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 迁移管理的规定 (试行) (送审稿) ( 市公安局 2017 年 11 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实现市民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 2014 2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15 4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 2016 3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调整完善在 本市 城区、城镇迁移落户政策。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
2、一宅一户原则,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城区是指 嘉兴市区各街道和南湖区、秀洲区所辖镇的镇区。 城镇是指本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 (一)在城区、城镇范围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建造等途径取得合法所有权 的 成套住宅用房。 (二) 本市居民 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取得 的 具有合法使用权房管部门直管成套住宅公房 和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 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 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当事人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包括无生活来源 的未婚子女 ,下同) 、
3、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 居住在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 ,且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 (二) 居住 在 城区范围内 合法稳定住所 , 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且 申请落户时连续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 到 5 年的。 申请落户时 累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期间每次中断缴费未超 3 个月,且正 在 参加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 , 视作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下同)。 居住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满5 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 核准 可 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 (一)被县级
4、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正式录用 (聘用 )或者调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的在本地央企、省属企业管理人员,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 持有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 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条件之一,与 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 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 在 本 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五)符合我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市市场竞争环境所需的人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或 在 本 市 经商
5、办企业,经县级 及 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六) 25周岁以下 高中(含职高、中专)文化程度以上农村转移人口 ,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 5 年以上的。 (七) 护理人员等 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 人员, 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 3 年以上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 社保 及主管 部门确认的。 ( 七 )持有国外高校文凭( 需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 或在本市经商 办企业 ,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 (八 )县(市、区)以上 教育、 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经 县级及以上
6、 教育、 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材料确认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允许其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 (一)符合前条第(四)、(五)项条件之一且在连续 3年年纳税 500万 元 以上的企业中 已 担任 一年以上 中层管 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县级及以上财税与 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的 。 (二)在我市连续经商办企业 5 年以上、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以上,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县级及以上财税部门确认的。 ( 三 )在本地期间获得 本 县级以上 党委、 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 授予
7、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等荣誉称号人员, 经有关部门确认获得荣誉称号在 5 年内的 。 ( 四 ) 经县级及以上 组织、 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高级人才。 ( 五 )在城镇、城市稳定居住生活、申请落户时取得本地浙江省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达到 5 年以上的举家迁移农业转移人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允许其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一并 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 : (一)硕士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二) 顶尖人才、高端人才、 浙商回归人员,分别经县级及以上 组织、
8、 人力社保、合作交流办等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八条 符合第五、第六、第七条人员 申报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当事人 落户登记地 依次有条件 按 本人城镇合法住所、单位集体户、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 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先后顺序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其中挂靠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的, 房屋产权应当为亲友本人合法拥有 。对 申报登记 不需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但拟挂靠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应征得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同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审批可办理投靠落户: (一)夫妻一方为本地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申请 投靠落户。 (二)父母一方为
9、本地家庭户,未成年子女 申请 投靠落户。 (三)子女为本地家庭户,本市外 身边无子女的父母( 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 满 55周岁 ) 因需照料 申请 投靠 落户 。 本条所称家庭户是指户口登记在城镇、城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所在地家庭性质户口。 第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申请 迁移落户本市的, 应由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 一 条 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 (一)城区及各县(市)范围内常住人口,实际居住在城区(城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家庭户中,要求户口投靠迁
10、移落户的,经征得户主同意予以办理迁移。 (二)取得本 市所辖县(市) 3 年以上户籍 且 在 城区内有合法 房屋产权 的人员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 可申请 向城区迁移落户。 (三)本市 农民 在城区、 城镇 有 合法稳定住所 的,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 可申请 迁移落户。 (四)本市户口 父母投靠城区、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 二 条 规范 以下五种类型 户口办理事项: (一)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 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
11、县级民政部门审 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 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需要申请一定区域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暂停时限不超过两年,暂停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再次核准暂停有关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申请。 (三)农户跨村 ( 居 ) 异地建房 ,已 实际居住 但 暂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凭原始建房主管部门审核凭证或文件、民政部门核准的门牌号, 经 社区 (村委会 )同意, 报 县级公安机关
12、审批,予以 迁移 现居住地。 (四)对本市居民因服兵役或死亡注销户口,其配偶实际居住在本地要求户口迁移投靠公婆、岳父母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经社区 (村委会 )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予以办理。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属于城镇迁往农村的,应符合当地城镇迁往农村政策。 (五)对农村户内兄弟姐妹中一方已婚姻登记且生育子女或已婚姻登记 3年以上、实际居住在本地申请分家立户的,凭原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房屋 分割协议,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及村委会同意,镇(街道)司法调解部门确认后,派出所可审批给予办理。 第十 三 条 本规定 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若遇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的将适时予以修订。 对规定出台前已在本市城
13、市、城镇购房人员,按各地购房落户政策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 三 年内延用政策办理迁移落户。 本规定 由 嘉兴 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 修改说明 ( 市公安局 2017 年 11 月)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但会议 明确暂不出台, 待全省统一制定的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出台后, 依据省规 要求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7】 90 号)(以下简称通知)与今年8 月 22 日出台 。
14、 对照 通知 ,市公安局 对 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征求了 各县(市、区)政府及户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对各地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汇总, 21家政府(部门)无意见, 9家政府(部门)共提 意见建议 30条(其中内容重复一致的 4条)。经与相关提意见建议的政府(部门)沟通说明,采纳 4条并予以修改 , 不采纳 22 条。现就 对照去年 规定条款 ,就 修改 内容 作如下说明 : 一、 第四条 就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内容中 将“ 居住 在 城区范围内 合法稳定住所 , 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且申请落户时 连 续 参加本市职工
15、基本养老保险 ”年限由“达到3 年”改为“达到 5 年 ” 。主要 依据 通知 “一、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 中 (二)“城区人口 100万以上的,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 5年”。 同时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期 间存在更换工作单位情况,期间存在社保短时断档情况,连续 5年社保不断档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在我市稳定就业人群,经与市人社局研究,对 申请落户时累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期间每次中断缴费未超 3个月,且正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作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二、第四条就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内容中新增“居住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
16、,且本省户籍满 5 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条款, 主要依据 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三)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省户籍 满 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当地其他落户条件限制,申请将户口迁至居住地”而 新增 。 三、 第五条 就合法稳定就业允许当事人落户中 新增“ (六) 25周岁以下高中(含职高、中专)文化程度以上农村转移人口,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 5 年以上的。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五)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 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
17、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 策”而新增。 四、 第五条 就合法稳定就业允许当事人落户中新增“ (七) 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人员,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 3 年以上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 ”条款,主要依据通知“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五)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 5 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而新增
18、。 五、 第六条 就合法稳定就业 人员 允许当事人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落 户的 “ 在本地期间获得本市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经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 ” 原 条款 修改为” ( 三 )在本地期间获得 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 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人员, 经有关部门确认获得荣誉称号在 5 年内的。”,主要修改三处: 1、“原本市市 级及以上党委、政府 ”修改为“ 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 ”; 2、新增“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 3、新增年限 “ 5年内” 。主要依据 通知“二、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中“(三)被 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 道德模范 、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等荣誉称号 的 人员, 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