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征求稿1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为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已生效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二、安置房源情况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古塘街道界牌新
2、村,具体为 1#-54#共计 54 幢 2207 套。套型包括: 大套系 1435 套(细分为 117 平方米套型 77 套、133 平方米套型 1086 套,148 平方米套型 272套),中套系 662 套(细分为 83 平方米套型 499 套、95 平方米套型 163 套),小套系 110 套(细分为 45 平方米套型 96 套、65 平方米套型 14 套),具体详见附件一。三、安置房选房原则(一)安置房组合根据“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 积就近、主力意见征求稿2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二)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安置实际最小套型房源面积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三)被拆迁人总可安置
3、面积大于最小套型面积的,按照安置房选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二)确定安置房组合。(四)安置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五)原则上每一份协议在第一轮、第二轮选房中至多在14#-42#中 选择一套,同 时也至多选择一套中或小套系安置房,包括由特殊情况优先取得的底层安置房(无匹配房型的除外)。具体按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三。(六)被拆迁人按规定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被拆迁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剩余安置房源中最小套系面积的(小套系不
4、作为实际剩余安置房源),可不再选房,实行货币结算。四、安置房选房配对方式本项目安置房选定通过被拆迁人直选房号、直抽房号、先配对后抽取房号等三轮选房的方式进行。安置房选定前,拆迁人应在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意见征求稿3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和计入可安置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被拆迁人可自行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一)第一轮直选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并按提前排定的“ 顺序号 ”为先后顺 序在规定时间内依次按照自身意愿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也可选择二套高层可组合套型)安置房;(二)第二轮直抽房号。对
5、完成第一轮直选房号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二轮直抽房号,直抽房号时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以相同细分套型房源的不同门牌号码作为“安置房房号” 分别放入对应 抽签箱,由经过资 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在自身选择并经过书面确定的细分套型抽签箱中按照提前排定的“顺序号 ”依次直接抽取一套 或两套相应细分套型“ 安置房房号 ”,每 张“ 安置房房号”所对应 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直接抽中的安置房;(三)第三轮配对选房。对完成上两轮选房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本轮选房实行先配对后选房。被拆迁人应根据规定,按细则完成剩余可安置面积所需安置房细分套型的配对,由经过资格确认
6、后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书面确定本户拟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完成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配对后进入“安置房房号 ”抽签,拆迁人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相同细分套型房源的不同门牌号码作为“安意见征求稿4置房房号”分别放入对应 抽签箱,被拆迁人根据已确 认的套型和套数,按提前排定的“顺序号” 依次分别在相 应抽签箱中抽取与所确定套数相同数量的“安置房房号” ,每张 “安置房房号”所对应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三。五、资格确定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配对、抽签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
7、,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协议原件;(二)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双方身份证、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选房、配对均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抽签并确认结果;(三)被拆迁人去世的,由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出具委托书,由村调解组织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配对方案由
8、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意见征求稿5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抽签并确认结果;(四)每一份协议原件,原则上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选房配对抽签。六、确定“顺序号”界牌区块综合改造项目一、二、三期综合后通过电脑随机排位的方式先确定每位被拆迁人的编号。然后每轮确定一个号码作为“ 起始号 ”,该号 码作为选房抽签顺序号中的第一号,再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确定先后顺序。其中第一轮直选房号时只确定一个“起始号”,该轮每次选房时均根据该“起始号”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选房选后顺序。第二轮开始每个细分套型确定一个“起始号”,该“起始号”作为该细分套型中签及抽签顺序号,具体详见附件三
9、。七、安置房选择确定抽签流程为便于现场监督和事后核对,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采取公开抽签方式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抽签告知在每轮选房抽签前 3 日,拆迁人在项目指挥部公布每轮安置房选房抽签的时间、地点、安置房源情况等,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二)确定“安置房房号 ”第一轮直选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确定一套(包括二套意见征求稿6高层可组合套型)安置房房号并在安置房房号直选确认书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或虽选择但未签字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轮选房权。第二轮直抽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确定一套(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两套,具体条件见附件
10、三)相应必选套系细分房型,具体分配时将安置房源的门牌号码设置为“安置房房号”,放入相应细分套型抽签箱中,被拆迁人按照 “顺序号”根据事先确定的细分套型到对应的抽签箱中抽取一个或两个“安置房房号” ,并在 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 字。第三轮配对选房,被拆迁人根据规定结合自身意愿对剩余可安置面积进行配对,通过配对完成剩余可安置面积的相应细分套型。具体分配时将安置房源的门牌号码设置为“安置房房号” ,放入相 应细分套型的抽签箱中,被拆迁人按照 “抽签顺序号”,根据事先所确定的细分套型及套数,分别在对应套型抽签箱中抽取相等数量的“安置房房号 ”,并在抽签结 果确认书上签字。(三)每轮抽签完成后,拆迁人应当
11、场公布抽签结果,并在二日内在指挥部、安置小区公示栏、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八、价格结算标准(一)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时,另计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根据各期所公布每期的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标准进行合并,具体见附表四。意见征求稿7(二)实际安置用房面积等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基本造价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其中,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 30%(基本造价为 1180 元平方米,可优惠 354 元平方米)结算;选择高层(层数大于 9 层)或小高层(层数小于等于 9 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
12、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 45%(高层基本造价为 1600 元平方米,可优惠 720 元平方米;小高层基本造价为 1350 元/平方米,可优惠608 元/平方米)结算。(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结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结算。(五)安置房屋地下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 20%(基本造价为 1180 元/平方米,可
13、优惠 236 元/ 平方米) 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六)车位结算价格为 4 万元/ 只。(七)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意见征求稿8其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享受基本造价结算优惠时,做相应扣减。(八)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 7 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九、相关费用及安置房交付(一)被拆迁人应在签署所有安置房选房抽签结果确认书之日起 20 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 )。自 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
14、人应相互结清差价。如需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在支付差价的同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如需被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自被拆迁人付清差价之日起 5 日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二)交付使用时,被拆迁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三)安置房交付方式为交付安置房钥匙,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凭证、房款结算凭证等材料,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钥匙。(四)安置房产权证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规定的要求自行办理。十、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协议内所涉安置人口都已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选择货意见征求稿9币结算,但必须全部选择货币结算,
15、其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与其他所有被拆迁人一致。(二)对于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 70 周岁以上老人、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情况的,在房源情况等公布后 3 日内,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确认后,可在第一轮第一次优先选择一套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三。(三)小套型安置房,在确保可安置面积 80 平方米及以下的被拆迁人安置的情况下,剩余房源从第三轮开始可供所有被拆迁人选择(该套型不作为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四)被拆迁人在第一轮第二轮选房时未到场选房或虽到场选房但未完成签字确认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第一轮和第二轮选房权,而 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在第三轮配对选房时完成安置房配对
16、但未按拆迁人通知时间参加选房抽签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抽签并确认;被拆迁人未完成安置房配对也未按拆迁人通知时间参加选房抽签的,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为抽取必选套系房源并确认,剩余可安置面积待该被拆迁人愿意选房时在市公证处封存抽签箱中抽取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细分套型房源。代为抽签的结果由拆迁人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拆迁人。(五)被拆迁人确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补充协议签订、安置房款结算、安置房交付等手续。(六)所有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至该户安置房确意见征求稿10定抽签结束日次月为止。(七)被拆迁人在完成所有 选房抽签后,被拆迁人之间可相互调换安置房,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调换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抽签后五日内完成,且每 户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2.安置房只能在同一细分套型内参与 调换;3.根据本实施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特殊群体优先取得的安置房不得调换。十一、本次安置房分配所有抽签过程均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和公正。十二、本实施方案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具体由古塘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附件一:安置房源细分情况附件二:安置房选房规 定附件三:安置房选房配 对操作细则附件四: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 标准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