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飞体检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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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6-1 23/11/06第 6 章 颁发执照的体检规定注 1:本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本身不可能详尽地包括所有各种情况,必然有很多有关体检鉴定合格的决定需要由体检医师作出判断。因此体检鉴定必须以按照最高标准的医学实践进行的彻底的医学检查为依据。注 2:易于引起疾病的因素,例如肥胖症和吸烟等,对于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个案评价或调查可能很重要。注 3:如果申请人不完全符合体检要求并且情况复杂特殊,可能不得不推迟评价,应将该情况递交给颁照当局的体检评估人进行最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体检鉴定必须适当考虑申请人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的权利以及执照持有人在执行指定任务时行使权利的条件。注 4

2、:请注意 1.2.4.8 中有关认可的体检结论的行政条款。注 5:为颁照当局及体检医师提供的指导材料分别刊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的现行版本中。该指导材料还载有第 6 章体检规定所使用的“可能”和“严重”两词的讨论内容。6.1 体检合格证 总则6.1.1 体检合格证的级别必须建立如下三级体检合格证:a) 一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 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 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b) 二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飞行领航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执照 私用(飞机、飞

3、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c) 三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6.1.2 体检鉴定申请人必须向体检医师提供一份由自己证明的有关本人、家庭和遗传病史的健康情况的申报。申请人必须明确,申请人有必要尽其所知提供一份尽可能完整和准确的申报,任何虚假的申报必须按1.2.4.5.1 的规定处理。6.1.3 如果根据体检医师判断,申请人在某些指标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某项体检要求,但在行使所申请或所持有的执照的权利时不至于危及飞行安全(1.2.4.8),体检医师则必须将任何此种个别情况报告颁照当局。6.1.4 除另有专门规定以外

4、,换发体检合格证应符合的要求和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相同。注:换发体检合格证的例行体检时间间隔,参见1.2.5.2 规定。6.2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6.2.1 总则申请按 1.2.4.1 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接受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2 23/11/06按下列要求进行的体检:a) 身体和心理;b) 视力和色觉;和c) 听力。6.2.2 身体和心理要求要求申请任何级别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疾病:a) 任何先天或后天的畸形;或b) 任何活动性的、隐匿性的、急性的或慢性的失能;或c) 任何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或d) 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治疗、诊断或预防性药物而造成的

5、任何后果或副作用;因为它将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功能丧失,而这种失能又可能会影响到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或职责的安全行使。注:使用草药和替代治疗方法时要求特别注意可能出现的副作用。6.2.3 视力检查要求6.2.3.1 目前所用的视力测量方法,有可能导致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为统一起见,缔约国必须保证各种测量方法能够得到同等的鉴定结果。6.2.3.2 建议:视力检查应该采用如下方法:a) 视力检查应该在照明水平相当于一般办公场所照明标准(每平方米 30-60 烛光)的环境下进行。b) 测量视力应该使用一套兰道特氏(Landolt)圈标或类似的视标,应该根据所采用的方法将视标置于距离申请人恰当的位置。6.2

6、.4 色觉要求6.2.4.1 缔约国采用的检验色觉的方法必须能够保证获得可靠的检查结果。6.2.4.2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能够很快地辨别出那些安全履行职责所必需识别的颜色。6.2.4.3 申请人必须经过测验表明其有能力在白天或在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 CIE 标准光源C 或 D65 所提供色温相同的人工光线下,正确地识别出一系列的假同色板。6.2.4.4 取得颁照当局规定的良好结果的申请人须评为辨色力合格。如果申请人在此测验中未能取得良好结果,须评为辨色力不合格,除非其能够快速正确地识别出民用航空使用的各种颜色和航空用色光。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申请人须评为不合格,但附有“仅在日间有效”

7、限制的二级体检合格除外。注:有关检验辨色力的恰当方法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 。6.2.4.4.1 建议:在执行执照授予或按所持等级行使有关特许权时佩带的太阳镜,应该是非偏光镜,镜色以中性的灰色色调为宜。6.2.5 听力检查要求6.2.5.1 各缔约国必须使用能保证听力检查可靠的方法。6.2.5.2 申请人必须显示其听力足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2.5.3 一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五年一次直到 40 周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3.1 或 者 也 可 以 采 取 提 供 相 同 结 果 的 其

8、 他 方 法 。6.2.5.4 三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四年一次直到 40 周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3 23/11/06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4.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6.2.5.5 建议:二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该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50 周岁以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6 在 6.2.5.3、6.2.5.4 和 6.2.5.5 所述之外的其他体检中,如果没有进行听力检查,申请人必须在静室内接受耳语和口语语音检查。注 1:纯音听力计的标准基准零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出版的听

9、力检查方法现行版的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注 2: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静室房间的背景噪声强度要求应小于 35 分贝(A) 。注 3: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距离输出点(讲话人的下唇)1 米的平均谈话声音声级是 c.60 分贝(A) ,耳语声音声级是 c.45 分贝(A) 。距离讲话人 2 米之处,声音等级低 6 分贝(A) 。注 4:关于使用助听装置的申请人合格证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注 5:提请注意对持有私人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签发仪表飞行等级要求的 2.7.1.3.1。6.3 一级体检合格证6.3.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6.3.1.1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

10、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检查,以获得一级体检合格证。6.3.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 1.2.5.2 所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一级体检合格证。6.3.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及 6.1 和 6.2 中的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一级体检合格证。6.3.2 身体和心理要求6.3.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纵航空器或安全履

11、行指定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6.3.2.2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使申请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权利的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 器官性精神障碍;b) 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或行为障碍,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依赖症状;c) 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分裂症型或妄想型障碍;d) 情绪(情感)障碍;e) 神经性、与紧张相关的或躯体形式的障碍;f) 同心理失调或生理因素相关的行为综合症;g) 成人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尤其是反复出现的明显行为显示出的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h) 精神迟钝;i) 心理发育障碍;j) 儿童时代或青春期开始的行为或情绪障碍;或k) 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

12、障碍;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 1992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4 23/11/06可能是有益的。6.3.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 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b) 癫痫;或c) 对病因没有满意的医学解释的意识障碍。6.3.2.4 申请人不得受过任何,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

13、所授予的权利的头部损伤。6.3.2.5 申请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脏疾病。6.3.2.5.1 进行过冠状搭桥移植或血管成形术(有或无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脏手术、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它潜在心脏功能丧失情况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心脏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5.2 心率不正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关于心血管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

14、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6 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而进行的心脏检查中,必须做心电图。6.3.2.6.1 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申请人复查时必须做心电图,每年至少一次。6.3.2.6.2 建议:年龄在 30 岁至 50 岁之间的申请人复查时应该做心电图,每两年至少一次。注 1:例行心电图检查的目的是诊查病症。如未进一步对心血管进行全面检查,则不能仅依靠心电图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注 2:关于平静和运动心电图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7 收缩血压与舒张血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6.3.2.7.1 用药物控制高血压者必须评为不合

15、格,但使用适合于使申请人安全行使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此问题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 号文件 )中。6.3.2.8 循环系统不得有明显的功能性或结构性异常。6.3.2.9 申请人不得患有肺部急性失能,也没有肺结构、胸腔纵隔或胸膜的任何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活动性疾病。6.3.2.9.1 建议:胸部 X 光检查应该作为首次检查的一部分。注:通常不必做定期的胸部 X 光检查,但是如果预期会发生无症状肺部疾病,可能有必要这样做。6.3.2.10 有慢性肺部障碍性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

16、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11 患有哮喘引起明显症状或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1.1 使用药物控制哮喘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5 23/11/06合格。6.3.2.12.1 确诊为结核或病症可能来源于结核,但已治愈或结核已处于非活动状态的申请人,可评为合格。注 1:关于呼吸性疾病

17、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注 2: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13 胃肠道或其附属器官机能有严重损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3.1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引起失能症状的疝。6.3.2.14 申请人在消化道的任一部分或其附属器官患有在飞行中可能会引起失能的疾病或外科手术后遗症,特别是由于狭窄或压缩而引起的任何梗阻,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4.1 建议:申请人在胆道、消化道或其附属器官做过大手术,且任一这类器官被全部或部分切除或转接,应该评为不合格,直至体检评估人了解手术的详情后,

18、认为手术影响不至于造成在飞行中失能时为止。6.3.2.15 患有代谢、营养或内分泌失调的申请人,如果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则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6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6.1 患有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情况表明仅通过饮食或通过饮食结合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即能满意控制,所用药物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关于糖尿病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17 患有血液病和/或淋巴系统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情况不会

19、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具有镰形血细胞特性或其他血红蛋白特性通常可评为合格。6.3.2.18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18.1 尿样检查必须构成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对异常情况做充分调查。注:关于尿样检查及异常现象的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19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或其外科手术的后遗症,尤其是由于狭窄或压缩引起的梗塞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根据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

20、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19.1 进行了肾切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其情况得到很好的补偿。6.3.2.20 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20.1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全面调查显示没有临床疾病的迹象。注 1: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的评价需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态,包括诊断的心理影响。注 2:关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3.2.21 申 请 人 如 果 具 有 可 能 会 妨 碍 安

21、 全 行 使 其 执照 和 等 级 所 授 予 的 权 利 的 妇 科 疾 病 , 则 必 须 评 为 不 合 格 。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6 23/11/066.3.2.22 妊娠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产科评价和持续的身体检查证明为低风险且无并发症的妊娠。6.3.2.22.1 建议:具有低风险、无并发症、并按照6.3.2.22 进行评价和检查的妊娠申请人,自妊娠期第 12周结束至第 26 周结束可以评为合格。6.3.2.23 在分娩或妊娠期终止后,申请人不得被允许行使执照权利,直至她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进行了重新评价,并确定她可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

22、2.24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骨骼、关节、肌肉、腱或相关构造的异常。注:任何影响骨骼、关节、肌肉或腱损伤的后遗症、以及某些解剖生理学上的缺陷,可能需要功能评估以确定是否合格。6.3.2.25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耳部或相关构造的异常或疾病。6.3.2.26 申请人必须:a) 无前庭机能失调;b) 无明显的耳咽管机能障碍;和c) 无未治愈的鼓膜穿孔。6.3.2.26.1 单一鼓膜干燥穿孔不必将申请人评为不合格。注:前庭功能测试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 号文件)中。6.3.2.27 申请人必须

23、:a) 无鼻孔阻塞;和b) 口腔或上呼吸道没有畸形或任何疾病;上述情况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28 有口吃或其他发音缺陷,其严重程度足以损害语言交流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3 视力要求体检必须基于下列要求。6.3.3.1 两眼及其附属器官的机能必须正常。两眼及其附属器官必须没有可能会减损正常视觉功能以致干扰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急性或慢性活动性疾病,或任何此种手术或创伤后遗症。6.3.3.2 每只眼睛的单眼远视力不论矫正与否必须达到 6/9 或以上,双眼视力必须达到 6/6 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不设限制。如果必须佩戴矫正眼镜才能够达到

24、此标准,则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可评为合格:a) 在行使所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或等级授予的权利期间,必须佩戴此种矫正眼镜;和b) 此外,在申请人行使执照授予的权利期间,备有随时可以使用的、合适的备份矫正眼镜。注 1: 6.3.3.2 b) 是附件 6 第 I 部分中标准条款的内容。注 2:如果没有出现存在疑问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即可认为一直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颁照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提供眼科检查报告。每次复查通常均须对经矫正的和未经矫正的视力进行测验和记录。表明有必要提供眼科检查报告的情况包括:未经矫正的视力大为减退;经矫正最佳视力发生任何减退;患有眼病、眼伤

25、或做过眼科手术。6.3.3.2.1 为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隐形眼镜,但条件是:a) 镜膜是单焦距、无色调的;b) 镜膜佩带舒适;和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7 23/11/06c) 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合适的普通矫正眼镜。注:对使用隐形眼镜的申请人可以不必在每次复查时测验其未经矫正的视力,但须了解其隐形眼镜配方的历史。6.3.3.2.2 屈光差大的申请人必须使用隐形眼镜或高指标普通眼镜。注:如使用普通眼镜,必须使用高指标普通镜片,以便将外周视野扭曲减至最小。6.3.3.2.3 申请人任一只眼睛的未矫正远视力小于6/60 的,必须要求其在进行初次体格检查前提

26、交全面的眼科检查报告,并于其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注 1:要求进行眼科检查的目的是(1)确定正常视力情况,和(2)查明任何重大的病理变化。注 2:关于对属于 1.2.4.8 款规定的单眼申请人进行合格检查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 。6.3.3.3 申请人经过手术后眼睛屈光情况受到影响的,除非其没有产生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证书和等级特许权的后遗症,否则必须评为不合格。6.3.3.4 申请人如属于 6.3.3.2 规定的情况在佩带眼镜时,必须有能力在其选定的 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读出 N5 表或与其等效的表,并有能力在 100 厘米的距离上读出 N14 表

27、或与其等效的表。如果仅在进行近视力矫正后才能达到此项要求,申请人可被评为合格,但这种近视力矫正必须是在根据 6.3.3.2 的规定已经配制的矫正眼镜上增加的矫正;如果没有配制此种矫正,则必须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供使用的近读用眼镜。如果要求进行近视力矫正,申请人必须表明使用同一副眼镜就足以满足远视力和近视力的要求。注 1:N5 表和 N14 表系指所用字体的大小。进一步细节见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 。注 2:需经近视力矫正以达到此要求的申请人,需要使用“镜底变焦 ”、双焦距或多焦距眼镜,以使其能看清仪表或阅读手中的航图或手册,并且利用远视力通过风挡玻璃看到远

28、处,而不需要取下眼镜。单焦距近读矫正眼镜(全镜片只有一种适于阅读的焦强)会显著地降低远视能力,因此是不能接受的。注 3:当需要得到或重配矫正眼镜时,申请人要告诉配镜员,在他可能工作的航空器型别上为了完成驾驶舱内依赖于视力的工作所需的判读距离。6.3.3.4.1 根据本段需要进行近视力矫正的,必须另备一副可供立即使用的近读矫正眼镜。6.3.3.5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视野。6.3.3.6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双眼机能。6.3.3.6.1 实体视觉衰退、非干扰近视力的会聚异常以及眼不对称但视像融合储备力足以防止发生眼疲劳和复视等情况,不必构成淘汰的理由。6.3.4 听力要求6.3.4.1

29、申请人在用纯音听力计进行测试时,每耳必须分别能听到 500、1 000 和 2 000 赫兹频率,其损失不大于 35 分贝,对于 3 000 赫兹,损失不大于 50 分贝。6.3.4.1.1 申请人的听力损失大于上述规定值也可评为合格,但条件是申请人在重现或模拟驾驶舱噪声的掩盖性噪声中,能够听到谈话声和信标台信号声,具有正常的听力能力。注 1:背景噪声与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有效力的航空器类型的驾驶舱噪声相类似,这一点很重要。注 2:辨别测试的发音材料中,通常使用与航空相关的语句及语音平衡的词汇。6.3.4.1.2 或者可在飞行中,在与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效力相符的航空器类型的驾驶舱,进行实际听力测试。

30、6.4 二级体检合格证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8 23/11/066.4.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6.4.1.1 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或飞行领航员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检查,以获得二级体检合格证。6.4.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或飞行领航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 1.2.5.2 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二级体检合格证。6.4.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及 6.1 和 6.2 中的

31、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二级体检合格证。6.4.2 身体和心理要求体检必须基于下列要求。6.4.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纵航空器或安全履行指定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6.4.2.2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使申请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权利的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 器官性精神障碍;b) 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或行为障碍,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依赖症状;c) 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分裂症型或妄想型障碍;d) 情绪(情感)障碍;e) 神经性、与紧张相关的或躯体形式的障碍;f) 同心理失调或生理因素相关的行为综合症;g) 成人人格障碍或行为障

32、碍,尤其是反复出现的明显行为显示出的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h) 精神迟钝;i) 心理发育障碍;j) 儿童时代或青春期开始的行为或情绪障碍;或k) 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障碍;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 1992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 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可能是有益的。6.4.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 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b) 癫痫;c) 对病因没有

33、满意医学解释的意识障碍。6.4.2.4 申请人不得受过任何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头部损伤。6.4.2.5 申请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脏疾病。6.4.2.5.1 进行过冠状搭桥移植或血管成形术(有或无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脏手术、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他潜在心脏功能丧失情况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心脏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4.2.5.2 心率不正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调查

34、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关于心血管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9 23/11/06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6 年龄在 40 岁以上的申请人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进行心脏检查时,必须做心电图。6.4.2.6.1 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申请人复查时必须做心电图,每两年至少一次。6.4.2.6.2 建议: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而进行心脏检查时,应该做心电图。注 1:例行心电图检查的目的是诊查病症。如未进一步对心血管进行全面检查,则不能仅依靠心电图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注 2:关于平静和运动心电图的

35、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7 收缩血压与舒张血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6.4.2.7.1 用药物控制高血压者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此问题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 号文件)中。6.4.2.8 循环系统不得有明显的功能性或构造性异常。6.4.2.9 申请人不得患有肺部失能,也不得有肺结构、胸腔纵隔或胸膜的任何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活动性疾病。6.4.2.9.1 建议:如果预期可能出现无症状肺部疾病,胸部 X 光检查应该作为首次检查和定期检查的一部分。6.4.2.1

36、0 患有慢性肺部障碍性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4.2.11 患有哮喘引起明显症状或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1.1 使用药物控制哮喘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2.1 确诊为结核或病症可能来源于结核,但已治愈或结核已处于非

37、活动状态的申请人,可评为合格。注 1:关于呼吸性疾病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注 2: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13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引起失能症状的疝。6.4.2.13.1 胃肠道或其附属器官机能有严重损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4 申请人在消化道的任一部分或其附属器官患有在飞行中可能会引起突然失能的疾病或外科手术后遗症,特别是由于狭窄或压缩而引起的任何梗阻,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4.1 建议:申请人在胆道、消化道或其附属器官做过大手术,且任一这类器官被全部或部分切除

38、或转接,应该评为不合格,直至体检评估人了解手术的详情后,认为手术影响不至于造成在飞行中失能时为止。6.4.2.15 患有代谢、营养或内分泌失调的申请人,如果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则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6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4.2.16.1 患有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申请人必须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6-10 23/11/06评为不合格,除非情况表明仅通过饮食或通过饮食结合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即能满意控制病情,所用药物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关于糖尿病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

39、4 号文件)中。6.4.2.17 患有血液病和/或淋巴系统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具有镰形血细胞特性和其他血红蛋白特性通常可评为合格。6.4.2.18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4.2.18.1 尿样检查必须构成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对所有异常情况做充分调查。注:关于尿样检查及所有异常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19 患有肾脏疾病、生殖尿道疾病或外科手术的后遗症,尤其是由于

40、狭窄或压缩引起的梗阻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4.2.19.1 进行了肾切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其情况得到很好的补偿。6.4.2.20 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4.2.20.1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全面调查显示没有临床疾病的迹象。注 1: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的评价需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态,包括诊断的心理影响。注 2:关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评估的指

41、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 (Doc 8984 号文件)中。6.4.2.21 申请人如有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妇科疾病,则必须评为不合格。6.4.2.22 妊娠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产科评价和持续的身体检查证明为低风险且无并发症的妊娠。6.4.2.22.1 建议:具有低风险、无并发症、并且按照 6.4.2.22 进行评价和检查的妊娠申请人,自妊娠期第12 周结束至第 26 周结束可以评为合格。6.4.2.23 在分娩或妊娠期终止后,申请人不得被允许行使执照权利,直至她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进行了重新评价,并确定她可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为止。6.4.2.24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骨骼、关节、肌肉、腱或相关构造的异常。注:任何影响骨骼、关节、肌肉或腱损伤的后遗症、以及某些解剖生理学上的缺陷,可能需要功能评估以确定是否合格。6.4.2.25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耳部或相关构造的异常或疾病。6.4.2.26 申请人必须:a) 无前庭机能失调;b) 无明显的耳咽管机能障碍;和c) 无未治愈的鼓膜穿孔。6.4.2.26.1 单一鼓膜干燥穿孔不必将申请人评为不合格。注:前庭功能测试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 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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