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 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 则, 为确保学院教职员 工的基本医 疗,提高医 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 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 办法。第二条 学院原已参加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公费医疗管理按原省公医办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 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非编人员、社保退休人员按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并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分娩医疗费按本办法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第四
2、条 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三)广东省人民医院(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五)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六)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限肿瘤治疗)(八)广州市传染病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限传染病)2(九)广州市脑科医院(限精神科、心理科)(十)广州市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限结核病)(十一)中山大学附属光华口腔医院(限口腔科)(十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限眼科)(十三)广东省中医院(十四)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十五)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第五条 学院将定期对外公布个人门诊、住院医疗费的使用情况
3、(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记账单发放数、记账单使用数、就诊费用、自付费用等),以增强合理使用医疗费的自觉性。第二章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六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领发(一)新进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报到通知书、入职健康体检表复印件、两张 小一寸彩色近期相片及工本费 3 元到学院门诊 部办理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并建立学院门诊病历 。(二)离退休人员凭人事处办理的退休证到学院门诊部换发退休人员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三)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人员,原则不予办理。已办理人员, 仅限在学院门诊部就诊开具急诊药物,不用于 报销使用。(四)医疗证号按类别分为教工 J、退休 T、离休 L、
4、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在职人员 G(公医教工),号码与工 资号相同。第七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3(一)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学院门诊部补证。(二)旧证换新、遗失补办,每本收取工本费 3 元。(三)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人员因辞职、调离、亡故、移居国外的,学院门诊部依据人事处定期减员数据,收回医 疗证并注销。(四)因校内职务变动(副处级及以上)、职称变动(副教授级及以上),须凭有关证明到学院门诊部重新办理新证。医疗费报销时,审核人员凭医疗证显示类别,给与相关医疗待遇。第八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使用(一)学院门诊部就诊须出
5、示本人医疗证及门诊病历。(二)报销本人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须首先出示医疗证,无医疗证,门诊部有权不予受理医疗费审核。(三)借医疗款时出示医疗证。(四)冒用他人医疗证、出借医疗证使用等情形, 门诊部有权收回医疗证, 暂停使用相关医疗证。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第九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 1、附件 2),其余部分 则 按以下附表规定报销:附表: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类别级别 校内门诊定点医院门诊定点医院住院普通床费元/日重症监护病房()(元备注4/日)在职 10% 20% 10% 37 元 72 元退休 5%
6、10% 10% 37 元 72 元离休 0% 0% 0% 实报 实报病床标准按退休前职务、职称残废军人 0% 0% 0% 实报 实报工伤 0% 0% 0% 实报 实报正、副厅级,正高 10% 20% 10%72 元 72 元正、副处级,副高 10% 20% 10%45 元 72 元注:挂号、诊查、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 规定的自 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诊疗清单显示医保自费,不分干部 级别、类别,一律自理。国内异地 长期(1 年以上)定居,应自行选定点公立医院备案,只给报销上述医疗单位医疗费,一年内不予调整。4 . 甲类传染病实报,指定传病医院。5第十条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
7、省公 费医疗有关规定,并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 300 元(含 300 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 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 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 50%报销,离休人 员按 100%报销。(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 300 元(含 300 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 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 消融术等。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
8、,在职、退休 人员按 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3 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按 60%报销;人工晶体按 30%报销。未经批准者, 费用自理。4 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特殊治疗(包括冠脉照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 负部分外(在职 10%、退休5%),公医 记账 55%,单位 负责 45%。根据广 东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0】167 号文件规定,做 这些昂贵的医学检查、治疗的病人须经单位同意后,其单位负责的 45%医疗费部分,由
9、单位在其公医办返还的调剂金中支付,支付比例为个人和单位各付 50%。第十一条 做以下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自理:6(一)按规定不能报销项目(如伽马刀、PET、 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 项目(如乳腺高频照相等),未经卫生、 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二)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 费用自理。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 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第十三条 用药
10、规定(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 口药品;贵重药品、 进口药 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 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住院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 规定报销 2 支,超 额部分,费用自理。(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3 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7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 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15 天;出院 带药不超过 7 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 7 天;每日药品处方不超过 2 张,单张处 方金额不超过 150
11、 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 2 张和 2 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 拒绝受理。7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因公出差(附单位证明)、寒暑假期间探亲(探父母、配偶)(附人事处证明)因突发“ 急症 ”无法到指定医院就 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 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 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门诊和住院均自负 40%;慢性病按 50%报销。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
12、国内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并在学院门诊部备案,一年内不予变动。医 疗费按定点医院规定报销,否则,按非定点医院处理。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 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 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 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 187 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第十七条 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凭报销医疗费发票按此办法报销。居民医保除外。第四章 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第十八条 医药费
13、审批报销流程如下:(一)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号除外)。8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费或公费医疗)。(二)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住院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费或公费医疗)、出院小结(附个人身份证号码)。3.一次报销审批元以上,提供个人公医证复印件、身
14、份证复印件、填写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第十九条 审批权限医疗费:0.3 万元以下(含 3000 元)由学院门诊部主任审批;医疗费 0.3-0.5 万元(含 5000 元)由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 0.5-1.0 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3.0 万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10.0 万元以下由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 财务校领导审批, 10 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料不全或收据与病历不符,药店发票,税 务局监制的医疗费发票, 审核人员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急诊和重症患者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一)非定点医院急诊按 50%比例报销。(二)按学
15、院校内统筹管理规定,重症患者教职工因病需外购治疗的药物不予报销,有相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处理。9(三)重症患者教职工到非定点公立医院就诊治疗、住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按可报销项目金额的 50%进行报销。(四)个别特殊患重病的教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 经学院同意异地公立非定点医院治疗,办理相关手续 ,按校内 统筹公费医疗管理 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急诊病人医疗费管理,因急症急诊病紧急呼叫 120,送入非定点公立广州市按校内统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按可报项目金额 50%报销。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2007 年 4 月 5 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102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附件: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2.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10附件 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编号 说明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 抢救除外)6 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