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保障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二、拆迁管理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应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向
2、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3.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各项目指挥部为拆迁实施主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应积极支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4.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户籍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有关情况,2并提供权属证明等材料。5.拆除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建新房后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建新房后未按规定拆除的旧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按简易结构重置价补偿标准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被拆迁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之日起进行翻建、扩建、搭建和装修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三、拆迁补偿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必须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结合成新评估后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2.房屋拆迁补偿按本意见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四、拆迁安置(一)安置地的规划与建设1.安置地由拆迁人根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需要,确定安置地点、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2.拆
4、迁人应鼓励和引导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公寓式安置。33.新安江主城区(含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和大城东新城区范围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二)安置人口的确定1.有以下情形不作安置:在拆迁公告后迁入的人口、分户。已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宅基地户。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期间死亡的人口。户口挂靠人员。2.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核定,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家庭所在地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已婚但其户口未迁入的农业人口。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5、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三)安置方式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联建房安置和公寓式安置三种方式。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中,经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拆迁人无需提供联建房地基和公寓楼的,由拆迁人以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形式安置。被拆迁人房屋、附属物、装修等补偿按本意见的补偿标准,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被拆迁房屋(不含附房、附属物、装修)按评估价的 2 倍补偿。
6、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参照所在区域征收耕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 8 倍补偿。拆迁非住宅用房的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2.联建房安置:联建房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支付被拆迁人补偿费,由被拆迁人在安置规划区内,按“一 户一宅” 的原则,自行建造房屋或 统一建造房屋的方式安置。联建房采取二户以上联建的方式,被拆迁人联建房安置必须遵循: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内选择联建安置房宅基地。被拆迁人必须按家庭常住户口人数核定,4 人以下户(含 4 人)的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5 人以上户(含 5 人)的安置房建筑占地面
7、积不得超过 125。5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参照所在区域征收耕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 8 倍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价格 1.5 倍结算;被拆迁房屋还有剩余建筑面积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 2 倍结算。安置房建成后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拆迁人统一办理相关权证。3.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多层或高层成套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具体安置形式为: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核定,每人 75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规定的安置面
8、积,在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户型内自行选择安置房。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不含附属物、装修等)结算方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部分,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价的 80%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0以内的(含 30),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价结算;超过 30以外的(总安置面积不得突破每人 75),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价的 1.5 倍结算。6安置后被拆迁房屋仍有剩余建筑面积的,其剩余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 3 倍结算。、安置房建成后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拆迁人统一办理相关权证。五、搬家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临时安置过渡补
9、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度用房的,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每月补助 150 元,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因拆迁人原因造成过渡期超过 24个月的给予加倍补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每月补助 150 元,按六个月时间计补。2.搬家补助费: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一次性补助 500 元。六、拆迁奖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的,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由拆迁人制定,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强化监督,严肃政策(一)统一思想。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把规范和统一拆迁补偿政策作为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来抓。统一步
10、调,严格把关,确保政策的实行。(二)规范操作。考虑到全市区域经济不平衡性,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实施细则,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的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7房屋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三)强化监督。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把审核审计关,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四)加强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对违法违规搭建的查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遏制乱搭乱建歪风,为拆迁补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本实施意见由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