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管理制度补充条款1、 离职人员工资结算1.1 自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月计算,入职不满 1 年的离职员工倒扣 5 日工资;1.2 自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月计算,入职满 1 年的离职员工取消倒扣 5 日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算;1.3 凡倒扣 5 日工资的员工,其倒扣基准按其入职当月多计发的 5 日工资予以扣回;1.4 自 2012 年 4 月起,凡新入职人员不再多发 5 日工资。2、 旷工2.1 员工旷工不足 4 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4 小时以上按旷工 1 天计算。旷工负激励标准按照旷工计算时间的 3 倍工资执行。2.2 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年累计旷工 2 天以上者(含 2 天)
2、予以辞退。3、 病假3.2 申请病假超过 2 日需要同时提交医保定点医院挂号条、病例、医院休假证明,无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3.3 连续休病假 30 天以上的,该员工进入待岗状态,其人事关系转入综合管理部,公司根据岗位需要重新分配工作。年内累计病假 60 天以上,视为自动辞职(主管副总、总经理特批除外) 。4、 事假4.1 连续休事假 15 天以上的(含 15 天) 、年内累计休事假 30 天以上的,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主管副总、总经理特批除外) 。5、 婚假5.1 公司员工试工期满转正后结婚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初婚者)婚假为10 天(不
3、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日) ,员工休婚假应以合理安排好工作为前提,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满婚假者,年度内可安排补休;请婚假的员工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 产检假6.1 员工应在第一次请产检假时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后期请产检假向公司提供定点产检医院的围产手册等有效证明原件。7、 产假7.1 女员工分娩期间享有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产后假 75 天,24 周岁以上晚育女员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多胞胎生产增加产假 15 天。8、 哺乳假8.1 公司原则不设哺乳假,如休哺乳假则需每月递交请假单,哺乳假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休假期间保险由个人担负。9、 流产假9.1 女职工怀孕流产(含计划生育流产) ,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建休证明,给予产假,最长假期不超过 3天,超出休假天数按病假处理。流产及计划生育休假原则上仅限 1 次。注:餐补,白天 8 元/天,晚上 20 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