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流程 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 特别 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 申报材料 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 级 残联审批。对 经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告知原因。 四、 县 级 残联审批 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 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 特别 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 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 告知原因。 五、发放救助资金 资金发放前,县级残联将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资金发放时,县级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
2、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县 级 财政 部门 通过 “ 一卡通 ”形式将 救助资金 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并注明 “ 残补 ” 。 救助对象 : 贫困残疾人,是指我 市范围内 享受 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 三 级以上(含 三 级 )的残疾人 。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救助标准: 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 800 元的标准救助。 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 400元的标准救助。 一、个人申请 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 特别 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 、 最低生活保障证 ,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 5 天以上 。对无异议的, 在贫困残疾人生活 特别 救助申请审批表上 签署意见,有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 初 审不符合条件的 , 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