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2001 年 7 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2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一)男子组标准项目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10 米4 往返跑 131 1341000 米跑 425 435纵跳摸高 265厘米(二)女子组标 准项 目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10 米 X4 往返跑 14
3、1 144800 米跑 420 430纵跳摸高 230厘米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一、10 米4 往返跑场地器材:10 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 和 S2)外 30 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 1)。木块(5 厘米10 厘米)每道 3 块,其中 2 块 放在 S2 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 S1 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3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 S1 线外起跑,当跑到 S2 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 S1 线前时交换 木块,再跑回 S2 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 S1 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
4、,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 时则进 1。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 S1 和 S2 线。S1 S2 10米 30 厘米二、男子 1000 米跑、女子 800 米跑场地器材:400 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 2 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三、纵跳摸高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 1535 摄 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 3 级
5、。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4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 0.3 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 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附件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6、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 5O60 次或 10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 (12.0018.66Kpa );5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
7、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
8、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6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
9、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7附件 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
10、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第 7 条“关于肝炎” 的内容(具体见附件)。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中第 1.3.5 条 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度,不能看出
11、肿大但能触及者;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 订为“ 甲状腺肿大的分度:度,不能看出 肿大但能触及者;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8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中第 6.3.3 第八行“ 血清 ALT高于参考值上限 1 倍以上”修订为“ 血清 ALT 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以上”。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中 7.2 第 3)条“ 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 “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
12、需要复检,或做 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 第 4)第(14)“偶 发良性早搏” 修订为 “偶发早搏”。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 第 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 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 手册将空腹血糖受 损(IFG )的界限值修订为 5.7-6.9mmol/L”修订为 “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
13、G)的界限值修订为 5.6-6.9mmol/L”。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第 7 条“关于肝炎” 修订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二一年三月八日9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第 3 篇第 7 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7.1 条文解释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
14、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 5 种
15、。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 36 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10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
16、可分为 3 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
17、多等。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