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李峰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面对日益增大的刑事审判压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得刑事审判实践缺乏提高程序效率所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推行与完善势在必行。我们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为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一、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调查(一)简化审程序适用率表一:普通程序适用率年份结案数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2005(上半年)
2、简易程序 585 722 755 799 908 539普通程序 720 796 730 645 759 415合计 1305 1518 1485 1444 1667 954普通程序适用率55.17% 52.44% 49.16% 44.67% 45.53% 43.05%由表一来看,刑事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表明审判压力逐年增压。但随着审判压力的加大,普通程序2的适用率却逐年下降,自 2002 年起已低于 50%。从审判实践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中,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且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若公诉机关对这些案件行使求刑权,就有可能使此类案件适用简
3、易程序审理。因此,随着公诉机关普遍行使求刑权,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会进一步缩小。表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年份结案数 2003 20042005(上半年)普通程序 720 759 415普通程序简化审 181 312 215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 25.14% 41.10% 51.81%注:简化审程序适用率是指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由表二来看,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逐年提高,尤其是与刑事结案数量的增长存在着正向关系,2005 年上半年简化审程序结案数量已占普通程序结案数量的 50%以上。通过比较普通程序适用率的下降趋势与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的上升趋势,可以认为,简化审程序已经成为适用普通
4、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简化审程序适用实践刚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还较为保守,因此,随着经验的 积累、法律的完 备和审 判压力的持续增大,简化审程序的适用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二)简化审程序在审理程序中的地位从程序法定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但从实践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具有明显的特性。故可将审理程序作三3分法划分即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以考察审理程序发展趋势。表三:审理程序发展趋势年份结案数 2003 20042005(上半年)简易程序适用率 55.33% 54.47% 56.50%普通程序适用率 44.67% 45.53
5、% 43.50%简化审程序适用率 25.14% 41.10% 51.81%普通程序适用率(非简化审程序) 32.13% 26.81% 20.96%简化审程序在全部案中的适用比例12.53% 18.72% 22.54%图一:2005 年上半年审理程序情况2005年 上 半 年 审 理 程 序 情 况简 易 程 序56.50%简 化 审 程 序22.54%普 通 程 序 ( 非简 化 审 程 序 )20.96%简 易 程 序 简 化 审 程 序 普 通 程 序 ( 非 简 化 审 程 序 )由表三来看,三种审理程序适用率的走势明显,即简易程序呈稳步上升趋势,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呈明显下降趋势,
6、简化审程序呈迅速上升趋势且所占比例已超过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在全部案件的适用比例(图一)。从审判程序发展趋势上看,简化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显露出成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立的审理程序的趋势。4综合表一、表二、表三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基层法院面临持续增加的刑事审判压力,在人员编制、物力投入有限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的、最迫切的、最现实的需要;(2)基层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控辩双方无实质争议的案件,这应当是基层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着眼点和进行程序改革的可能性依据;(3)审判效率提高的关键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建立起符合基层法院案件审理
7、需要和特点、能够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实现案件审理简简繁繁的程序效率理念。(三)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对简化审程序适用范围的把握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律(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实践因素,对于后者的考察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由范围。从司法解释看, 简化审程序可以适用于全部案由。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对一些特殊类型、新类型犯罪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既使被告人表示认罪,法院一般也不会适用简化审程序。当然,法院对案由范围的把握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如在审理贪污贿赂、渎职 犯罪时,起初从案件复杂性和影响性角度考虑,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法院一般不适用简化审程序,但随着简化审适用能
8、力的提高,简 化审程序适用也扩大到此类案件。2、量刑范围。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简化审程序适用从量刑方面所作的限制只有一个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简化审,因此,对基层法院而言,简化审的适用在量刑方面并无限制,实践中也确实如5此,刑罚的轻重并没有成为浦东新区法院简化审适用的衡量条件,适用简化审程序的案件量刑范围分布于从有期徒刑二十年到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构成的全部空间。3、主体范围。司法解 释从主体方面对简化审适用的限制主要是被告人系盲、聋、 哑人的和外国人犯罪的不能适用简化审程序。对基层法院而言,犯罪主体系盲、聋、 哑人之外的案件在理论上都可以适用简化审。但是实践中,被告人主体身份对简化审程
9、序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一是如前所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的转变过程,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否适用简化审程序存在过争议,三是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适用简化审程序。目前来看,除司法解释的限定外,被告人的主体身份除涉及到被告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外,一般不影响简化审程序的适用。从实践中对简化审程序适用范围的把握可以看出:基层法院从提高审判效率、 应对审判压力的角度出发,已经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地适用简化审程序,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呈现出开放性特点,因此,适用简化 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成为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四)简化审程序的启动
10、1、启动的主体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简化审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诉机关建议适用,二是法院决定适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简化审的启动上居主导地位。6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布实施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简化审案件主要是由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的,但在意见公布实施以后,简化审案件基本上是由法院审查后主动决定适用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一般不提出建议,由此出现了司法解释中程序设计的虚置,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格局的转化。在意见实施后,简化审的庭审环节较以前大为简化,庭审难度大大降低,法律文书制作大为简便,审判人员决定适用简化审的主动性因此提高。对公诉机关而言,一方
11、面,即使起诉时并不就简化审适用提出建议,法院往往也会在庭审时核实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并就简化审适用主动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并决定适用,因此,公诉机关对简化审适用的建议与否不会减少简化审的实际适用,即公诉机关不会因为减少建议的提出而付出减损庭审效率提高获益的代价,另一方面,因为公诉机关的建议不具有最终决定性,简化审的适用取决于庭审时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同意适用简化审程序,即公诉机关亦不会因为增加建议的提出而获得简化审适用机率的增加。由此才形成了实践中公诉机关怠于行使建议权而法院积极行使决定权的现象。2、启动的形式就浦东新区法院的简化审适用情况而言,95% 以上的案件是由法院当庭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决定适用的
12、,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简化审的启动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简化审启动的主导权实际掌握在法院手中,而法院对简化审适用的最终决定取决于庭审时对被告人认罪的核实和意见征询结果,所以,7在开庭审理前完成简化审的启动没有实际意义。另外,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无法了解对方的意见与证据,也缺乏向对方展示已方真实观点和全部证据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因此,法院在庭前无从真实了解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范围,再加上预审制度的缺乏,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绝大部分案件无法从实质上对其是否符合简化审适用条件作出准确判断和确定庭审范围。综合上述原因,法院在庭审前对简化审适用的审查与决定并
13、不比当庭决定适用简化审更具现实性和高效性,相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被告人当庭翻供与辩护人无罪辩护与轻罪辩护混杂、进行证据突袭等现象常常使得庭前对简化审适用的决定归于无效。(五)简化审的效率和质量1、简化审的效率简化审程序的推行极大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庭审时间大为减少,而且被告人数越多、指控犯罪节数越多,庭审效率的提高就越明显。(2)法律文书制作提速,多数案件能在庭审结束当天合议完毕并制作出法律文书。(3)结案周期缩短,一般的审理周期不会超过一个月。当然,一些主客观因素也制约着简化审程序效率的提高。如由于审判人员缺少庭前阅卷、审查证据的足够时间,难以对证据当庭认证,造成简
14、化审程序当庭宣判率低;对一庭结案的简化审案件而言,审理周期的缩短相对于庭审时间和文书制作时间的减少更具程序效率价值,但前者的缩短是简化审程序自身所不能解决的,这一方面取决于8现行法律的程序设计如送达期间、公告期间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案件排期、人员编制、法庭配置等因素限制。综合来看,简化审程序对庭审和法律文书制作尤其是庭审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功效,但从刑事诉讼整体而言,因为简化审程序当庭宣判率的过低以及对缩短审理周期的功用有限,以致对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提高有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依附于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程序而言,难 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发挥出真正的程序效率价值。2、简化审的质量依据有关的司法
15、解释,简化审的适用不能以减损程序公正为代价。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的审判质量并未因简化审的推广适用受到减损。主要表现在:图二:简化审程序在上诉案件中的比例 年 上 半 年简 化 审 程 序 在 上 诉 案 件 中 的 比 例普 通 程 序 ( 非 简化 审 程 序 )59.60% 简 化 审 程 序19.87%简 易 程 序20.53%简 易 程 序 简 化 审 程 序 普 通 程 序 ( 非 简 化 审 程 序 )图三:审理程序上诉率比较2005年 上 半 年 审 理 程 序 上 诉 率简 易 程 序 简 化 审 程 序普 通 程 序( 非 简 化 审程 序 )0.00%5.00%10.00%
16、15.00%20.00%9(1)从被告人认罪服判情况看,适用简化审的案件的上诉率较低。如 2005 年上半年上诉的 129 件案件中,简化审案件 30 件,占23.26%,简易程序案件 31 件,占 24.03%,普通程序案件(非简化审案件)68 件,占 52.71%。就上诉率来看,2005 年上半年,简易程序上诉率为 5.75%,简化审程序上诉率为 13.95%,普通程序案件(非简化审案件)上诉率为 16.39%。无论是从在上诉案件中的比例 还是上诉率来看,简化审 程序都处于较低水平。(2)从上诉情况看,简化审案件的上诉理由集中在量刑方面,一般不涉及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同时,上诉翻供的情况较
17、少见。可以说, 简化审 案件的上诉范围主要限于法律问题且多属于量刑裁量方面。另外,简化 审案件未见改判、发回重审情况,且多数案件的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以 2005 年上半年为例,30 件上诉的简化审程序案件中,除 3 件涉及事实认定、自首认定外,其余 27 件的上诉理由均为量刑过重,占上诉案件的 90%。就二审结 果来看,除 8 件被二审驳回外,其余 22 件均为自愿撤诉,撤诉率为 73.33%。从实践来看,简化审程序的适用并未造成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原因在于:一是现有的刑事诉讼理念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以此为基础的程序设计足以就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质量提供保障,而且,简化审程序对案件
18、审理的简化仅是形式上的简化,对证明标准、审理环节、 结案方式等没有实质的简化;二是简化审程序以被告人认罪为基础, 审理的重心在于量刑,而刑罚裁量属于法律问题且以审判人员10自由裁量权为载体,故刑罚裁量既不以被告人或辩方的参与为转移,同时亦受到上诉审法院的尊重。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分析及完善建议从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来看,简化审的推行达到了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明显提高审判效率的效果,符合一审案件实际需要,应当推广适用。但同时,浦 东 新区法院的实际也反映出简化审程序存在诸多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之处。(一)司法实践往往是在能有效减少工作量、便利案件审理的意义上大量适用简化审程序,
19、缺乏从程序效率理念层次为简化审程序的合法化和普适化提供理念支持和精神动因的认识。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程序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成为仅次于程序公正的第二价值。理论和实践表明,以放弃对部分刑事案件公正性的过高要求为前提,对部分刑事案件根据其特点及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诉讼程序,在不损害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提高案件审理的程序效率,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理念和程序设计仍过分强调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将程序效率提高往往等同于审理速度的加快,表现在简化审程序:(1)司法解释对简化审程序的设计着眼于加快部分普通程序的审理速度,规范的重心在于简化普通程序,而对简化审程序适用条件、范围 、证据规则 等方面设定过于简单、概括,明晰性、操作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