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秋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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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第 15 章)一、名词解释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 “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

2、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

3、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7. 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8. 廷尉:秦

4、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二、论述题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 )、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5、。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包括墨,劓, 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 劓(y)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 -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

6、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4.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2) 重其轻者

7、。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秦朝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 答案一、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

8、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 (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 “公罪” (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徙、仗、笞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 500 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5唐律疏议:唐

9、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 ,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

10、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收集自唐末至宋初 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 12 篇、502 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 213 门。 7.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 ,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

11、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

12、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二、论诉题1、两汉立法指导思想答: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 )-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 。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 ,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 ,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2.

13、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1.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3. 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答:唐律疏议一共 12 篇 500 条。12 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 ,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 12 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 ,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 ,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 (4)户婚律 ,关于户籍、赋税征

14、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5)厩库律 ,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 ,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7)贼盗律 ,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8)斗讼律 ,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 ,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 ,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11)捕亡律 ,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 (12)断狱律 ,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4.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宋朝法律制度:1、在立法上的体现( 1)在

15、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 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规定了刺配刑(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2、司法制度: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

16、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3、廷杖与厂卫: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 ,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 11 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 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中国法制史作业 3答案1.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

17、意义。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 1905 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 “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 。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清廷遂于 1905 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建议进行“立宪” 。但是,他们指出, “今日宣布立宪,不

18、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 ” 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 年 9 月 1 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 , “预备立宪”由此而来。1906 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

19、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 1908 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三、公布了“宪法大纲” ,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 。没有实质意义。 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20、,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拉开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第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第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第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21、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刑法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法院编制法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上的建树。 第一,颁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第二,进行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发扬“国魂”革除封建恶习;整饬吏治任人唯贤等一系列立法活动。 第三,改革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采用律师制度等。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 1928 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

22、制定了宪法(约法) 、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 ,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六法全书是维护国民党统治的基本法律体系。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5.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是什么? 一、宪法性文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早在创造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时就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 、 “使各地有所遵循” 。至 1930 年 7 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

23、”负责起草宪法文件。1931 年 11 月 7 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 年 1 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这是毛泽东同志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重要成果。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一) 土地革命前期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属于政府。 (二) 土地革命中期制定了兴国土地法 、 土地暂行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无地少地农民的原则。 (三) 土地革命后期 1931 年 12 月

24、1 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1、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所有封建土地、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 ”2、 明确没收土地的分配办法。没收的土地归贫雇农、中农、红军战士;富农可分得一块坏土地;地主豪绅不分土地。3、 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1941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其中,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中国土地法

25、大纲 。中国法制史作业 4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 (姐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

26、,乃至战乱。嫡长子继承,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 359)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 350)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

27、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施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反礼的规定要受刑的制裁。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手段。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用法代替刑和礼,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律” 。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律,均布也” 。主要是强调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3. 缇萦上书救父。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 、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

28、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 20 多年,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矛盾缓和,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

29、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 、 “约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4)秦汉的徒刑种类。答:有对男女之分,主要有“城旦”和“舂” 。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两汉时期的徒刑都规定了刑期,髡钳城旦舂:男犯剃掉头发带上械具去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五年。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四年。鬼薪白粲:男犯为宗庙砍柴,女犯为

30、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刑期为三年。司寇:男犯到边境防御寇贼,女犯服相当劳役的刑罚,刑期是二年。罚作,复作,男犯守边,女犯为官府干活的劳役刑,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髡钳城旦舂(5 岁刑) 。 . 完为城旦舂(4 岁刑) 。 . 鬼薪白粲(3 岁刑) 。 司寇和作如司寇(2 岁刑) 。 男罚作、妇女复作(1 岁刑-3 个月) 。 “ 女徒顾山” 。 (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4.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 “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八议”

31、是由周礼“秋官“ 司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 “八辟”改为“八议” , “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 ,即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 、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 、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 、议贵(高官显爵) 、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 、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2) “十恶”的内容 答: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

32、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 “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十种罪行的严重性质。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5.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行政方面: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加强皇帝的专制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废除行中书

33、省,设布政司、都指挥司、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大权统归中央。 在军事上建立卫所制度,设立五军都督府, 在法律上实行厂卫特务统治, 在科举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文化思想的控制。(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

34、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 。是朱元璋洪武 18-20 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 、 御制大诰

35、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御制大诰武臣4 篇,共 236 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 ,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 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 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 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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