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 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年 4月 28日修订通过,自 2001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
2、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2号公布,自 2002年 10月 15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 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2 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
3、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 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第三、四、八条 规定, 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批由 县(区)国税 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
4、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 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 县 区 所辖范围 内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 的纳税人 。 六、申请材料 3 (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5、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17572 投诉电话: 0772-6820300 附件: 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 示范文本4 附件 1 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审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 请 人 提 出 申请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 任人 对 申 请 当 场 审 查并 作 出 处 理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单位 申 请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人 补 正 的 全 部 内容承 办 人 核 定 定 额( 7 个 工 作
6、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将 核 定 定 额 的初 步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 不 计 入 承 诺 时 限 )审 批 股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修 改 定 额 , 并 进 行 审 核 。( 3 个 工 作 日 )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 任 人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材 料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当 场 决 定 受 理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不 属 于 本 部 门职 权 范 围 的5 附件 2: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 xxxx年 xx月 xx日 单位:人、
7、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Xxxx经营部 450000000000001 Xx市 xx路 xx号 纳税人经营 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日用百货 20 2 申报 项目 月经营额 月收益额 调整 项目 原月 经营额 原月 收益额 现月 经营额 现月 收益额 5000 2000 8000 3000 5000 2000 纳税人签章:张山 税务机关复核 纳税人经营 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 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5.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