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体资格:标准 具体含义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一般行政机关:(注意: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资格)国务院 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分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 包括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厅”、“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县级人民政府 包括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
2、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乡级人民政府 包括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民族乡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上述一般行政机关都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使是在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它们也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但消防法规定,公安部里面的消防局,公安局里面的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中央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总局、局)部门管理的国家局部管局(局)国务院 办公机构办公厅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
3、室)议事协调机构学会办公室等注意: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历年真题:2004-3-74,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部门的设、增、减、并 派出机关的设立国务院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其它可自主决定 大区制度已废除省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市级政府报上一级
4、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无派出机关县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中央机关与机构 地方机关与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 个人是主体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经授权的内设机构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公用事业单位)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被授权的社会
5、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被授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非主体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综合执法机关与行政主体1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2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 行政公署。(2) 区公所。 (3)街道
6、办事处。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立的、代表自己进行管理的称为“派出机构”。主要有:(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等等。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1) 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2) 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比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
7、法的规定,只能进行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如果罚了 501 元钱,该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是在种类上越权,由决定成立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就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为被告。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上的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而种类上的越权属于“无权限”。 多个机关联合执法的,看谁对外署名谁就是被告(类似上级批准的情况)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对象 机构、组织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 可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
8、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 义)方式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没有指明授权 对象)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注意:既没有授权,也没有委托的,而进行处罚的,是民事诉讼问题。注意: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的公共性和企业组织的盈利性是水火不容的,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是企业组织。但是,企业组织可以被授权,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遗留下来的行政权,或者是特大型企业内部有一些公共的事务。 注意: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行政处罚法第 18、19 条对行政委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9、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3)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5) 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3)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