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开零负团费这个死结,当前的零负团费问题就是个高尔丁死结,Why?,现实:劣币驱逐良币制度:外强中干,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2、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治理失败的原因直接原因行政监管不力根本原因权责配置不合理现有配置:过度强调政府监管,忽视游客力量过度依赖权力干预,忽视权利制衡过度相信行政处罚,忽视民事责任,怎样才能走出困境?,游客自己才是解决零负团费最可靠力量。但现有法律并未提供有力的武器。,购物佣金是有效治理零负团费的切入点。佣金、回扣、折扣,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
3、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解开高尔丁死结亚历山大大帝的刀!,购物反悔权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七天内根据法律规定向旅行社退货,旅行社应先行垫付退货款。旅行社拒不履行退货义务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游客方面的效果无损游客权益得到了保障。行程结束之日起有七天时间,足够游客“冷静”思考。游客只要认为在购物上“吃了亏”,就可以退货,损失就挽回了。游客很可能更愿意选择旅行社的服务。既然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项目,可以无理由退货,就不担心旅行社和商家欺骗。相反自行选择的购物场所,依法一般不享
4、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既使享有,鉴于旅行结束,离开了购物地,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旅行社方面的效果自律旅行社可以不安排购物,如要安排,必会主动将佣金额度控制在游客可以忍受的范围,否则游客一旦退货,旅行社相应的利益就彻底落空;必须选择符合游客需求的购物商店,游客退货的概率才会大大降低,自己的佣金收益才有保障;佣金收益有了合理的限度,就必须提高旅游服务产品的价格,针对依赖“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展开的低价竞争,就是釜底抽薪。,导游方面的效果服务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将毫无意义,强迫购物不复存在,因此产生的恶性纠纷也就无从发生;导游只有得到游客的认可,才能保有佣金收入。服务品质的高低真正成为评价导游水平的
5、标准。旅游市场对导游人员服务水平的这种需求,可以彻底改变过去旅游院校导游人才培养上的尴尬,即学校里花了几年时间培养的导游的服务能力和素养与市场上“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完全不兼容。,物商店方面的效果品质原先商品质次价高,但人头费、佣金很高的地方,旅行社和导游必将避而远之;那些物美价廉,真正受游客欢迎的购物店,必然受到旅行社和导游的追捧。,对旅游执法部门的效果高效“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目前的执法的难题,都不再是问题;所安排的购物场所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也不是问题;其应当紧紧盯住的是针对游客投诉举报的七天内旅行社不予退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总之,通过赋予游客新的权利,增加旅行社损害游客权益的风险,是解决零负团费问题的有效途径。,致力于专业的旅游法律服务,