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 年修订)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 (12.0018.66Kpa );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
2、b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2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八条 I 型糖尿病、II 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
3、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三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不合格。第十四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第十五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不合格。3第十六条
4、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第十七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第十八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第十九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 4 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 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面部有 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
5、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附件 2:4教育系统拟聘教职员体格检查表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号数工作单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民 族籍 贯 现通讯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贴相片处既往病史(项目见说明)本人签名: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右 右 右裸眼
6、视力左矫正视力 左 矫正度数 左辨色力 眼病 听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鼻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五官科其他 医师意见:签名: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外科其他 医师意见:签名:血压 内科营养状况 医师意见:签名:5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肝 腹部器官脾 其他 血常规 肝功五项(谷草、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三项)肾功三项 化验检查(附化验单) 血糖 类风湿因子 尿常规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仅限拟聘幼儿教师人员 妇科检查 念球菌医师意见:签名: 胸部透视医师签名: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签名:年 月 日体检医院意 见 体检医院 盖章年 月 日说明:1.既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 癫痫、 结核、皮肤病、性 传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2. 本表请用 A4 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