病原监测工作,各地区流行的优势菌株的变化情况不清楚,对引起暴发的病原菌缺少深入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细菌性痢疾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二、监测目的1及时掌握菌痢发病情况,了解发病的主要特征;2收集菌痢暴发疫情资料,分析暴发流行的主要特征;3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志贺氏菌血清型别和耐药谱的变化,指导临床用药和菌苗株的选择;4初步分析和评价菌痢临床诊断的准确性,为修订病例诊断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1、腹泻病例大便每日3 次,粪便的性状异常者。 2、疑似病例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

4、里急后重症状,并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病例为痢疾疑似病例。3、临床诊断病例(1) 、急性菌痢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 ,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 倍)视野 15 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2)急性中毒型菌痢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3)慢性菌痢: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 2

5、个月以上者;或有粘液脓性粪便或间歇发生粘液脓性粪便;4、确诊病例: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的各型临床诊断病例。(二)暴发疫情定义 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位团体) ,一周内发生 20 例或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2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以上痢疾病例。四、监测内容和方法(一)全国常规监测1、常规疫情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6、告管理规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后,城镇应于 6 小时,农村应于 12 小时内填写报告卡,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 24 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2、病原监测各省要加强对菌痢的病原监测工作,每年将本省菌痢病例菌株分离鉴定结果总结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特别要将分离到的暴发中的代表菌株和罕见型别的散发菌株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报告内容包

7、括:检测数、菌株分离数、菌型构成、菌株来源信息(散发、暴发、10 岁以下儿童、城市、农村)等。(二)监测点监测1、国家监测点选择(1)根据不同地理分布、经济状况,以及近五年发病水平,选择河南、上海、甘肃、黑龙江、福建、贵州、青海、安徽、北京和山西开展监测工作。(2)各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卫生状况和自然特点,以县(区)为单位选择 2 个具代表性的监测点,其中农村点和城市点各 1 个。(3)监测点具有一定的痢疾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4)根据监测工作需求可适时调整监测点。2、工作内容(1)按照全国常规疫情监测工作要求,完成疫情监测和报告。(2)暴发疫情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8、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各监测省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 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细菌性痢疾暴发疫情个案调查表” (见附表 1)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并将暴发疫情分离的有代表性的菌株一并上交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需求上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

9、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 7 天内完成结案报告。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理步骤见附件 1。3、病原监测(1)病原菌分离鉴定各监测点疾控机构每年采集 300 份以上痢疾疑似病例的标本(其中儿童病例至少占 50以上) ,低发季节每月至少采集 10 份,高发季节每月至少采集 30 份。各省各监测点根据本地发病情况可适当调整每月采样数量,注意保证样品采集的时间均衡性。采集时按规范的操作程序,在抗生素使用前采集粪便标本,进行粪便常规检查、病原菌分离培养及初步鉴定。标本采集时要填写“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 (见附表 2) 。标本采集

10、,分离培养和鉴定方法见附件 2。各监测点每月总结采样分离结果,根据“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 (见附表 2)的信息,及时填报“细菌性痢疾病原分离结果报表” (见附表 3) ,以电子表格形式,每月 10 日前逐级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3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2)生化鉴定和血清学分型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各监测点分离的菌株做进一步生化鉴定和

11、血清学分型。并将结果填入“细菌性痢疾菌株鉴定表” (见附表 4) 。报告方式同上。(3)耐药性分析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根据不同菌株来源,至少选择 30的上送菌株进行药敏试验,药敏试验按 K-B 琼脂法进行,药物选择需包括下列抗生素:氨苄西林(AMP)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AMC) ,头孢噻吩(CFT) ,头孢噻肟(CTX) ,庆大霉素(GEN) ,萘啶酸(NAL) ,环丙沙星(CIP) ,四环素(TBT) ,利福平(RFA) ,复方新喏明(SMZ) 。 检测方法、试剂及结果判断详见附件 3。各监测点检测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记录表” (见附表 5)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12、日前将上季度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汇总报表” (见附表 6) ,以电子文件形式将附表 5、附表 6 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4)分子生物学检测分析每年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腹泻病室组织各监测省,选择上年具有代表性的菌株按照 PulseNet China 中有关志贺氏菌的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方法的标准进行分析和毒力基因检测。(5)菌株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菌株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分离到的菌株,应送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

13、构进行复核,复核菌株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监测点分离的散发病例菌株和全省暴发菌株,进行复核和保存,并做好登记。各疾控中心实验室必须建立菌株管理制度,做好菌株登记(见附表 7“细菌性痢疾监测菌株登记表” )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上送菌株,同时应提供菌株相关信息。4、菌痢临床诊断病例准确性分析各监测点,在每年 7 月,在农村点选择一所乡级综合医院,在城市点选择区级综合医院,至少连续 10 天对腹泻病门诊就诊的未使用抗生素治疗的腹泻病人(其中儿童病例不少于 50) ,由临床主治大夫详细登记临床表现、记录医生诊断结果,填写“细菌性痢疾粪便

14、样本采样登记表” (见附表 2) ,并及时采集腹泻病人粪便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进行病原分离。当地疾控机构根据国家痢疾诊断标准,进行临床诊断病例的准确性分析。每年总结检测结果,10 月 10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五、监测网络组成和职责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点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一)卫生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制订监测方案,组织考察、确定全国监测点的

15、布局,与国家级监测点所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组织对国家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经费补助。2设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流程、方式,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对上送菌株进行分子分型分析,每年对全国监测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3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痢疾监测点进行检查、考核。(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协助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本省国家级监测点,建立和完善本省的监测网络;承担本省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

16、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4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国家级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参与国家 CDC 对国家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检查、考核。2. 负责本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3完成监测方案中要求的菌株收集与复核等监测任务。4对全省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反馈。5对监测点的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6. 与本省国家级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按其工作内容确定监测经费补助数额。(四)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监测方案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疫情监测与报告、实验室

17、检测、暴发疫情调查、病例标本的采集、检测、上送等工作。(五)监测点所在地医疗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病例的登记、标本采集和检测工作,所分离菌株及其背景资料移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六、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一)数据收集内容1病原分离月报表2痢疾个案调查表和个案数据库3采样登记表4痢疾菌株鉴定表5暴发疫情调查报告(二)监测点监测数据收集流程监测点实施监测内容,各种数据收集、分析以及各种标本的采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1发病情况:发病数、死亡数、

18、发病率、病死率和死亡率。2病例分布情况:病人年龄、性别、职业和时间、地理分布等。3实验室监测结果(1)菌株血清型别构成和变迁(2)菌株敏感药物和耐药情况(3)分子生物学特征4确诊病例的临床表现分析5暴发疫情数量、分布和特征(四)报告与反馈各种监测工作报告内容和方式见监测内容和方法一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每季度以简报形式向各地反馈监测结果,并负责完成年度全国监测总结报告。电子信箱地址:传真:010-61739156七、监测质量控制(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国相关专家起草监测方案,并广泛论证。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

19、: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5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二)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统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 100。(三)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和反馈率均达到 100。(四)病原学检测鉴定的准确率各省对上送菌株进行复核鉴定,鉴定符合率不低于 9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应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交的分离菌株抽样 30进行菌型鉴定。鉴定符合率不低于95。(五)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等。八、附件附表 1 年 细菌性痢

20、疾暴发疫情个案调查表附表 2 年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附表 3 年 月细菌性痢疾病原分离结果报表附表 4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鉴定表附表 5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记录表附表 6 年 季度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汇总报表附表 7 年细菌性痢疾监测菌株登记表附件 1 痢疾暴发疫情调查附件 2 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附件 3 药敏试验附件 4 菌种管理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6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附

21、表 1 年细菌性痢疾暴发疫情个案调查表地区国标编码 病例编码-1一般情况1.1 姓名 ,若为 14 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 1.2 性别 男 女 1.3 年龄 (岁、月)1.4 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 教师 保育员 餐饮食品人员 公共场所服务员商务人员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15)海员及长途驾驶员(16)公务人员及职员 离退人员 (18)家政、 家务及待业 (19)不详(20)其他 1.5 文化程度 学龄前儿童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及以上 不详1.6 现住址 户口地 1.7 工作(学习)单位 1.8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 (宅) (手机) 2发病情况2.

22、1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时 2.2 发病地点 2.3 首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2.4 首诊单位 2.5 诊断医院 2.6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2.7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2.8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3临床资料3.1 临床症状3.1.1 腹泻 有 无 每天最多腹泻次数 3.1.2 粪便性状 水样 粘液血便 脓血便 其他 3.1.3 里急后重: 有 无 3.1.4 恶心 有 无 3.1.5 呕吐 有 无 3.1.6 发热 有 无 最高体温 .3.1.7 嗜睡:有 无 3.1.8 昏迷:有 无3.1.9 抽风:有 无 3.1.10 其他症状: 3.2 诊断依据 3.2.1 诊断

23、依据 临床 病原学 临床+病原学 3.2.2 检验结果日期 镜 检 培 养红细胞 白细胞 志贺氏 福氏 鲍氏 宋内氏3.2.3 病人转归 痊愈 带菌 死亡 4流行病学调查(病前 1 周内)4.1 接触过同样病人有 无 4.1.1 接触时间 年 月 日 时 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7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4.1.2 接触地点 4.1.3 接触方式4.1.3.1 同吃 有 无 4.1.3.2 同住

24、有 无 4.1.3.3 同玩 有 无 4.1.3.4 同工作 有 无 4.1.3.5 护理 有 无 4.1.3.6 其他 有 无 4.2 饮食情况4.2.1 饮生水 有 无 4.2.1.1 水源类型 井水 河水 塘水 自来水 其他 4.2.2 吃生冷食品 有 无 4.2.2.1 生冷食品名称 购买地点 4.2.3 熟食冷吃 有 无 4.2.3.1 熟食品名称 购买地点 4.2.4 其他可疑食品名称 购买地点 4.2.5 在外就餐史 有 无 4.2.5.1 就餐地点 排档 个体餐馆 宾馆餐厅 其他 就餐地点名称 4.2.6 同餐者 有 无 4.2.6.1 同餐人数 4.2.6.2 同餐日期 年

25、月 日 时 4.2.6.3 同餐者发病:有 无 同餐发病人数: 4.2.7 饭前洗手: 洗 不洗 4.2.8 便后洗手: 洗 不洗 4.3.1 小儿喂养方式: 母乳喂养 人工喂养 混合喂养 4.3.2 母亲卫生习惯:良好 一般 不好 5控制措施5.1 病人隔离 是 否 5.2 隔离地点 住院 家庭 其他 5.3 家庭隔离期间的消毒与治疗5.3.1 病人的饮食用具 分开 未分 5.3.2 饮食用具消毒方法 煮沸 清洗 消毒液 名称 5.3.3 排泄物 未处理 处理 处理方法 5.3.4 治疗情况 连续服药 间歇服药 未服 54 患病期间暂时调离工作岗位 是 否 55 密切接触者登记:姓名 性别

26、年龄 与患者关系 接触方式 发病日期6小结 调查者单位: 调查者: 审查者: 调查日期 : 填表说明:病例编码第一、二位填年号,后四位填流水号。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8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附表 2 年细菌性痢疾粪便样本采样登记表监测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乡(镇) 国家监测点:是, 否病原分离及血清型鉴定结果病人编号 姓 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临床症状发热()粪便性状粪便镜检

27、临床诊断发病日期采样日期A B C D未检出备注注:粪便性状:1.鲜血样便 2.血便相混 3.脓血便 4.黑便 5.粘液便 6.米泔水样便 7.水样便 8.稀便临床症状(可多选):1 腹泻、2 腹痛、3 左下腹部压痛 4 呕吐 5 里急后重 6 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 7 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 8 突然高热发热体温填写病程中最高一次体温粪便镜检参考国家诊断标准,填写阴性或阳性填 表 单 位 : 填 表 日 期 : 附表 3 年 月细菌性痢疾病原分离结果报表监测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乡(镇)国家监测点:是,否 痢 疾 疑 似 病 例 病 原 分

28、 离 及 血 清 型鉴 定 结 果痢 疾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粪 便 镜 检 阳 性 )其 他 腹 泻 病 例( 粪 便 镜 检 阴 性 )监 测点采 样数实 验 室 确 诊病 例 未 检 出实 验 室 确 诊病 例 未 检 出A B C D填 表 单 位 : 填 表 日 期 : 附表 4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鉴定表监测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乡(镇) 国家监测点:是,否生化试验KIA MIU 群多价血清学分型群抗原标本编号患者姓名刚果红平板菌落颜色SS 平板菌落形态HE 平板菌落形态 K/A产气 H2S动力靛基质尿素四种多价痢疾志贺菌福氏志贺菌鲍氏志贺菌宋内志贺菌型抗原

29、 3、4 6 7分型结果检测日期备注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9 页 共 14 页第四卷 G-10检测单位: 检 测 者 : 填 表 单 位 : 填 表 日 期 : 敏 感 数中 敏 数耐 药 数结 果SMZ 抑 菌 环结 果RFA 抑 菌 环结 果TBT 抑 菌 环结 果CIP 抑 菌 环结 果NAL 抑 菌 环结 果GEN 抑 菌 环结 果CTX 抑 菌 环结 果CFT 抑 菌 环结 果AMC 抑 菌 环

30、结 果AMP 抑 菌 环药敏 试验 日期菌株 分离 日期血清型附表5 年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记录表监测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乡(镇)样品 名称1、每批药敏试验必须同时做参比菌株大肠埃希菌ATCC25922,并将结果记录在本表格内。2、样品名称尽量详细,如腹泻者粪便,病人血液,生牡蛎,熟猪肉等。3、抗生素需给出中英文全名及英文缩写,表格中使用英文缩写。氨苄西林(AMP)、阿莫西林(AMC)、头孢噻吩(CFT)、头孢噻肟(CTX)、庆大霉素(GEN)、萘啶酸(NAL)、环丙沙星(CIR)、四环素(TBT)、利福平(RFA)、复方新诺明(SMZ)。药敏结果判定标准:NCCLs手册2

31、005版。抑菌环记录单位mm。药敏结果记录:S(敏感)、R(耐药)、I(中介)。检测单位检测者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类型:防治监测方案 方案名称:全国细菌性痢疾监测方案(试行)-附件 11 颁发部门:卫生部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64 号 公布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第 10 页 共 14页第四卷 G-10菌株 号附表 6 年 季度细菌性痢疾菌株药敏结果汇总报表监测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乡(镇) 国家监测点:是,否抗菌素名称 检测菌株数 耐药菌株数 耐药率(%) 敏感菌株数 敏感率(%) 备注氨苄西林(AMP)阿莫西林(AMC)头孢噻吩(CFT)头孢噻肟(CTX)庆大霉素(GEN)萘啶酸(NAL)环丙沙星(CIR)四环素(TBT)利福平(RFA)复方新诺明(SMZ)检测单位: 检测者: 填表单位: 填 表 日 期 : 附表 7 年细菌性痢疾监测菌株登记表监 测 地 区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市 ( 区 、 县 ) 乡 ( 镇 )菌株来源保存基质和温度患者 其他(环境、食品等)序号菌种号发病日期采样日期分离日期保存日期暴发来源散发来源姓名/年龄家庭地址暴发来源散发来源 名称血清学分型 基质温度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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