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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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程 序1.目 的为 了 预 防 和 控 制 潜 在 的 事 故 或 紧 急 情 况 , 作 出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少 可 能 产 生 的 事 故 后 果 , 特 制 定 本 程 序 。2.适 用 范 围本 程 序 适 用 于 公 司 区 域 内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伤 事 故 火 灾 、 危 险 品 泄 漏 、 爆 炸 事 故 以及 特 殊 的 气 候 (如 台 风 、 暴 雨 洪 水 等 )紧 急 情 况 。3.权 责3.1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制 订 重 大 事 故 的 应 急 计 划 。3.2 管 理 中 心 负

2、 责 定 期 对 消 防 队 进 行 安 全 防 火 技 能 培 训 和 组 织 消 防 演 习 , 发 生火 灾 时 组 织 救 护 工 作 。3.3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与 消 防 、 医 疗 等 单 位 联 系 。3.4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负 责 遭 受 台 风 袭 击 或 发 生 洪 水 灾 害 时 组 织 抢 险 工 作 。3.5 厂 长 应 负 责 应 急 现 场 的 统 一 指 挥 和 调 度 工 作 。4.定 义无 。5.作 业 规 定5.1 应 急 准 备5.1.1 公 司 成 立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由 厂 长 指 任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最 高 负

3、责 人 , 由 管 理者 代 表 任 副 组 长 , 指 挥 中 心 下 设 : 抢 救 组 、 疏 散 组 、 支 持 组 、 救 护 组 等 。5.1.2 事 故 易 发 生 部 门 (车 间 、 班 组 )成 立 应 急 队 并 落 实 应 急 措 施 。5.1.3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应 急 演 习 , 验 证 应 急 计 划 和 措 施 。5.1.4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健 全 包 括 有 镇 消 防 队 、 医 院 等 单 位 以 及 公 司 各 相 关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 关 键 技 术 人 员 的 通 讯 联 络 表 , 并 与 消 防 队 、 环 保 局 、

4、 安 全 生 产 局 等 保持 联 络 , 以 获 取 环 保 及 安 全 及 卫 生 方 面 的 相 关 信 息 。5.2 应 急 响 应5.2.1 事 故 发 生 后 紧 急 响 应 流 程 图 (略 )。5.2.2 火 灾 /危 险 品 泄 漏 发 生 事 故 时 :5.2.2.1 火 灾 /危 险 品 泄 漏 发 生 时 , 发 现 人 员 应 迅 速 将 此 信 息 传 递 给 管 理 中 心 和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同 时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故 扩 大 , 由 管 理 中 心 联 络 各 部 门 及 消 防 队 立 即赶 赴 现 场 , 组 织 救 灾 。5.2.2

5、.2 若 火 势 不 能 控 制 , 在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立 即 通 知 镇 消 防 队 ,报 警 时 必 须 讲 明 起 火 地 点 、 火 势 大 小 、 起 火 物 资 、 公 司 电 话 号 码 等 详 细 情 况 , 并 派人 到 路 口 接 警 。5.2.2.3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人 员 将 受 伤 者 转 送 医 院 或 通 知 医 院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紧急 救 护 。5.2.2.4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协 助 现 场 的 指 挥 、 救 护 、 通 讯 、 车 辆 的 使 用 等 调 度工 作 。5.2.3

6、工 伤 事 故5.2.3.1 各 生 产 车 间 如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时 , 最 接 近 伤 害 者 的 同 事 或 干 部 应 立 即 反应 部 门 主 管 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进 行 紧 急 救 护 及 处 理 , 并 立 即 反 映 管 理 中 心 进 行 后 续处 理 。5.2.3.2 如 属 重 大 工 伤 事 故 者 , 管 理 中 心 应 立 即 安 排 车 辆 紧 急 送 医 院 治 疗 , 并通 知 管 理 者 代 表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5.2.4 自 然 灾 害5.2.4.1 自 然 灾 害 指 水 灾 、 地 震 、 飓 风 、 人 为 不 可

7、 抗 拒 的 灾 害 。5.2.4.2 如 可 预 知 的 自 然 灾 害 (飓 风 、 水 灾 等 )管 理 中 心 主 管 应 事 前 做 好 预 防通 知 与 准 备 。5.2.4.3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时 , 管 理 中 心 主 管 应 组 织 救 灾 工 作 , 并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者代 表 进 行 后 续 工 作 。5.3 纠 正 与 完 善5.3.1 事 故 发 生 后 管 理 中 心 应 组 织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 填 写 “事 故 调 查 与 处 理 报告 ”, 针 对 导 致 意 外 事 故 的 原 因 , 如 , 异 常 作 业 、 操 作 人 员

8、缺 乏 培 训 等 , 由 责 任 部门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交 管 理 者 代 表 确 认 后 予 以 事 故 记 录 实 施 。6.支 持 性 文 件无 。7.相 关 记 录7.1 通 讯 联 络 表 。7.2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2-028 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程序事 故 调 查 、 报 告 与 处 理 程 序1.目 的为 了 建 立 一 个 有 效 的 事 故 处 理 机 制 , 对 已 经 发 生 和 正 在 发 生 的 事 故 , 尽 可 能 快 地开 始 做 好 调 查 , 做 好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工 作 。 并 采 取 有 效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事

9、 故 扩 大 和减 少 事 故 损 失 , 特 制 定 本 程 序 。2.适 用 范 围本 程 序 适 用 于 公 司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与 处 理 。3.权 责3.1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各 类 事 故 的 统 计 , 并 协 调 或 监 督 各 类 事 故 的 调 查 报 告 和 处 理工 作 , 确 保 该 程 序 的 有 效 运 行 。3.2 事 故 部 门 对 已 经 和 正 在 发 生 的 事 故 , 要 根 据 本 程 序 要 求 尽 可 能 快 地 进 行 事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 并 确 保 工 作 有 效 。4.作 业

10、规 定4.1 事 故 报 告事 故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部 门 、 简 要 经 过 、 伤 亡 人 数 和 采 取 的补 救 措 施 等 。4.1.1 事 故 发 生 后 , 负 伤 者 或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直 接 或 逐 级 报 告 厂 长 。4.1.2 发 生 轻 伤 事 故 , 应 立 即 报 告 班 组 长 、 主 任 、 管 理 中 心 ; 发 生 重 伤 事 故 除立 即 报 告 公 司 领 导 外 ,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并 在 24小 时 内 报 告 厂 长 ;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 除按 上 述

11、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外 , 应 在 48小 时 内 向 当 地 环 保 、 消 防 、 劳 动 部 门 、 环 保 局 、安 监 部 门 报 告 。4.1.3 重 、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后 , 在 报 告 的 同 时 , 应 按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程 序 ”要 求 , 开 展 求 援 工 作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4.1.4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义 务 消 防 队 报 警 ; 发 生 生 产 、 设 备 、 交通 事 故 等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报 告 , 并 尽 快 通 知 公 司 办 公 室 和 其 他

12、 相 关 部 门 。4.1.5 当 公 司 员 工 确 认 患 有 职 业 病 后 , 管 理 中 心 应 填 写 职 业 病 报 告 卡 , 并 按 有关 规 定 上 报 公 司 厂 长 。4.2 事 故 调 查4.2.1 轻 伤 事 故 及 一 般 事 故 由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调 查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 并 于 日 内 将 调 查 报 告 报 公 司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4.2.2 重 伤 事 故 由 公 司 管 理 者 代 表 或 指 定 人 员 组 织 各 部 门 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组 成事 故 调 查 小 组 进 行 调 查 。4.2.

13、3 死 亡 事 故 由 公 司 、 公 司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劳 动 部 门 、 环 保 部 门 、 消 防 部 门 、公 安 部 、 环 保 局 、 安 监 部 门 组 成 的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应 按 企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4.2.4 非 伤 亡 的 重 大 、 特 大 事 故 由 管 理 者 代 表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组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并 在 10天 内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与 处 理 报 告 ”。4.2.5 管 理 中

14、 心 负 责 职 业 病 原 因 的 调 查 工 作 , 必 要 时 成 立 调 查 组 , 对 职 业 病 的原 因 、 病 情 、 防 范 或 应 急 措 施 等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报 管 理 者 代 表 、 厂 长 或 上 级 主 管部 门 。4.2.6 事 故 调 查 组 成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组 长 由 管 理 者 代 表 或 其 指 定 人 员 担 任 。( 2) 具 有 事 故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某 一 方 面 的 专 长 。( 3) 范 围 尽 可 能 满 足 事 故 调 查 的 需 要 。4.2.7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责(

15、1)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过 程 、 人 员 伤 亡 、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2)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者 。( 3)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和 预 防 措 施 建 议 。( 4)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4.2.8 事 故 部 门 尽 可 能 地 为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供 方 便 , 不 得 干 涉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正 常工 作 。4.3 事 故 处 理4.3.1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出 的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措 施 建 议 , 应 先 由 事 故 部 门 负 责处 理 , 并 将 处 理 意 见 上

16、报 公 司 管 理 中 心 或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4.3.2 对 于 重 伤 、 死 亡 或 非 伤 亡 的 重 、 特 大 事 故 , 管 理 者 代 表 应 组 织 、 主 持 召开 事 故 现 场 会 , 与 会 人 员 应 包 括 事 故 部 门 、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等 有 关 负责 人 。4.3.3 事 故 处 理 应 以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再 发 生 为 原 则 。4.3.4 公 司 及 生 产 、 设 备 等 职 能 部 门 , 对 已 经 结 束 的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 以 通 报 形式 , 下 发 至 环 保 及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所 覆 盖 的 各 部 门 , 以 达 到 事 故 预 防 的 目 的 。4.3.5 对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方 法( 1) 患 有 职 业 病 职 工 应 享 受 的 待 遇 , 按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执行 。( 2) 管 理 中 心 应 根 据 禁 忌 症 的 要 求 , 对 职 业 病 患 者 安 排 合 适 的 工 作 岗 位 , 并 办理 相 应 手 续 。5.支 持 性 文 件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程 序 。6.相 关 记 录事 故 调 查 与 处 理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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