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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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私法案例题1、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分析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

2、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

3、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分析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

4、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分析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

5、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4. W 是美国居民,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 Z 驾驶的卡车撞翻,W 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

6、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2用的问题?分析1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

7、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5.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

8、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 ,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分析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9、,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6

10、.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

11、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分析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3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

12、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7.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7 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

13、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分析中国专利部门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理由如下:中国、日本两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 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

14、公司在中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8.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 A 市和英国 B 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 A 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 A 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

15、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分析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

16、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9.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 19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4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17、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分析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8、法通则第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10. 1994 年 8 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分析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

19、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一般

20、法, 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11. 1986 年 4 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 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吨,装期 1987 年 23 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 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

21、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 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

22、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 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 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5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12.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 年 2 月回中国探亲,4 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23、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 200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分析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 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3. 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24、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

25、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14.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 1987 年在北京结婚,1989 年生有一子。1990 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 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 年 8 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分析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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