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武侯区建设局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人民防空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建设和人民防空、民防事业的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全区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参与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 (三)牵头编制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及承担的建设任务的资金年度计划;参与城建项目的决算审查 工作;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调度和拨付;负责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物资和国有资产的
2、管理、核算;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科学合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 (四)承担规范建筑、建材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建材市场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培育和规范建筑、建材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 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主管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及街头景点等建设工作。 (七)负责拟定房地
3、产开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负责协助做好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协助做好住宅建设产业化推进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促建工作;负责做好本区房地产开发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八)承担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民用建筑 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九)负责全区综合配套建设(城市功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农民新居和新型社区建设工作。 (十)牵头组织建设
4、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和建设工程并联验收;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2 的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十一)负责全区建设和人民防空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牵头开展应急疏散基地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全区重要经济目标制定人民防空防护方案和防护措施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和训练群众防空组织工作;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培训,普及防空防灾基本知识和技能;推广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相关科研成果。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承担区政府交办的防灾救灾任务;战时负责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消除空袭后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指导督促全区各街道办事处抓好人防民防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
6、事项。 职责边界 (一)区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养护、保护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校园周边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3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 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8 号)
8、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
9、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10、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序号 2 5 表 2-2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批复(川府函 2001367 号)。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 39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 200868 号)。 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11、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 201321 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 2014 23 号 )。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设项目报建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 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材料,依照法定缴费标准核算建设工程应缴纳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条件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成都市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缴款通知书;
12、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补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6 表 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3、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4、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完善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信息报送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15、 7 表 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检查、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 实施依据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开具必、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 )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 )承担具体工作。其他区 (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 )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
16、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第十一条:“市和区 (市 )县墙材节能办应当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检查、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
17、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完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8 表 2-5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
18、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22 号)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 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可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规划、科技、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22 号)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建
19、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节能办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检查 ,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完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宣传规划。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
20、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22 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9 表 2-6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
21、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2.处置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有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 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完善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督促责任主体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22、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 10 表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23、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74 号)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5.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74 号)第十四条(安全监督
24、检查内容):“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责任主体 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实施监督 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
25、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完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制度,督促相关主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0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