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A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合同构成 6.1 受益人1.2 合同生效 6.2 保险事故通知1.3 保险期间 6.3 保险金申请6.4 保险金的给付2. 您的个人账户 6.5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个人账户2.2 结算日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费 7.1 投保范围2.4 初始费用 7.2 年龄错误2.5 持续交费奖励 7.3 地址变更2.6 风险保障费 7.4 效力终止2.7 最低保证利率 7.5 失踪处理2.8 结算利率 7.6 争议处理2.9
2、 个人账户价值 7.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3. 您获得的保障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1 保险金额 8.1 意外伤害3.2 风险保额 8.2 全残3.3 保险责任 8.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4 责任免除 8.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5 法定身份证明4您的义务 8.6 手续费4.1 如实告知 8.7 不可抗力8.8 我们认可的医院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8.9 周岁5.1 犹豫期5.2 宽限期5.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5.4 部分领取5.5 合同解除5.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5.7 合同内容变更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
3、的重要权利 若您按时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我们提供持续交费奖励2.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3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5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5.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2.5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4、) (A 款)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次保险费后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
5、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2.2 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2.3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
6、的个人账户。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 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 6000 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
7、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2.4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交费期 第 1 期 第 2 期 第 3 期 第 4-5 期 第 6-10 期 第 11 期及以后扣除比例 50% 25% 15% 10% 5% 2%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 1 期至第 10 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5%;第 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2%。对于每笔
8、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5%。2.5 持续交费奖励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 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 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 4 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 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2.6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
9、。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2.7 最低保证利率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2.8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2.9 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
10、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3 您获得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 5.6)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
11、中较大者。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3.2 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3.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8.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2) ,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
1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 8.4);(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
13、残。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4 您的义务 4.1 如实告知 订立或变更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14、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见 8.5)。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5.2 宽限期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缴的风险保障费。若您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
15、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收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5.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的个人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结算利息。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缴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效力终止。5.4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
16、,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部分领取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方式 (1)保险合同;(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我们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见 8.6) ,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5.5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
17、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5.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3)申请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8、变更 1 次。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或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5.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
19、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20、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8.7)导致的延迟除外。6.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1、(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8)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6.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 8
22、.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7.2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参照本条第(2)、(3)办理。对于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
23、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和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账户价值与调整后风险保额之和。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无息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7.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24、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2)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7.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3.3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们。7.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本
25、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8.2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26、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
27、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8.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8.4 感染艾滋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引起的
28、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8.5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8.6 手续费 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四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 20 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8.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8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8.9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