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城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行政强制 权力运行责任清单表 权力 类别 权力 名称 设定依据 区级实施主体 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 内容 1 行政强制 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国务院第 370号令发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四)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区城管局 1,决定: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
2、法定条件。 2,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
3、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2 行政强制 对专门用于从事流动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国务院第 370号令发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五)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 )查封、扣押专门用 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 )等财物; 区城管局 1,决定: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2,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4、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 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3 行政强 对有证据表明
5、危害 国务院第 370号令发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区城管 1,决定: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 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流动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六) 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六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局 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2,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
6、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 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4 行政强制 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
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城管局 1,决定: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2,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8、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5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9、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查封、暂扣的强制措施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区城管局 1,决定:实施前应当先 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2,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10、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向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11、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强制拆除,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区城管局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12、,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 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7 行政强制 对在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
13、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区城管局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