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及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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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及程序集团应具备条件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 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收费标准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

2、序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

3、使用集团”或者(集团)” 字样;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4、;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指定(委托)书。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3、指定(委托)书

5、;(四)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 指定(委托)书。(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 、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

6、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一 、 公 司 法 中 没 有 关 于 集 团 的 概 念但 是 , 在 现 实 经 济 生 活 中 , 存 在 集 团 公 司 的 概 念 。 集 团 公 司 , 在 国 家 有关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均 称 为 企 业 集 团 , 但 在 工 商 注 册 时 , 一 般 称 为 某 某 集 团 公司 。 二 、 一 般 性 建 议最 早 关 于

7、 设 立 企 业 集 团 , 并 对 企 业 集 团 给 出 定 义 的 国 家 规 范 性 文 件 , 是 国 家 体 改 委 、 国 家 经 委 关 于 组 建 和 发 展 企 业 集 团 的 几 点 意 见 ( 1987 年12 月 16 日 ) 。 该 文 件 是 这 样 定 义 企 业 集 团 的 : 1 企 业 集 团 是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和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的 客 观 需要 而 出 现 的 一 种 具 有 多 层 次 组 织 结 构 的 经 济 组 织 。 它 的 核 心 层 是 自 主 经 营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8、 照 章 纳 税 、 能 够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实 体 。 2 企 业 集 团 是 以 公 有 制 为 基 础 , 以 名 牌 优 质 产 品 或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重 大产 品 为 龙 头 , 以 一 个 或 若 干 个 大 中 型 骨 干 企 业 、 独 立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为 主 体 ,由 多 个 有 内 在 经 济 技 术 联 系 的 企 业 和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组 成 ; 它 在 某 个 行 业 或 某类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占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有 较 强 大 的 科 研 开 发

9、 能 力 ,具 有 科 研 、 生 产 、 销 售 、 信 息 、 服 务 等 综 合 功 能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初 步 建 立 , 上 述 规 定 已 经 不 能 囊 括 所 有 企 业 集 团 ,因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已 经 存 在 非 公 有 制 的 企 业 集 团 。 1991 年 , 国 务 院 批 转 国家 计 委 、 国 家 体 改 委 、 国 务 院 生 产 办 公 室 关 于 选 择 一 批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进 行 试点 请 示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1 71 号 ) 中 称 : “企 业 集 团 是 适 应 我 国 社 会主 义

10、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和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的 客 观 需 要 而 出 现 的 一 种 新 的 经 济 组 织 。”此 时 已 不 再 强 调 公 有 制 。 但 是 , 该 文 件 的 精 神 还 是 主 要 支 持 建 立 国 营 大 中型 企 业 的 企 业 集 团 。 1992 年 5 月 , 国 家 工 商 局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体 改 委 国 务 院 生 产 办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行 ) 。 该 文 件 规 定 :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第 二

11、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应 由 一 个 大 型 企 业 或 控 股 公 司 为 核 心 组 建 ,经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登记 。 未 经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第 三 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必 须 有 一 个 实 力 强 大 、 具 有 投 资 中 心 功 能 的 集 团 核 心 。 集 团 核心 可 以 是 一 个 大 型 生 产

12、 、 流 通 企 业 , 也 可 以 是 一 个 资 本 雄 厚 的 控 股 公 司 。 ( 二 ) 必 须 有 多 层 次 的 组 织 结 构 。 除 核 心 企 业 外 , 必 须 有 三 个 以 上 的 紧密 层 企 业 , 还 可 以 有 半 紧 密 层 和 松 散 层 企 业 。 ( 三 )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与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之 间 , 要 通 过 资 产 和 生 产 经营 的 纽 带 组 成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 核 心 企 业 与 紧 密 层 企 业 之 间 应 建 立 资 产 控 股关 系 。 核 心 企 业 、 紧 密 层 企 业 与

13、半 紧 密 层 企 业 之 间 , 应 逐 步 发 展 资 产 的 联 结纽 带 。 ( 四 )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和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 各 自 都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第四 条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的 核 心 企 业 应 是 一 个 全 民 所 有 制 大 型 企 业 或 国 家 控股 的 公 司 。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此 后 , 国 家 工 商 局 又 制 定 了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此 文 件规 定 : 第 三 条 企 业 集 团 是 指 以 资 本 为 主 要 联 结 纽 带 的

14、 母 子 公 司 为 主 体 , 以 集团 章 程 为 共 同 行 为 规 范 的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 参 股 公 司 及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或 机 构共 同 组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企 业 法 人 联 合 体 。 企 业 集 团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格 。 第 四 条 企 业 集 团 由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 参 股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组 建而 成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也 可 以 成 为 企 业 集 团 成 员 。 母 公 司 应 当 是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 取 得 企 业

15、 法 人 资 格 的 控 股 企 业 。 子 公 司 应 当 是 母 公 司 对 其 拥 有 全 部 股 权 或 者 控 股 权 的 企 业 法 人 ; 企 业 集团 的 其 他 成 员 应 当 是 母 公 司 对 其 参 股 或 者 与 母 子 公 司 形 成 生 产 经 营 、 协 作 联系 的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第 五 条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并 至 少 拥有 5 家 子 公 司 ;

16、 ( 二 ) 母 公 司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总 和 在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三 )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当 然 , 鉴 于 各 地 规 定 不 同 , 此 条 件 有 所 变 动 。 目 前 所 知 集 团 最 低 标 准 是 :( 一 )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在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并 至 少 拥有 2 家 子 公 司 ; ( 二 ) 母 公 司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总 和 在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三 ) 集 团 成 员

17、 单 位 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从 产 品 的 研 发 、 制 造 乃 至 销 售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大 、 人 数 众多 、 范 围 广 、 产 品 工 序 复 杂 , 为 便 于 管 理 , 按 照 产 品 形 成 的 过 程 特 点 分 成 多个 不 同 的 部 门 来 管 理 , 这 些 部 门 可 能 大 多 数 没 有 法 人 资 格 , 隶 属 于 一 个 企 业 ,行 政 上 归 一 个 企 业 管 辖 。 这 个 企 业 就 是 集 团 公 司 , 其 构 架 上 和 一 般 的 公 司 差别 不 大 , 与 一 般 公 司 区 别 主 要 在 于 人 数 的 多 寡 。 好 比 一 个 家 , 孩 子 多 了 , 结婚 后 自 然 分 家 , 但 还 是 一 个 家 族 。 有 的 企 业 联 合 体 也 称 集 团 公 司 , 集 团 内 的 成 员 企 业 结 盟 是 为 了 经 营 的 需要 , 可 以 增 加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 成 员 均 为 法 人 , 之 间 独 自 核 算 。 集 团 公 司 长 官由 成 员 中 规 模 大 的 企 业 领 导 兼 任 , 不 具 备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管 理 决 策 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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