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79/85/M 號法令八月二十一日都 市 建 築 總 章 程第一部 行政性質的規則在澳門地區管轄工程准照的發給之現行法律,顯然已不合時宜,且不適應現時實際情況,因而須予以徹底檢討;一九六三年公佈之都市建築總章程歷年來受到數次修改,目的為使澳門都市化的動力有法律規定。此外,亦有若干條文被人以不能不視為形式上不適宜的方式來理解。將建築及都市化法例予以全面檢討這一項龐大的工作中,為了有必要回應現行章程還不能全面適應的動力,政府選擇立即採用計劃的核准及工程准照發給的新制度。技術性質的規定的檢討工作已在進行中,由於考慮到其本身的特點,無論在計劃的性質或技術、設備及物料的發展方面,因此必然更為緩慢。本
2、法例包括行政性質的規則,該等規則訂定計劃編製的條件、計劃核准的案卷程序、工程准照的發給及其隨後的管理等,而管理可視為一項注視、管制及稽查法例規定的遵守,以及最後對所發現的違犯作出處罰的行政活動。經概略描畫出本法例的精神,突出了訂定本地區專有職權給予獨一機關工務運輸司,以便進行計劃的審閱與核准及隨後工程准照的發給,以及與此事項有關的罰則及處罰的執行。亦有意將其他政府機關與這些職權分開,但不妨碍此等機關在有關活動准照發給的前階段個別發表意見。訂定工務運輸司在罰則執行方面的職權,因為一個對工程准照的發給有管轄權的機關,倘無必需的強制性工具以便稽查及使人遵守直接或間接給予該司的法定指示,是不合乎邏輯的
3、,但不妨碍上訴的進行。亦設法簡化因其性質不應像其他較重要工程一樣受到發給准照的條件所限制的工程的案卷程序,但須注意,這項程序的簡化,必須要作出相應,就是,進行工程的人士及編製與指導的技術人員負起較大的責任。基於上述的說明,本法令採用一個僅憑通知便可容許施工的制度,但此項工程必須不涉及須考慮編製一個預先發給准照的案卷這方面。透過改善若干機關職權的訂定,因該等機關的行動範圍有時互相交錯,並透過設立一些簡化手續程序的措施,目的為使辦理案卷的程序更容易及更快捷,這樣,對公共行政當局與透過行政當局行使其合法權利經營一如土木建築業重要的活動的人士之間的關係有很大的好處。而木土建築業的動力與案卷的緩慢及因職
4、權的糾紛而引致的疑義是不能同時存在。本法令所涉及活動的稅項的徵收,除了因自從一九六三年至現在出現了重大的改變而須作出必要的調整外,又因為工業對本地區經濟制度的特殊利益,還適當地考慮到作工業用途的樓宇的稅項的徵收。基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澳門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 1/76 號國家基本法所頒佈之 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所賦予之權,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第一部行政性質的規則第一章概則第一條(實施之目的及範圍)一、本法例制訂管制在澳門地區進行而不論其目的為何的工程計劃的審閱及核准的案卷,以及土木工程准照發給及稽查的行政性質規則。二、由本地區行政當局主動進行的工程,毋須發給准照
5、。三、由市政廳、海島市市政委員會及自主機構主動進行的工程,須事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但豁免繳交本法令所規定的稅項。四、由市政廳、海島市市政委員會及自主機構主動進行的更改、保養或維修且不改變結構或門面的工程可豁免繳交上條所指的稅項,但該等機構須擁有具備適當能力的技術員。第二條(定義)一、為着本法令實施的效力起見,凡進行新建築物施工、對現有建築物進行重建、修葺、維修、更改、或擴建工程、建築物的拆卸,以及任何導致地形改變的工程,以及進行不屬市政廳、海島市政委員會職權的基本建設工程,概視為土木工程。二、為着本法令的效力,下列名詞的定義為A、街道準線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定出建築物正面與進入該建築物之道路或
6、公共街道之間的界限線。B、樓宇高度由樓宇正面中央從靠近建築物的行人路面或街道路面量度至屋頂外面的垂直距離。C、樓宇等級按樓宇高度分等級C1 P 級(低)至九公尺或四個住宅單位。C2 M 級(中)九公尺以上至二五公尺或四個住宅單位以上。C3 A 級(高)二五公尺以上至五公尺,可分為A1 級(三一五公尺以下)A2 級(三一五公尺以上)C4 MA 級(較高)五公尺以上D、平水樓宇正門門欄與水平線的距離;E、工程業所有人對一項工程計劃及有關工程的施工進行審閱核准及簽署的個人或團體。F、門面樓宇與公共街道相連的正面;G、工程計劃的階段G1 工程計劃草案訂定因工程特有的功能而規定的內外特徵的計劃,而該工程
7、的建築計劃與其他專業性計劃係分開遞交者;G2 工程計劃建築、地基及結構、供水、排水渠道、供電以及特別設施計劃的組合;G3 修改計劃關於修改經核准而尚未施工或竣工的工程計劃或關於更正經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閱而尚未核准之工程計劃的專業計劃的組合。H、工程的開始實現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在工地啟用稽查表事實。I、使用准照某項工程的施工依照經核准計劃完成且具備足夠條件使用的證明文件。J、地段作為興建有入口進出公共街道的建築物所佔地段的面積。K、延期對某一計劃的審閱或核准期限,或對某一工程施工准照的期限在期滿前進行延長的行為。L、續期對某一項工程的施工准照期限告滿後而重新發給准照的行為,新准照可訂出或
8、不訂出計劃的重新審閱或修改先前核准計劃的條件。M、工程類別M1 擴建在原有建築物上加建新樓層或增加其樓面面積;M2 保養維持建築物良好使用條件而進行的工程;M3 加固將建築物現有部分加以鞏固的工程;M4 建築任何按照專為此目的而編製的計劃從根基進行的工程的實施;M5 拆卸拆毀現有建築物的部分或全部的工程;M6 更改以任何方式將已完成之建築物的原有計劃加以更改的工程;M7 重建按照原有計劃,在同一地點重新進行的建築工程;M8 維修將建築物倒塌部分或損壞或功能欠佳的組成部分進行更換的工程。N、專業計劃N1 供水計劃供水網的裝置圖及尺寸的計劃;N2 建築計劃訂定因工程特有的功能而規定的內外特徵的計劃
9、;N3 排水及渠道計劃雨水及污水網裝置圖及尺寸的計劃;N4 供電計劃電力導線,包括配件及不可缺少的操作與保護儀器的裝置圖及尺寸等計劃;N5 地基及結構計劃有關其組成部分的構思、計算及尺寸的計劃;N6 特別設施計劃有關其構思及對建築物的功能所不可缺少的裝置及設備的特點的計劃,特別是空調系統、機械通道及防止火險的檢測與保護等;N7 拆卸計劃訂出所採用的拆卸方式及有關對鄰近建築物的穩定性及行人的安全所採用的預防措施的計劃。O、公共街道任何供公眾使用之街道、大馬路、廣場、前地或巷,包括有關行人路。P、驗樓檢驗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合符核准計劃的行為。第三條*(發給准照及監察)一、未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有關工
10、程計劃及發給相關准照,不得進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工程或工作,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二、如僅對一個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進行內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且該等工程不涉及變更有關單位的用途、面積或樓宇的結構,亦不屬更改單位的出入口門洞、外牆、外牆窗洞、供水或排水網的工程,則無須獲核准工程計劃及發給准照,但須遵守適用於該等工程的一切法律規定。三、如屬下列情況,可按下款的規定作出通知,並在獲發回第五款所指經加蓋專用印章的表格後展開工程,而無須獲核准工程計劃及發給准照,但須遵守適用於該等工程的一切法律規定,且不影響第六款的適用:A 在非居住用途且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進行下列工程,但以該
11、等工程不涉及變更有關單位的用途、面積或樓宇的結構且不影響單位內倘有的消防系統正常運作為限:i)單位內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ii)位於地面層的單位的門面外牆的保養及維修工程,以及有關門面外牆的更換飾面工程,但以該等工程不屬更新工程且不影響有關樓宇的其他單位為限;B 在屬分層建築物所有權制度的樓宇內部的共同部分進行平常保養及維修工程,但須證明有關工程已獲擁有的份額佔分層建築物總值超過二分之一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或已由有關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通過,且不影響上項 ii分項的適用。四、為進行上款所指的工程,利害關係人須填妥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向該局通知擬進行的工程項目,以及預計的
12、開始施工及竣工日期,並附同已在該局註冊的建築公司或建築商簽署的聲明書,以及該局要求遞交與工程相關的其他文件。五、經查核利害關係人遞交的上款所指的文件後,如無出現下款規定的情況,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在上款所指的表格加蓋專用印章,並將之發回予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在進行工程時,必須將表格張貼在工程地點的當眼處。六、如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查核利害關係人遞交的文件後,證實擬進行的工程依法須預先由其他公共實體提供意見,則不適用以上數款的規定,且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儘快將該事實通知利害關係人。七、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已依法被評定為紀念物或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或其單位,以及已評定為受保護的建築群及地點內的樓
13、宇。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監察對本法令及其補足法例的遵守情況。* 已更改 - 請查閱: 第 24/2009 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旅業或同類場所及工商業場所)一、作旅業或同類或任何工商業用途的場所之工程計劃的審閱和核准,除本法令及補充章程的規定外,尚須考慮管制該等活動的特別法例。二、將開設在興建中或已建成樓宇內的旅業或同類場所之經營及設立的申請,除有關章程所指定的文件外,必須連同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給的文件,證明按照有關工程的計劃經營及設立,對樓宇的興建更改或擴建並無妨碍者。三、上款末段所指的工程或工作的實施,將依照為都市建築物所定的規則,以及其他可適用者,該等工程或工作准照的發給和稽查,係屬
14、土地工務運輸局職權。四、四月十三日第三八五M 號法令所核准的章程第一八五及一八七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樓宇的興建、更改或擴建准照的發給。五、上款所指的章程第一九二條所指的工程計劃的更改或修改,係屬土地工務運輸局專用的職權。六、按照本法令的規定,每當工程係須預先發給准照時,則四月十三日第三八五M 號法令核准的章程第一九二條二款所指的申請書亦須連同與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給的文件一併遞交,該文件證明所擬進行的更改或修改的可能性,或其核准。第五條(在海港管轄權下的地段進行的工程)一、在海港管轄權下的地段進行的工程,其計劃的核准及准照的發給,除本法例及其補充章程之規定外,尚須考慮管制該等地段佔用的特別法例。二
15、、上款的規定,經適當的配合後,適用於在公用海域進行的工程。第六條(土地工務運輸局以外機關的意見書)一、核准工程准照發給的案卷應與下列機關的意見書一併編製A 保護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意見書,倘屬在六月三十日第五六八四M 號法令規定所載的樓宇進行的工程。但在六月三十日第五六八四M 號法令第一五條所載的樓宇進行加固,更改,保養及維修且不涉及改變門面的組成、組織及油漆的工程者則除外;B 經濟局意見書,倘屬作為設立工業活動之用的工程;C 旅遊司意見書倘屬作為設立旅業及同類活動之用的工程;D 教育文化司意見書倘屬作為設立教育場所之用的工程;E 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委員會意見書,每當計劃係包括採用垃圾槽處
16、理垃圾系統;F 消防局意見書,倘屬興建 A 及 MA 級樓宇的工程,以及現行法例所規定的情況;G 澳門電力公司意見書,倘屬建築工程時。二、每當工程的計劃係分批遞交時,上款所指意見書只可在工程計劃草案審核期間內取得,但現行法例有相反規定或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有需要的情況則除外。第七條(保養、維修及改良)一、現有建築物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目的係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在良好的使用情況。二、透過事先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得着令進行上款所指工程,但倘業主拒絕或疏忽,在不妨碍有關處分的執行下,土地工務運輸局亦得進行必須的工作,並且在倘有必要時,對已支出的費用進行強制性征收。三、為着在被分類樓宇進
17、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無論係由業主或樓宇擁有人主動進行,又或由政府按照六月三十日第五六八四M 號法令第八條一款的規定着令進行者,須有保護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意見書。四、在該法令第八條二款所指的負責上款所指意見書發給前所進行的事先驗樓的技術員中,將包括一名工務員運輸局的代表。第二章計劃的編製及工程的指導與實施的條件第八條(註冊)一、凡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核的工程計劃、有關工程計劃草案及修改工程計劃,必須經由預先在該局註冊的技術員簽署。二、透過有關公局章程容許的團體編製的計劃,於送交審閱時亦應由一款規定之註冊技術員簽署。三、有關已核准計劃之工程的指導,必須由以該資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技
18、術員進行。四、有關已核准計劃之工程的施工,只可由經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建築公局或建築商進行。第九條(資格的審定)一、有意編製工程計劃及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其資格的審定將按關係人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遞交申請書,連同按照法律規定認可之專業學歷正式文件,並附同有關遵守履行適用於為此目的之規則及技術之承諾聲明書進行。二、建築公司及建築商資格的審定,將按其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遞交之申請書,連同所擁有的技術工具名表,及已完成工程名單進行。第一條(註冊費)一、註冊或續期須繳交註冊費,金額由訓令訂出,繳費期限為十天,由通知批准註冊日起計。二、註冊有效期係直至申請註冊之平常年底止,倘不在翌年一月份內申請續期,則
19、註冊將被取消。三、倘發生致令其取消的事實時,上款規定不妨碍註冊在有效期內被取消。第十一條(註冊者名單)一、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下列項目註冊之技術員、建築公司及建築商年表,將保持最新資料A 工程計劃的編製;B 工程的指導;C 工程的實施;二、每名註冊者的個人檔案將載明A 姓名或公司名稱,社團或公司章程及地址;B 專業資格及技術能力的證明文件;C 全名之簽名及簡簽,倘屬公司時,負起公司責任之領導團體成員之簽名;D 指出關於由其編製或指導計劃或已完成工程所曾發生的紀要;E 在編製工程計劃或指導工程時,有關遵守及履行技術規定及規則的聲明書。三、註冊者地址的更改,應於八天內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每當負責工
20、程進行的技術員離開澳門地區時,應將此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並指定一名亦經註冊之技術員當其不在場時代替之。第十二條(技術員的責任)一、負責工程之技術員得放棄有關督導工作,但須以書面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並負起直至其放棄時業經進行的工作責任。二、在不妨碍民法規定下,凡技術員、建築公司及建築商必須在發出使用許可證之日起計五年期內,負起有關已完成建築物之安全及堅固條件的責任。第十三條(建築計劃)建築計劃由設計師編製。第十四條(拆卸、地基及結構計劃)一、拆卸、地基及結構計劃由土木工程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編製及簽署。二、土木工程技師只可編製及簽署高度包括在 P 及 M 級樓宇之拆卸、地基及結構計劃。第十五條(其
21、他計劃)一、供水、排水及渠道計劃應由土木工程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編製及簽署。二、于編製供電、通風、空氣調節,升降機及運貨升降機、暖氣及其他使用電力的裝置等計劃時,應由電工工程師、機械工程師、電力工程技師或機器工程技師參予。三、特別設施及裝置計劃由工程師或技師按其專業編製及簽署。四、但工程技師只可編製及簽署所屬專業工程計劃且有關樓宇高度包括 P 及 M級內。第十六條(由建築商編製的計劃)建築商只限編製及簽署不涉及建築物結構或正面的改變之小規模保養、維修或更改工程,以及屬新建工程例如圍牆、櫥窗、小簷篷或同類物、梯級、間格、門窗位的開塞等,但倘由于工程的重要性而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不適宜時則除外。第十七條(負責編製及簽署計劃的技術員的職責)編製及簽署工程計劃之技術員的職責為A 遵守一般性及特殊性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適用于編製計劃的法定條文;B 遵守及使人遵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就計劃的修改所提供的指示,以便遵守本法例及其補充法例之規定;C 對有關計劃在理解上的疑義作出解釋,以便提供補充性資料。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