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4 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与准备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35 4.1.1级应急响应 4.1.2级应急响应 4.1.3级应急响应 4.1.4级应急响应 4.1.5 特殊应急响应 4.2 信息 报告与发布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2、时限和程序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4.3 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3.2 先期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其他保障 6.4.1 通讯保障 6.4.2 交通运输保障 6.4.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36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工作责任 7.5 总结评估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9 附件 3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3、,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 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4、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38 按照突发事件严 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5、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
6、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 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9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7、.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
8、、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 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0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引发等四类。 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
9、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类包括因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恐怖袭击类包括恐怖分子投毒、引爆危险物品引发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组织体系: 由市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专 家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组成 (详见附件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
10、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 城管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41 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潍坊海事局、潍坊供电公司。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 ,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
11、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驻潍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 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组成。负责常态下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1.指挥部办公室
1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 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 42 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任务等。 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 1)企业排污及陆源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 城管
13、局 、市海渔局、潍坊海事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及 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 城管局 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
14、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它部门增援时,应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 3.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4.专家组 43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由市环境应急办聘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办领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
15、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并参与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市民政局 :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及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 市 城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