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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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节 总平面第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 检查室、内 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扬地。第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

2、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 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 饰、建筑内外空 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 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第 2.2.7 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人口。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 3.1.2 条 建筑物出入口

3、一、门诊、急诊、住院 应 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 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 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l/l0。第 3.1.3 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 3.1.4 条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 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30149;床梯?#12290;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 3.1.5 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

4、.l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第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l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l0。第 3.1.8 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 3.l.l0 的规定。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表 3.1.10名称 比值

5、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 办公室 I/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 护人员休息室 l/7更衣室、浴室、厕所 l/8第 3.1.11 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 2.60m,病房 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 3.1.12 条 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 3.1.13 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 墙面、预棚, 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

6、绝缘。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 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 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人的揩施。第 3.1.14 条 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l.l0m?/font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39532; 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19979;卧式?#65292;

7、大便器旁应装置?#21161;立拉手?#12290;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二节 门诊用房第 3.2.1 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 3.2.2 条 候诊处一、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0 二、利用走道单側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l0m,两側侯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第 3.2.3 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应自

8、成一区, 设单独出入口。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 3.2.5 条 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 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 l.50m2。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 3.2.6 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 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第 3.3.7 条 外科换药室宜分为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第 3

9、.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3.30m?/font4.80m。第 3.2.9 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 般为 6:4,男厕每l20 人设大便器 1 个,小便器 2 个;女厕每 75 人设大便器 l 个。设置要求见第 3.l.l4 条。第三节 急诊用房第 3.3.1 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第 3.3.2 条 用房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 疗室、 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 药房、收费处;常规

10、检验室、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 术室;厕所。第 3.3.3 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24m2。第 3.3.4 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 24 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l.l0m。第 3.3.5 条 观察室一、宜设抢救监护室。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1m。第四节 住院用房第 3.4.1 条 出人院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 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

11、仅应一端靠墙。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第 3.4.2 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一、一般为 3050 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 30 床。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第 3.4.3 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一、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 疗室、男女更衣 值班室、医 护人员厕所。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

12、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第 3.4.4 条 病房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 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 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 4 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 2 床。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 3.4.5 条 护

13、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 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第 3.4.6 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设施。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4,男 厕每 l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l2 床设 l 个大便器。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 1215 床各设 l 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讲宜有紧急呼叫设

14、施。第 3.4.8 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第 3.4.9 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第 3.4.10 条 监护病房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3.4.11 条 儿科病房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 2 床。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六、浴厨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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