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全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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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清丰县全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YGPYCG-2018-0629 采 购 人:清丰县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八年六月 2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 11 第四章采购技术要求 . 24 第五章合同条款 . 33 第六章评分标准 . 4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44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清丰县 全县 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标公告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清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就清丰县 全县 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 报名参加

2、。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 项目名称:清丰县 全县 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 1.2 采购编 号: YGPYCG-2018-0629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实施地点:清丰县辖区内; 2.2 项目预算: 6010884.03 元; 2.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 工期要求: 540 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合格; 2.6 采购范围: 清丰县 2.7 工作内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整理等;城镇范围内的 0.05米分辨率的影像图,城镇范围外覆盖县域全境的 0.2 米分辨率的影像图,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补充的

3、工作任务。辖区面积为约 833 平方公里; 第三次土地调查监控、管理软件代购;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3.2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三证合一的 有效的 企业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3 投标人具有 乙级及以上 测绘资质证书; 3.4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需具有 测绘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及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 ,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近一年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证明及单位缴纳社保原始缴费凭据(或真实有效 的个人社保明细网

4、页截图,网上截图必须提4 供查询网址、用户名、密码) ; 3.5 企业近三年 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提供 2015 年度、 2016年度 、 2017 年度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之后的年份为准,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 3.6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国土类项目土地调查及相关项目 ),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同时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并提供 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的中标公示网页 截图及真实有效的查询方式) ; 3.7 投标人需提供 “ 信用中国 ” 网站的

5、“ 失信被执行人 ”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和 “ 中国政府采购 ” 网站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有不良记录 者不予接受 (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3.8 投标人需 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或网上下载的彩色查询告知函 (根据豫检会 20157 号件规定,应当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效 ); 3.9 投标人需提供近半年中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 证明 材料。 3.10 本次招

6、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方式及招标文件的领取方法: 4.1 报名时间: 2018 年 7 月 2 日 2018 年 7 月 6 日;每天 8:30-11:30,15: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4.2 报名地点:濮阳市中原路振兴路交叉口西 100 米路北阳光大厦负一楼; 4.3 每套文件售价伍佰元(¥ 500 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4.4 投标人递交报名资料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人授 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 本项目 招标 公告中 “ 三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中 所须的所有资料。报名时所

7、要求的所有材料需出示有效原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并留加盖申请人红章复印件两套 (胶装成册) ,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报名申请工作人员将不予接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5 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次日起 5个工作日; 5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注:供应商在汇款单备注部分注明“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 120000.00 元); 户 名: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用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阳光大厦分理处(或谢东小区分理处); 银行账号: 41

8、00 1510 8340 5250 0586; 银行行号: 1055 0200 0357;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向西 100 米路北; 保证金分配: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保证金分配。投标人在完成转账后,登录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系统 http:/,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保证金分配,投标文件接收截 止时间前未缴纳和未分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按废标处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6.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8 年 7月 26 日 9时 00 分; 6.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向西 100 米路北阳光大厦三楼; 6.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

9、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濮阳市政府采购网、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 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清丰县国土资源局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93-7718991 18530329820 地 址:清丰县政通大道中段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93-6979009 18839325369 地 址: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 7 座 1-2层西等 7户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10、 采购人 采购人:清丰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93-7718991 18530329820 采购人地址: 清丰县政 通大道中段西侧 2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93-6979009 1883932536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 7座 1-2 层西等 7户 3 项目名称 清丰县全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 4 项目实施地点 清丰县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7 采购范围 清丰县辖区内 8 工作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

11、用现状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整理等 ; 城镇范围内的 0.05 米分辨率的影像图, 城镇范围外覆盖县域全境的 0.2 米分辨率的影像图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补充的工作任务 ;辖区面积为 约 833 平方公里 ;第三次土地调查监控、管理软件代购; 9 工期要求 540 日历天 9 投标人资质条件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三证合一的 有效的 企业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具有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7 4、投标人项目负 责人需具有测绘中级

12、职称证书及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近一年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证明及单位缴纳社保原始缴费凭据(或真实有效的个人社保明细网页截图,网上截图必须提供查询网址、用户名、密码) ) ; 5、企业近三年 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提供2015 年度、 2016 年 度 、 2017 年 度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之后的年份为准,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2015 年 1 月 1日以来), 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同时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并提供 与中标

13、通知书内容一致的中标公示网页 截图及真实有效的查询方式) ; 7、 投标人需提供 “ 信用中国 ” 网站的 “ 失信被执行人 ”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和 “ 中国政府采购 ” 网站的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有不良记录 者不予接受 (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8、投标人需 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或网上下载的彩色查询告知函 (根据豫检会 20157 号件规定,应 当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至

14、投标截止时间内有效 ); 9、投标人需提供近半年中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 证明材料。 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8 1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勘察。 12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3 投标人书面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日 14 采购人书面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日 15 分包 不允许 16 偏离 不允许 1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澄清、修改及 补充通知等书面材料 18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日 19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4 小时内 20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15、时间 24 小时内 2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 22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拾贰万元整( 120000.00 元) ; 户 名: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用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阳光大厦分理处( 或谢东小区分理处); 银行账号: 4100 1510 8340 5250 0586; 银行行号: 1055 0200 0357;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向西 100 米路北; 注:供应商在汇款单备注部分注明“项目”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分配:投

16、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保证金分配。投标人在完成转账后,登录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系统 http:/,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保证金分配,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未缴纳和未分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按废标处理; 9 23 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5、 2016、 2017 年度(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可自成立年度开始提供) 24 业绩年份要求 指 2015 年 01 月 01日以来 25 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指 2015 年 01 月 01日以来 2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7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8 投标文件正、副本

17、份数 投标文件 壹 式 伍 份, 壹 正 肆 副 ;电子文档壹份( U 盘) 。正副本 应分册装订胶粘成册,并在封面标明 “ 正本 ” 和“ 副本 ” 标识 。 29 封套上应写明内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 地址: 采购编号: XX(项目名称 )项目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30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2018 年 7 月 26 日 9时 00 分整(北京时间 ) 投标截止地点: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向西 100 米路北阳光大厦三楼; 3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截止地点; 32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18、 否 33 部分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员、投标单位代表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 的逆顺序进行开标。 3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构成 : 5 人,其中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3人,甲方代表 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5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36 投标文件电子版 ( USB 盘) ( 1)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 ( 2)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一份 ( 3)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Word 格式 10 ( 4)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与投

19、标文件的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 37 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38 其他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 2003】857 号文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34 号规定的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39 招标控制价 6010884.03 元 40 原件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原件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资料原件,编制目录后将包装袋口 及易开口处 密封好(应含单位名 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随同投标文件在投标

20、时间截止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网上可以查询的三证合一企业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资质证书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2.投标截止时间后,将不再接受投标人补充的各种证件、资料原件。开、评标期间收到的各种证件、资料原件,不得退还投标人。验证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退还投标人。 4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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