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资源网-http:/ 转平台、从事土地流转、土地出租、土地买卖、土地事务代理等尽在土地资源网http:/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龙 文 区 人 民 政 府(2009 年 12 月 )为 保 障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 设 征 地 拆 迁 的 顺 利 开 展 ,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福 建 省 实 施办 法 、福 建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例 、漳 州 市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和 漳 州 市 区 房 屋拆 迁 搬 迁 补 助 费 和 临 时 安 置
2、补 助 费 标 准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制 定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 设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补 偿方 案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一 、 适 用 范 围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需 要 征 地 、拆 迁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二 、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 安 置 地 点 和 安 置 房 价 格1、征地拆迁范围:东至规划七号路,南至水仙大街,北至规划新浦东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2、安置地点:威 山 新 村 二 期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暂定为 2000 元/;安置
3、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三 、 拆 迁 人 、 拆 迁 实 施 单 位 、 拆 迁 期 限 2 拆 迁 人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拆 迁 实 施 单 位 :漳 州 益 社 房 屋 拆 迁 有 限 公 司 。拆 迁 期 限 :以 征 地 拆 迁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为 准 。四 、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标 准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漳政2001综 153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 109 号)规定补偿。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漳政2001 综 153 号)规定的养殖
4、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金斗” 墓补偿标准 300 元/座、土墓 600 元/ 座、水泥墓 1000 元/ 座。五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 109 号文规定进行补偿。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1992 年以前(含 92 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每平方米 15 元标准予以补偿;1993 年以后(含 93 年)已办理土地使
5、用权证,参照漳政 3 2004综 109 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 规 定执行。六 、 个 人 建 房 用 地 和 企 业 用 地 批 多 建 少 的 空 地 部 分 的 补 偿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 2004综 109 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
6、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 2004综 109 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 1992 年以前(含 92 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 15 元/标准予以补偿。七 、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原 则1、货 币 补 偿 原 则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被 拆 迁 人 在 规 定 的 拆 迁期 限 内 完 成 房 屋 搬 迁 腾 房 并 签 订 协 议 的 ,由 拆 迁 人 一 次 性 付 清 拆迁 补 偿 款 及 奖 励 金 。2、产 权 调 换 原 则 。住 宅 与 店 面 原 则 上 不 予 互 换 ,少 数 被
7、拆 迁人 确 有 具 体 困 难 的 ,经 项 目 征 迁 协 调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后 同 意 后 ,按 照“调 换 相 应 产 权 面 积 、差 价 互 补 、限 量 扩 购 ”的 原 则 进 行 调 换 。3、实 行 先 搬 迁 先 选 房 原 则 。在 拆 迁 公 告 规 定 的 拆 迁 期 限 内 搬迁 腾 房 并 签 订 协 议 的 ,由 拆 迁 人 发 给 被 拆 迁 人 “封 房 单 ”,被 拆 迁 人 4 凭 “封 房 单 ”顺 序 号 换 取 相 应 的 “选 房 证 ”顺 序 号 。4、违 章 建 筑 一 律 不 予 以 安 置 原 则 。违 章 建 筑 一 律 不
8、 予 以 安 置 。被 拆 迁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搬 迁 腾 房 并 签 订 协 议 的 ,按 本 方 案 中第 十 二 条 优 惠 及 奖 励 办 法 规 定 的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八 、 住 宅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标 准1、凡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 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 1998 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98 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第 1
9、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 1 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3、货币补偿标准:(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区国土分局核定批准):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0 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400 元补偿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00 元补偿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补偿(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400 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00 元补偿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0 元补偿 5 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0 元补偿4、可安置面积小于
10、20(含 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 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 20以内(含 20)的,多层的按 2000 元/ 购买,高层的按 2300 元/购买;超出 20的,多层的按 2580 元/ 购买,高层的按 2980 元/购买。6、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予 货 币 补 偿 :(1)被 拆 迁 人 与 承 租 人 就 解 除 租 赁 关 系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2)房 屋 产 权 不 明 确 的 、产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3)被 拆 迁 房 屋 的 共 有 权 人 对 安 置 方 式 的 选 择 达 不 成 一 致 的 ;(
11、4)被 拆 迁 房 屋 已 设 定 抵 押 、典 权 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 2.4m 为前提): 阁楼楼 层层高在 2.2m 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阁楼层层高在 2.2m 以下 1.8m 以上的部分按 50%面积给予补偿。阁楼层层高低于 1.8m,按 80 元/ 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8、住宅置换车库: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 1.8: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 6 算。9、住宅置换店 面 :经 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 究 同 意 ,住宅置换店面的,按
12、外街2.8:1,内街 2.1:1 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 1450 元/ 、砖木 1400 元/、砖 混 1350 元/ 、框架 1300 元/ 计算。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 1.4:1、内街按 1.05:1 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 800 元,店面夹层不加价。九 、 店 面 的 安 置 补 偿 标 准1、安 置 条 件 :被 拆 迁 人 应 提 供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证登 记 的 用 途 为 营 业 性 用 途 ,建 设 许 可 证 及 有 效 的 工 商 证 明
13、 、税 务 证明 ,并 到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验 证 。对 未 经 批 准 的 非 营 业 性 用 房 改 作 营业 性 用 房 ,不 按 营 业 性 用 房 给 予 安 置 补 偿 。2、货 币 补 偿 标 准 :(1)外街店面: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500 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200 元补偿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900 元补偿(2)内街店面: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600 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300 元补偿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900 元补偿 7 3、实 行 店 面 调 换 :(1)同
14、地段等面积安置,调换新旧补差价按房屋结构:土木1450 元/,砖木 1400 元/ ,砖混 1350 元/ ,框架 1300 元/计算。(2)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 10以内(含 10)的,按外街店面 7800 元/ ,内街店面 5800 元/优惠购买;超过10的,外街按 9800 元/、内街 7800 元/购买。店面夹层均按上述标准进行置换,不考虑超面积购买标准。4、店 面 置 换 住 宅 的 :经 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 究 同 意 店面置换住宅的,按外街1:2.8、内街 1:2.1 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置 换前店面面积补差。补差价按被拆迁房屋结构:土木 1450 元/;砖木 1400
15、元/;砖混1350 元/;框架 1300 元/ 。十 、 工 业 企 业 的 安 置 补 偿 标 准1、安 置 补 偿 条 件 :被 拆 迁 人 应 提 供 厂 房 所 有 权 证 或 土 地 使 用权 证 登 记 的 用 途 为 工 业 用 地 ,建 设 许 可 证 及 有 效 的 工 商 、税 务 证 明 ,并 到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验 证 。2、安 置 补 偿 一 律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货 币 补 偿 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如下表: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建造年限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在通知拆迁规
16、定时间1998 年前 1500 1400 1300 1000 1400 1300 1200 900 8 20 日内搬迁腾房的1998-2001750 700 650 500 700 650 600 4501998 年前 1400 1300 1200 900 1300 1200 1100 800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1-40日搬迁腾房的1998-2001700 650 600 450 650 600 550 400十 一 、 搬 迁 过 渡 与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标 准1、搬 迁 过 渡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6 个 月 。2、搬 迁 过 渡 方 式 :鼓 励 被 拆 迁 人 自
17、行 过 渡 ,按 标 准 发 给 临 时 安置 补 助 费 ;被 拆 迁 人 确 实 无 法 自 行 过 渡 ,由 拆 迁 人 提 供 临 时 过 渡 周转 房 的 ,原 则 上 不 再 发 给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3、搬 迁 过 渡 补 助 :根 据 标 准 一 次 性 发 给 被 拆 迁 人 一 年 临 时 安置 补 助 费 和 两 次 搬 迁 补 助 费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发 放 一 次 )。项目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 /m2月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 宅漳州市区 3 6 6 5注 :搬 迁 补 助 费 200 元 /
18、次 ;住 宅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原 房 屋 建 筑面 积 低 于 30 m2 的 ,按 30 m2计算。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补 助 时 间 自 被 拆 迁 人 完 成 房 屋 搬 迁 腾 房 并 签 订 协 议 当 月 算起 ,至 拆 迁 人 书 面 通 知 入 户 安 置 当 月 为 止 。属 拆 迁 人 的 责 任 ,造 成过 渡 期 限 超 出 36 个 月 ,若 被 拆 迁 人 自 行 过 渡 的 ,从 逾 期 之 月 起 , 9 拆 迁 人 应 按 5 元 /m2月 双 倍 付 给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若 被 拆 迁 人 使 用周 转 房 过 渡 的 ,拆
19、迁 人 应 按 5 元 /m2月 标 准 付 给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拆 迁 人 发 出 书 面 选 房 通 知 15 天 内 ,被 拆 迁 人 按 要 求 办 理 入 户 安 置手 续 的 ,按 标 准 再 给 三 个 月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被 拆 迁 人 未 按 要 办 理入 户 安 置 手 续 的 ,从 发 出 交 房 书 面 通 知 第 二 个 月 起 ,拆 迁 人 不 再 支付 被 拆 迁 人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十 二 、 优 惠 及 奖 励 办 法(一 )住 宅 优 惠 及 奖 励 办 法1、凡拆迁范围内 1998 年2001 年建造的住宅,被拆迁
20、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在通 知 拆迁规 定 时 间 30 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 5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 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在通 知 拆迁规 定 时 间 31-60 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 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经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 3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2、凡拆迁范围内 2002 年至 200
21、6 年 12 月 27 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 200687 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 10 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与奖励:但被拆迁人在通 知 拆迁规定的时间 30 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 2004综 109 号文件 规定退 还有关税费后,框架 350 元/,砖混 300 元/ ,砖木 250 元/ ,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120 元/;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 250 元/ ,砖混 200 元/ ,砖 木 150 元/ ,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
22、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80 元/。在通 知 拆迁规 定 时 间 31-60 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 综 109 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框架 250 元/,砖混 200 元/ ,砖木 150 元/;无住宅用地手 续的按框架150 元/,砖混 100 元/ ,砖木 50 元 /;其他 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均不予以补偿。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 30 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 100 元/m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 400 元/m 2;在通知拆迁 规定的 31-60 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 50 元/m 2,选择货币补偿 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 200 元/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