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清远市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 资质审查和审批指南 为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规范 清远 市 检测委托申请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 审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 2013 35号) 的要求,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 测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取得 清远 市环 境保护局 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
2、于 清远市 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相关审批工作。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 (三)具有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 , 符合技术规范 , 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 。 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2 - (四)具备实施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 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 (五)能够 与清远市环保局 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 (六)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
3、和质量管理制度 ( 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 ),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等 ;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 清远市环保局 审批 ; (九)必 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 清远市环保局法制监督科 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附表 1),并按要求填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
4、交有关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并 决定 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 3 - 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 少于 3 人,原则上,专家成员必须从关于建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的通知(粤环 2011 101 号)中专家库选派,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得少于 1 人。评审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5、技术和设备、监管手段等相关知识。省环保厅将定期调整更新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 成员。 (三)审批发证。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依法发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证书(附表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 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五、审批时限 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六、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6、 - 4 - 1营业执照。申请单位 必须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 2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须 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 须 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 须 在有效期内 ; 3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 需 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 3 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 需 提供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 5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 2 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
7、(二)现场核查要点。 1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 HJ/T291-2006 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 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 2%范围内的要求。 2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 必须 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 须 符合 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GB3847-2005 、 DB44/592-2009 ( 稳 态 工 况 法 )、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 DB4
8、4/593-2009(加载减速- 5 - 工况法)和 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 相应规范要求。打印 检测结果,分析结果 须 与检测过程数据吻合, 不 存在异常。 3重复性实验。同一辆车在同一台设备上,由同一个操作驾驶员重复实验三次,分析结果重复性。如果同一个检测机构有多台设备,应在多台设备上进行重复性实验。 4数据联网。检查检测机构 需 与 清远市环保局 进行了联网,具备将检测数据实时或定期上传到 清远市 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数据管理中心的能力。 七、委托证书有效期 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 清远市环保局 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证书。证书有效期开
9、始日期以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时间为准。 八、委托证 书变更 检测机构获得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批变更事项前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九、委托证书续证 检测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排- 6 - 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 清远市环保局 提出延期申请, 由其组织 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 新的委托证书;不符
10、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监督检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 由清远市环保局 加强属地监管, 清远市环保局 组织对检测机构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省环保厅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 获得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 须 建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检测车辆的类型、数量、检测结果等事项,并于每年 1月 30日前书面向 清远市环保局 报告上一年度的检测执行情况。 由市环保局法 于每年 2 月 底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情况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报告。 - 7 - - 8 - 附 件 2 清远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委托申请表 申请单位
11、: 填报日期: 清远 市环境保护局印制 - 9 -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 清远 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封面“申请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名称要与所盖公章一致。 四、技术人员名单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名单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五、表中栏目不足者可另加附页。 - 10 - 申请单 位概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主要业务范围 职 工 概 况 职工总数 其中:技术人员数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单位行政及技术人员概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年龄 专业 技术特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