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凤 翔路快速化改造 工程 项目 (西漳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对 凤 翔路快速化改造 工程 项目 (西漳段)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的房 屋实施征收。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 2011第 3 号,以下简称 办法) 等 相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 124 户,约 3.60 万平方米。 住宅: 1、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101、 201、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一单元 301、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02、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1 三 单元101、 102、西漳镇天一新街二期
2、商住楼 104、 204、堰桥街道天一街 62-301、堰桥镇漳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3 单元 302 室、堰桥街道天一街 62-401、堰桥镇西漳天一新街二期商住楼 402、育才里 53 号 -101、 201、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103-1、西漳镇天一街二期商住楼 103-2、西漳镇天一新街二期商住楼四单元 202、堰桥镇西漳天一新街二期商住楼四单元 301、西漳镇天一新街二期商住楼四单元 302; 2、西新路 9 号门: 9-1-101、 9-1-102、 9-1-201、 9-1-202、 9-1-203、 9-1-301、 9-1-302、 9-2-101、 9-2-102、 9-2
3、-103、 9-2-201、 9-2-202、 9-2-203、 9-2-301、 9-2-302、 9-2-303、 9-3-101、 9-3-102、 9-3-201、 9-3-202、 9-3-301、 9-3-302。 3、堰桥镇西漳街:夏静珍高柏生、高国新、惠旭强。 4、西漳镇西漳街 84 号周维熙;西漳镇西漳街 87-201、 87-202 87-202-1、2 87-203、 87-204、 87-301、 87-307(周惠 芳)、 87-303、 87-304、 87-305、 87-306 87-307(周珊兰)、 89号、 91 号、 93 号、 95号 97 号。 5、
4、西尤路 1#。 6、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101、 102、 201、堰桥街道建工里 20-202、堰桥街道建工里 20-301、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302、堰桥街道建工里20-401、堰桥街道建工里 20-402、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501、堰桥街道建工里 20-502、堰桥街道建工里 20-601、堰桥街道建工里 20-602、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103、 104、 203、 204、 303、 304、堰桥街道建工里 21-403、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404、堰桥街道建工里 21-503、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504、 603、 604、 堰桥镇西漳 建工里 粮管所家舍
5、楼 105 室、 堰桥镇西漳 建工里 粮管所家舍楼 105-1、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106、 205、 305、 405、堰桥街道建工里 505、 堰桥镇西漳粮管所家舍 605。 非住宅: 1.堰桥街道西漳医院(部分房屋)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局(部分房屋) ;凤翔路东天一社区南侧(部分房屋) ; 西漳中学 (部分房屋) ; 西漳街 84号西漳供销社;西漳 镇西新路 1 号西漳供销社 2、西尤路 3#; 5#; 7#; 9#; 11#; 13#; 15#; 17#;原粮管所仓库现建工里 20 号成兆伟 ;原粮管所房屋现西尤路无号钱晓琦、王云娟、虞志平、盛琴燕、杨维一、詹兴华、周晓芳八间店面
6、。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建(构)筑物。 二、 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 照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超过 50%的被征收人选择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无锡市 梁溪 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 无锡市至诚房地3 产评估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1. 被征 收住宅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由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 201110 号)和锡房联 20158 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7、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 号) 和锡房联 20158 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8、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 10 日内,按规定选派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 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补偿方式 (一)计户规则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 4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由区认定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3127 号)及 惠山 区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
9、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 转性安置房 的,发放由 区 政府统一印制的准购证,按规定持准购证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增加 10%的补贴,不再发放准购证,同时凭被征收人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对被征收人再增加 5%的补贴。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四) 非 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因城乡规划、产
10、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 , 实行货币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按照 办法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2第 10 号)第二条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 5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预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 8527 元。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搬迁费每户均以 2 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 购买转性安置房 ,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度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
11、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 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4、固定设施移装费 ( 1) 空调移装费:挂壁式 300 元 /台,立柜 500 元 /台。 ( 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 1000 元 /台,煤气和电热水器 300 元/台。 ( 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 208 元 /台 。 ( 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208 元 /台 。 ( 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 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
12、被征收人,按每户 30000 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 5%计算。 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 5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7、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3267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 6 按 照关于无 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锡征收办发 2014第 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
13、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讼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项目房源 本项目提供 130 套产权调换房, 为安置房转性商品房, 房屋价值由 有资质评估公司 评估确定 。 六、签约期限及相关内容 (一)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90 天。 (二)正式补偿协议订立
14、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非全部 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被征收人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7 制度。 七、 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同时结清水、电等费用。 八、 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 取得 产权调换房或定销商品房之日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九、其他 (一) 安置房转性商品房 ,是指 拆迁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收益金和相关规费后转性为商品房 。 (二)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无锡市惠山 区人民政府 2018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