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汉中恒盛汽车救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汉武路黄家塘十字向北 500 米处。 法定代表人:乔立刚 , 电话:梁祖平诉申请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编号为2017鲁 1311 民初2248 号),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本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适格被告从贵院向申请人送来的民事起诉状中可以看出,梁祖平主张的权利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罗庄支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第二个是其与申请人之
2、间由于汽车维修服务而单独产生的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罗庄支公司并未就维修汽车缔结承揽合同。梁祖平向贵院起诉的财产保险纠纷,其依据是梁祖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罗庄支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梁祖平,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故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既不是该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人,当然就不是该财2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本案中,申请人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适格被告。二、贵院对梁祖平诉申请人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没有管辖权梁祖平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3、是其与申请人之间因汽车维修服务而产生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在没有事先合同约定法院管辖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该 合同纠纷中,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汉中市汉台区,申请人住所也在汉中市汉台区,据此,梁祖平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应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贵院受理梁祖平以申请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列申请人为被告于法无据。梁祖平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住所地的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山东省罗庄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汉中恒盛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