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分册) (47-57)序号 法律名称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裁量标准初次违法。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每违反一项罚款10万元,最高50万元。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
2、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3、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4、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情节严重的。罚款50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最高 5 万元。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2、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3、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违法所
5、得 5000 元以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万以上罚款,最高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下的。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000 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情节严重
6、的。 警告、取消资质,每项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7、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3、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4、不按照
8、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按次数。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每次罚款3000元。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3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
9、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1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给予 5000 的罚款。2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给予 5000 罚款。48新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千元
10、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5000 的罚款。1、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予以警告,并处 1.5 万。2、伪造、编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49新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以下罚款;伪造、编造或者买卖职
11、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伪造、编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3、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每例罚款 2000 元,最高 1 万元。50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
12、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难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
13、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按人数。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弄虚作假的,发现 1 例罚款 2 万元,每增加 1人,增加罚款 5 千元,最高 5 万元。1、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罚款 5 千元2、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罚款 5 千元3、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罚款 5 千元51新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14、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法行为。4、其他违反本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罚款 5 千元5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
15、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一项罚款 1000 元,最高 3000 元。5(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4、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人数。 责令限期改正,每发现一人罚款 1000元,最高 5000 元。5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
16、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5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
17、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1、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3、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4、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和检查的;5、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检查的;6、未按照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7、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8、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健康检查;9、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10、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11、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12、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放射事件的;1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项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每违反一项罚款 1000 元,最高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