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简介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吸引、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近年来,青岛市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汇编如下: 一、资金支持 1. 对青岛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 ,每人奖励 500 万元 ,作为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 ,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生活补贴资金按照 20 %、 30%、 50 %的比例 ,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青人组字 2016 2 号 ) ; 2.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 ,一次性拨付 300 万元奖励 ,主要用于人才培养、 科技研发等事项 (青人组字 2016 2 号 ) ; 3.
2、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 ,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 ,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 :劳动报酬 10 万元以下的 ,资助 1 万元 ;劳动报酬在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按劳动报酬的 15 %资助 ;劳动报酬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按劳动报酬的 20 %资助 ;劳动报酬在 50 万元以上的 ,按劳动报酬的 30%资助 (青人组字 2016 2 号 ) ; 4.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经评审认定可给予
3、最高 1 亿元资助 (青人组字 20162 号 ); 5. 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 100 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青科字 2016 4 号); 6.落户人才特区特一类创业项目给予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 2011 38 号); 7. 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最高给予 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 2011 38 号); 8.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给予 3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 2011 38 号); 9.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 业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 2011 38 号); 10.带技术、项目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创业的人才可给予 50-
4、300 万元启动资金 (含贴息补助 )(青政字 2012 76 号 ); 11.出站留青创业(或入驻市人才孵化器平台创业)的博士后,分期给予 50-150 万元的创业资金(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12.对入驻市科技孵化器 A 类创业项目给予 300 万元的贴息补助或 200 万元无偿资助, B 类创业项目给予 20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 100万元无偿资助, C类创业项目给予 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 50万元无偿资助(青科字 2012 8 号); 13.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全市统一按每人 1至 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青人社发 201521 号)。 二、金融扶持 1.落户人才
5、特区一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2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青厅字 2011 38 号); 2.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1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青厅字 2011 38 号); 3.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5%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青厅字 2011 38 号); 4.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20%的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
6、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再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及 1000 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青科政字 2013 6 号); 5.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可获得不超过 500 万元天使投资和不超过 500 万元贷款担保(青政字 2012 76 号 ); 6.留青创业博士后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7.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或博士创业园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 4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青人社发 20
7、13 49 号); 8.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 20%;引导资金按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额 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组合基金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风险补 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青财教 201343 号); 9.“特区创业人才”可获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50%(青厅字 2011 38 号); 10.在青岛银行设立“智易贷”、“科易贷”、“技改贷(青经信字 2014 32 号)”等人才和科技信贷产品,为人才创业和科技创新提
8、供优惠贷款扶持。 三、安家补贴 1.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选 择 500万元生活补贴 ,也可选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面积 200平方米左右免租 10 年的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青岛市全职工作满 10 年 且贡献突出 ,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青人组字 2016 2 号); 2.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贴(青科字 2016 4 号); 3.普通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 3 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 紧缺专业 博士 研究生 1500 元 /月 ),硕士研究生 800 元 /月(青人社字 2016 56 号); 4.新引进的卫生
9、、教育、体育、文化等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 10-20 万元的安家补贴(青办发 201219 号); 5.在站博士后 (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 )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或给 予 3 万元 /年的住房补贴,并给予 3 万元 /年的生活补贴(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6留青工作和创业的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安家补贴;配偶不随博士后来青的,两年内给予每月 500 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四、人才激励 1.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青办发 2005 15 号); 2.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青人社发 2
10、013 82 号); 3.青岛市政府特聘专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青人社发 2013 83 号); 4.青岛拔尖人才连续 4 年 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 20 天(青组总字 2012 114 号); 5.青岛名师名校长给予 2 万元奖励(青办发 2012 19 号); 6.青岛优秀青年医学专家给予 2 万元奖励(青卫政发 2013 56 号); 7.青岛文化名家给予 2 万元奖励(青政办发 2013 15 号); 8.青岛市青年科技奖人选给予 2 万元奖励(青科协字 2013 79 号); 9.青岛市首席技师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
11、津贴(青政办发 2013 34 号); 10.青岛市乡村之星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 政府津贴(青政办发 2012 31 号); 11.青岛市和谐使者连续 4 年每月给予 1000 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字 2013 74 号); 12.新进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项目启动资金 ;对转化或用于创业的应用研究项目成果,一次性奖励 10-30 万元(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13.设立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 50 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 8 万元、 4 万元和 2 万元(市政府令 193 号); 14
12、.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发明、实用新 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分别不少于 5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青政发 2003 5 号); 15.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青政办发 2013 15 号)。 16.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工作或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介绍引进顶尖人才的 ,每引进 1 人奖励 3 0 万元 ;介绍引进国家级领军
13、人才 的 ,每引进 1 人奖励 1 0 万元 ;介绍引进省部级领军人才的 ,每引进 1人奖励 5万元 ;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 ,每引进 1个奖励 20万元(青人社发 201621 号)。 五、平台激励 1.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 400 万元,连续补助 5 年 ; 2.对 引进并正式运行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 200 万元,连续补助 5 年 ; 3.对认定 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
14、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每认定 1 家给予孵化器 10 万元奖励(青政字 2012 76 号 ); 4.对入选市级孵化器创业项目给予 50-300 万元启动资金 (含贴息补助 ),提供 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所免租金全额补贴(青政字 2012 76 号 ); 5.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建站资助(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6.对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站,每年给予 5 万元科研资助(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7.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
15、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资金补助(青办发 2012 19 号); 8.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青发 2013 4 号); 9.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条件建设项目支持(青发 2013 4号); 10.对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50 万元专项扶持,对其他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年度评价结果由高到低顺序,给予 50 万元专项扶持(青政办发 2008 28 号); 11.对认定为市 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 50 万元、国家级示范中心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各类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匹配经费
16、支持(青科字 2012 3 号); 12.引进非独立法人,第一年不低于 500 万元补助,后续连补 5 年每年 200 万元;引进独立法人,第一年不低于 1000 万元补助,后续连补 5 年每年 400 万元。高校来青举办校区或分校 ,预留 500 亩至 3000 亩建设用地 ;设立研究院、二级学院等二级办学机构的 ,预留相应面积用地。(青政发 2016 5 号)。 六、人才公寓 1.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60-140 平方 米人才公寓租住(青政字 2012 76 号 ); 2.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60-120 平方米人才公寓租住(青科政字 2013 6 号)
17、; 3.落户人才特区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100 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租住(青厅字 2011 38 号); 4.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100 110 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租住; 5.青岛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对高端人才 ,结合其居住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 ,也可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 ;对其他人才 ,主要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 。(青政发 2015 27 号)。 七、办公场所 1.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企业给予免费三年 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青政字 2012 76 号 ); 2.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免费三年 100-200
18、平方米办公用房(青科政字 2013 6 号); 3.入驻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的企业给予免费三年 120-440 平方米办公用房(文件待定); 4.人才特区创业项目给予第一年免费提供 1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第二年按 70%免缴房屋租金,第三年按 50%免缴房屋租金(青厅字 2011 38 号); 5.留青工作和创业的博士后给 予相应工作场所,免除三年租金(青人社发 2013 31 号); 6.入驻博士创业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 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免除三年租金(青人社发 2013 49号); 7.入驻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行第一年 100%、第二年 50%、第
19、三年 30%的房租减免优惠(青人社字 2012 48 号); 8.引进自主创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进入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房租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优惠政策(青人社办发 2012 13 号)。 八、落户居住 1.在城 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有接收单位 ,凡符合一定的学历(专科以上)、职称、技能等条件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青政发 2014 38 号) 2.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青人社发
20、 2013 32 号); 3.符合引进范围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办理引进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并在就业、保险、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子女入学等方面 享受常住户口待遇(青人社办发 2012 13 号); 4.在本市就业的驻青高校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二次改派手续(青人社字 2012 48 号); 5.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青厅字 201138 号)。 九、医疗、保险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保健医疗证,享受市级二类医疗保健待遇(青人社办发 2013 36 号); 2.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青人社字 2013 133 号); 3.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青人社字 2012 48号)。 此外,引进的优秀人才在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居留和出入境、通关、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特定优惠待遇。 详细政策请浏览中国青岛人才网(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