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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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温 室 气 体 自 愿 减 排 项 目 审 定 与 核 证 指 南目 录第 一 章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备 案 的 具 体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1 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 . 1 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 . 2 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 . 3 第 二 章 审 定 与 核 证 工 作 的 原 则 、程 序 及 要 求 . . . . . . . . . . . . . . 4 一、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 4 二、审定程序 . 5 三、审定要求 . 9 四、核证程序 . 18

2、 五、核证要求 . 23 附件 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项 目 专业领 域划 分 . 29 附件 2、审 定与核 证 机构基本情况 表 . 30 附件 3、项 目 审 定与核 证业绩汇总 表 . 32 附件 4、审 定与核 证 机构 专业 技 术 人 员 基本情况表 . 35 附件 5、自愿减排 项 目 审 定 报 告格 式 . 36 附件 6、自愿减排 项 目减排量核 证报 告格 式 . 461第一章 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0 万元, 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 金不少于 2000 万元。2、具有开展业

3、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及办公条件。3、具 有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所 需 的 稳 定 的 财 务 支 持 和 完 善 的 财 务 制 度 ,并 具 有 应 对 风 险 的 能 力 ,确 保 对 其 审 定 与 核 证 活 动 可 能 引 发 的 风 险 能 够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措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4、已 建 立 了 应 对 风 险 的 基 金 或 保 险 (风 险 基 金 或 者 保 额 应 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 1500 万元 )。5、已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4、管理审定与核证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明确了管理层和审定与核证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审定与核证负责人;(2)建立了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人员管理、 审定与核证 运行管理、 文件管理、 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 理、 不符合及纠正措 施处理等相关制度;(3)建立了完善的公正性与保密管理制度, 以确保其相关部 门和人员 (包括代表其活动的委员会、 外部机构或个人) 从事审 定与核 证 工作的公正性 ,以及 对 涉及的信息予以保密;26、具有至少10名专职审定和(或)核证人员,并且其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工作 经历 (如清洁发展机

5、制、 自愿减排机制或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 与核证经验,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审定与 核证工作 (专业领域划分见附件1。 审定或核证人员要熟悉与温 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审定与核证工作程序及 其原则和要求, 掌握相关行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掌握审定 与核证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 学、额外性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监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及校准、 数据和信息管理评估等。7、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包括:(1)在最近三年内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经历(如清洁发展机制、 自愿减排机制、 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或核 证经验,并且至少完成过

6、30个项目的审定或核证工作。(2)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 应在温室 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 或自主开发至少3 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8、在 所 从 事 的 审 定 与 核 证 业 务 活 动 中 没 有 任 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记录。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备案的 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3(1)基本情况表( 见 附件 2;(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3)

7、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4)风险基金或保险证明材料;(5)已取得的国家有关技 术 能力 认 可的 证 明材料 (适用 时 );(6)近三年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情况表及相 关证明材料, 或完成课题 、开发方法学情况表及相关 证明材料 (见 附件 3;(7)从事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审核员资历情况表(见附件 4;(8)与 审 定与核 证 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见 附件 2;(9)不从事与审定和核证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10)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1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1、备 案 后 的 审 定 与 核 证

8、机 构 应 在 备 案 批 准 的 专 业 领 域 内 , 按 照 规 定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开 展 温 室 气 体 自 愿 减 排 项 目 审 定 与 核证工作。2、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 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及注册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发展改革委报告。43、备案后, 当审定与核证机构的能力不再满足本文件所规定的备案要求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告其备案无效。4、对由于自身 过失而造成的项目减排量签发不足, 或过量 签发, 审定与核证机构 应按照与客户协商, 或相关的仲裁结果予 以赔偿。第二章 审定与核

9、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一、 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准备、 执行和报告审定及核证工作时, 应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客 观 独 立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应 保 持 独 立 于 审 定 或 核 证 的 项目活动, 避免偏见以及利益冲突 ,在整个 审定或核证活动过程 中保持客观。2、公 正 公 平 。审定与核 证机构在审定或核 证活动中的发现、 结论及报告应真实、 准确 。除了报告审定或核 证过程中的重要障 碍,还应报告未解决的意见分歧。3、诚 实 守 信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应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确 保 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4、认

10、 真 专 业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应 具 备 审 定 与 核 证 必 需 的 专 业技能, 能够根据任务 的重要性及客户的具体要求, 利用其职业 素养进行专业判断。5二、审定程序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 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 订、 审 定准备、 项目设计文件公示、 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审定 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 审定报告的交付等 7 个步骤 (见图 1)。 审定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定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 但调整理由需在审定报告中予以说明。图 1 审定 工 作 程 序1、合同签订审定机构应与审定委托方签订审定合同。 合同内容可包括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审定费用、

11、 合同的解除、 赔偿、 仲裁及其他相 关内容。2、审 定准备审 定 机 构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选 择 具 备 能 力 的 审定组长和审定员组成审定组。 审定组成 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 与所审定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审定 组长应确定审定组的任6务分工。 在确定任务分工时, 应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 复杂程度、技术风险、 设施的规模与位置以及审定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等方面的因素。 审定组长应与审定委托方建立联系, 要求审定委 托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项目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3、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收到项目设计文件后的

12、 5 个 工作日内, 审定组应完成对项目 设计文件的格式及完整性的评审。 在确认项 目设计文件符合完整 性要求的情况下, 审定机构应通过国家发 展改革委的专用网站对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14 天 的 公 示 (已 经 注 册 为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的, 公示期 为 7 天) ,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定机构应对公 示 期 间 收 到 的 意 见 和 质 询 在 审 定 报 告 中 予 以 答 复 或 者 解 释 不 予 答复的理由。4、文件评审在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公 示 后 开 始 实 施 文 件 评 审 ,公 示 结 束 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 审定组应

13、完成文件的初步评审, 包括对项目设计文 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材料的 评审,初步判断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并识别现场访问的重点。对 项 目 设 计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评 审 应 采 取 适 宜 的 方 式 , 应 将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与 其 它 可 获 得 的 信 息 来 源进行交叉核对。5、现场访问7现场访问 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项目的建设环境、 设备 安装 ,调阅文件记录以及与当地利益相关方会谈, 进一步判断和确认项 目 的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审 定 准 则 的 要 求 并 能 够 产 生

14、真 实 的 、可 测 量 的、额外的减排量。审 定 组 应 根 据 文 件 评 审 的 结 果 制 订 现 场 访 问 计 划 并 与 审 定 委托方确定 现场访问 的日期。 现场访问计 划应当于现场访问前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审 定委托方征求意见。 现场访问计划应包括审定 目的、 审 定范围、 审定活动的安排、 访问的对象以及审定组成员 的分工。 如果审定涉及到抽样, 应在现场访问计划中策划抽样方 案。 现场访问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一般为 1 3 天。 现 场 访 问 可 按 照 召 开 见 面 会 介 绍 审 定 计 划 、收 集 和 验 证 信 息 、召开总结会介绍审定发现的步骤实

15、施。 审定机构在现场获取 的信息必须是真实 的且能够满足审定的要求。 审定机构应对访谈 人员 提供的信息进 行交叉核对 (可通过与其他来源的信息或其他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原 则 上 ,审 定 机 构 应 实 施 现 场 访 问 。对 于 新 建 的 未 开 工 的 项目 ,审 定 机 构 可 采 用 电 话 访 问 、电 子 邮 件 访 问 或 者 会 议 室 访 问 的 形式替代现场访问, 但是应在审定报告中对不实施现场访问的理 由进行阐述。在现场访问(或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 实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审定组应将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过程 中发现的不符

16、合、 澄清要求或者进一步行 动要求提供给审定委托8方,审定委托方应在 90 天内采取澄清、纠正或纠正措施。审定机构应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1)存 在 影 响 减 排 项 目 活 动 实 现 真 实 的 、可 测 量 的 、额 外 的 减排能力的错误;(2)不满足审定备案的要求;(3)存在减排量不能被监测或计算的风险。 如 果 信 息 不 充 分 ,或 者 不 清 晰 以 至 于 不 能 够 确 定 减 排 项 目 是否符合要求时,审定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 对 于 与 项 目 实 施 有 关 的 、需 要 在 第 一 个 核 证 周 期 内 评 审 的 突出问题,审定机构应在审定过程中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 只 有 对 项 目 设 计 进 行 了 更 改 ,纠 正 了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或 者 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 审定机构才能关闭不 符合和澄清要求。6、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或者确认审定委托方在 90 天内未 能采取满足要求的措施后,审定机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定报告的编写、对其进行技术评审并交付给审定委托方。审定机构编写的审定报告应采用 5 五 所规定的格式, 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1)项目审定的程序和步骤;(2)项目的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3)项目的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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