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清远 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指导思想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第 二 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 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
2、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5 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 2018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 2017 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 三 条 【适用范围】 本 实施细则 适用于在 我 市行政区域2 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 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 四 条 【部门职责】 市、县(区)两级发展和改革 部门
3、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的核定。 市、县 (区 )住建、交通、公安交警、 规划 、城管、工商、财政、税务 、人民防空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 价格主管 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 五 条 【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 本办法 第 七 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 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提供经当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综合管理 等有关部门 的 证明材料 ,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4、收费标准 (清城区范围内向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下同) 。 第 六 条 【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3 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 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 七 条 【定价 范围 】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 依法施划的
5、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 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停车设施 。 第 八 条 【 市场调节 】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
6、理。 4 (一)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 九 条 【定价原则】 各级价格
7、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 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 十 条 【定价权限】 我 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 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5 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清 城区范围内列入本办法第 七 条 实行政府 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 范围 的停车场, 由 清远 市发展 和 改革局 委托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定 具体标准 。 第 十
8、一 条 【 收费申报 】列入第七条定价范围的各类停车设 施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核定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经营者在申请收费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费申请。包括停车设施的位置、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收费的文件、设置的停车泊位数量、运营成本测算材料、拟定的收费标准等。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文件。 (三)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列入第七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 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但应
9、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 第 十二 条 【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6 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 五 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 三 条 【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 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
10、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 四 条 【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
11、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7 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 鼓励对短时停车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 的 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十 五 条 【计费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计费, 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 具体计费办
12、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 2吨以下(含 2吨)或载客 20座以下(含 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 2吨以上至 10吨(含 10吨)或载客 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 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 24小时为 1天) 、月、年为单位计费 (免费时 间不能计入首次计费时 段 ),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8 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
13、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 六 条 【减免政策】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 进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 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停车不超过 60分钟的 ; 2、 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和各级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停车不超过 30分钟的 ; 3、 进入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停车
14、不超过 15分钟的 ; 4、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办公时间进行公务活动的; 5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6、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的 配套停车设施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9 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
15、措施 。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 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 七 条 【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
16、当依法提供税务部 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 八 条 【监督检查】 各级 监督检查机构 应当加强对机10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以及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和 实施价格欺诈 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第十 九 条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要 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 二 十条 【 健全配套 监管 措施 】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 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 价格、 住 房城乡建设 、规划、城管、交通 运输 、公安 部门 、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 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 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