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 )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 实施细则。 第四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含 300 元)的鞋类“三包”
2、有效期限为 30 天;300 元以上(含 300 元) 800 元以下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 90 天;800 元以上(含 800 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 120 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 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
3、、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
4、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 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 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
5、意。 第十二条 “三包” 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 ”责任的。 衣服没有三包 衣服类:第一条 “三包”范围及期限。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3、童装、针织内
6、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4、凡购买 100 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第三条 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
7、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第四条 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第五条 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 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 10%-30%退款。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 ,“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 、无有效购物凭证的。第七条 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