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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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2、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3、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

4、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 、 (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

5、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

6、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四)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

7、)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猝死; (五)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六)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七)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八)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九)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

8、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十)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违法承接工程;(十一)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 、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四)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七)被保险人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10、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

11、工程竣工之日止。 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延期保险费。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后,不再办理退保。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

12、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13、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

14、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15、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16、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

17、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8、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

18、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10、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11、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12、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4、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19、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6、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9、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

20、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

21、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 义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度,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

22、下肢和右下肢。6、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的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7、本单位交通车:指车辆所有人及行驶证上的车主均为投保人且仅用于接送单位员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8、猝死:指非事故或非外伤引起的无法预料的突然发病,并且在 6 小时之内死亡。9、药物过敏:指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10、食物中毒:根据 1994 年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B14938-94),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3、。 11、高原反应:是指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12、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13、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14、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5、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6、对抗性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24、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7、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18、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19、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役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20、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21、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

25、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2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6、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4、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25、法定身份证明: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26、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27、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

27、天计算。28、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附表 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 号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28、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十手指缺失的(注 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足趾缺失的(注 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

29、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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